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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辑】据中国畜牧兽医报2013年8月12日报道,日前,农业部办公厅就北京市农业局《关于法律饵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相关内容的请示》作出以下答复: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澍的规定.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