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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行管理权与处罚权相分离,多数事项的处罚权仅授予法院,行政机关的处罚权限于某些特殊领域的罚款权,如交通监管、海关监管、环境、卫生等领域的罚款权。对其它事项,行政机关只能追诉和检控而不能处罚,可称为“以法院处罚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处罚为例外”。
德国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施处罚权的主要有警察、秩序局、税务局,但能上街执法的是警察局和秩序局,其中秩序局相对集中行使规划、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可调查有关事实,获取相关证据,但最终都需将案卷移送秩序局统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秩序局也可自行上街进行执法检查,并根据获得的相关违法证据作出处罚决定。
日本的行政处罚由行政刑罚与秩序罚组成。行政刑罚必须按刑事诉讼程序由法院执行。秩序罚分为国家法令规定和地方条例或者规则规定两种。国家法令规定的秩序罚,原则上由被罚款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根据《非诉讼事件程序法》科处;而由地方条例或者规则规定的秩序罚,则由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科处,按一般行政程序进行。
个人认为,德国的“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模式比较适应宁波实际,我们甚至可以更进一步,将相关的处罚权集中到公安部门统一执行。
德国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实施处罚权的主要有警察、秩序局、税务局,但能上街执法的是警察局和秩序局,其中秩序局相对集中行使规划、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可调查有关事实,获取相关证据,但最终都需将案卷移送秩序局统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同时,秩序局也可自行上街进行执法检查,并根据获得的相关违法证据作出处罚决定。
日本的行政处罚由行政刑罚与秩序罚组成。行政刑罚必须按刑事诉讼程序由法院执行。秩序罚分为国家法令规定和地方条例或者规则规定两种。国家法令规定的秩序罚,原则上由被罚款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根据《非诉讼事件程序法》科处;而由地方条例或者规则规定的秩序罚,则由地方政府的行政长官科处,按一般行政程序进行。
个人认为,德国的“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模式比较适应宁波实际,我们甚至可以更进一步,将相关的处罚权集中到公安部门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