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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始终立足检察职能,让小省区也能有大作为?让我们跟随记者走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定达,解读来自“黄河预防”的那抹绿、那份实在:从办案入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针对职务犯罪行为和所涉及的公共权力配置、运行和监督中的问题,运用犯罪学理论,以办案研究发案,通过个案研究类案,剖析犯罪原因,揭示犯罪规律,提出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治本对策,形成“严打击,重预防”的局面,从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这些年,腐败高发已经变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对政府威信造成了负面影响。如果预防工作做得早,腐败案发生少,这总比单纯查案的效果要好。”
正 刊:感谢李检接受专访。您近来的预防思考与政法经历有什么关联?
李 检:说起过去的工作,在公安厅18年,政法委10年。1998年到检察院,我对检察预防研究不深,但我一直在思考。在云南时,我对预防也抓、也说,但一些同志习惯重打击、轻预防,总把大量精力放在打击上,对如何深入研究预防职务犯罪,所投入的精力和人财物就远远不够。反腐败,既要亡羊补牢,查处已经发生的腐败,更要未雨绸缪,预防可能发生的腐败。打击是手段,预防是目的,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只有做到打击的同时抓预防,预防的同时抓打击,才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打击和预防是辩证统一的。我想,打击与预防两手都重要,不能说以哪个为主,哪个为辅。甚至在某些方面,预防更重要。
如同治安防范,减一个发案,少一次危害,就可减少人力物力的消耗。有些案件,即使破了,但损失与伤害难以弥补,这对相关的个人和家庭来说,是一辈子都不能磨灭的,再加上对亲戚同事都会产生影响。所以,同样是破一个案子和预防一个案子的发生,后者更为重要。联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是如此。腐败案查处了,对家庭和政府来讲总会有影响。习总书记说过,培养干部的成本远比培养飞行员大。减少贪腐案的发生,对党、人民和干部也是保护。预防工作有力了,腐败案就会减少,政府的形象就会越来越好。我们要尽快转变重打击轻预防的观念,尽量减少腐败案件发生。当然,查案也是必要的,因为打击的本身就是震慑,这是预防的特殊形态。说到查办干部、企业家其实不容易。我们每年要搞一批,同时我们也很痛心。我经常下去说,我不希望查得越多越好,而是案件越少越好,这就需要我们搞预防,需要我们的干部不敢、不能、不会贪。有些人做官做到了省厅级,案发后一下子从天上掉到地下,实在可惜。
“搞预防,一定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因为全面反腐败,既是查办案件的过程,更是制度建设的过程,特别是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过程。”
正 刊:对“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预防工作,你有何见解?
李 检:预防职务犯罪,更多的工作是要围绕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开展,要在反腐败法制建设、法治推动上下决心、下工夫。反腐败的过程,既是查办案件的过程,更是制度建设的过程,特别是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过程。邓小平同志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历史的经验证明,加强监督和法纪建设,必须要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监督工作和法纪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必须紧紧围绕三个机制建设,建立起纲纪严明的制度规范,持之以恒地加以贯彻,严密细致地加以完善,让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落实,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和制度设计,积极推动反腐败立法工作和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建设。
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只有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法律服务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指导经济运行,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发展,才能促使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地发展。当前,一些市场主体和政府主体关系混乱,国家工作人员角色定位不准,权利和权力不清,处理公共事务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是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对此,预防职务犯罪要关口前移,深入权力集中部门和资金资源密集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风险预测,特别是围绕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改革完善制度机制体制,探索建立职务犯罪预警和防范机制,推进预防监督制度创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服务性和保障性,有利于推动解决妨碍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职务犯罪问题,有助于促进市场机制健全和社会管理科学。
“在具体预防工作中,也要思考如何发挥预防职能去支持办案的问题,发挥好预防对办案的反哺、互补作用,实现打中有防,打防结合的要求。”
正 刊:侦查部门说预防不像办案实打实,宁夏预防是如何真抓实干的?
李 检:预防也有实功实效。我和预防部门的同事说了,要在预防工作上舍得花工夫,只能做好,一年比一年好,要在黄河工程上体现效果。预防工作要受人尊重、受人欢迎,一定要在“实”上下工夫,不作秀,不做表面文章。说起这项工作,我不喜欢只是看些数字。我们的“五进”甚至“六进”都是必需的。但要实,要有针对性,更有具体措施。宁夏地处西部,是欠发达地区,这些年各方面工作都在推进,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任务绝不比其他地方轻。我们要实实在在,确定一两个重点,然后回过头来经过三至五年,积小胜成大胜,收获五到六个可圈可点的成效。当然,我们也在强调要在时效上下工夫,即每项工作都要有具体分解表,要往实处抓。雁飞(王雁飞,李定达前任检察长,现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法委书记。编者注)同志提出要抓执法规范化,今年我们就把它作为执法规范化的提升年。如发现不规范的办案,要一件件查,分析为什么判无罪,在预防工作上也要强调规范执法,不能想到哪里做到哪里。我想,近几年最高检每年通报的几项指标,我们宁夏要力争中上,要做到小省区也要有大作为,不能老是认为我们赶不上人家大省区。我们搞了两法对接,通过与政府发文强调规范执法。不能新来了个检察长就全搞新的一套,这里也有对接的问题。只要前任搞得好,我们就要继续,不能新官上任都是另点三把火。
“这些年,腐败高发已经变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对政府威信造成了负面影响。如果预防工作做得早,腐败案发生少,这总比单纯查案的效果要好。”
正 刊:感谢李检接受专访。您近来的预防思考与政法经历有什么关联?
李 检:说起过去的工作,在公安厅18年,政法委10年。1998年到检察院,我对检察预防研究不深,但我一直在思考。在云南时,我对预防也抓、也说,但一些同志习惯重打击、轻预防,总把大量精力放在打击上,对如何深入研究预防职务犯罪,所投入的精力和人财物就远远不够。反腐败,既要亡羊补牢,查处已经发生的腐败,更要未雨绸缪,预防可能发生的腐败。打击是手段,预防是目的,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只有做到打击的同时抓预防,预防的同时抓打击,才能有效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打击和预防是辩证统一的。我想,打击与预防两手都重要,不能说以哪个为主,哪个为辅。甚至在某些方面,预防更重要。
如同治安防范,减一个发案,少一次危害,就可减少人力物力的消耗。有些案件,即使破了,但损失与伤害难以弥补,这对相关的个人和家庭来说,是一辈子都不能磨灭的,再加上对亲戚同事都会产生影响。所以,同样是破一个案子和预防一个案子的发生,后者更为重要。联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也是如此。腐败案查处了,对家庭和政府来讲总会有影响。习总书记说过,培养干部的成本远比培养飞行员大。减少贪腐案的发生,对党、人民和干部也是保护。预防工作有力了,腐败案就会减少,政府的形象就会越来越好。我们要尽快转变重打击轻预防的观念,尽量减少腐败案件发生。当然,查案也是必要的,因为打击的本身就是震慑,这是预防的特殊形态。说到查办干部、企业家其实不容易。我们每年要搞一批,同时我们也很痛心。我经常下去说,我不希望查得越多越好,而是案件越少越好,这就需要我们搞预防,需要我们的干部不敢、不能、不会贪。有些人做官做到了省厅级,案发后一下子从天上掉到地下,实在可惜。
“搞预防,一定要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因为全面反腐败,既是查办案件的过程,更是制度建设的过程,特别是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过程。”
正 刊:对“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预防工作,你有何见解?
李 检:预防职务犯罪,更多的工作是要围绕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开展,要在反腐败法制建设、法治推动上下决心、下工夫。反腐败的过程,既是查办案件的过程,更是制度建设的过程,特别是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过程。邓小平同志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历史的经验证明,加强监督和法纪建设,必须要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制度建设更带有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监督工作和法纪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们必须紧紧围绕三个机制建设,建立起纲纪严明的制度规范,持之以恒地加以贯彻,严密细致地加以完善,让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的落实,配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条例》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加强调查研究和制度设计,积极推动反腐败立法工作和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建设。
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只有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以及法律服务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指导经济运行,维护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发展,才能促使市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有序地发展。当前,一些市场主体和政府主体关系混乱,国家工作人员角色定位不准,权利和权力不清,处理公共事务缺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是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对此,预防职务犯罪要关口前移,深入权力集中部门和资金资源密集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风险预测,特别是围绕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改革完善制度机制体制,探索建立职务犯罪预警和防范机制,推进预防监督制度创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服务性和保障性,有利于推动解决妨碍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职务犯罪问题,有助于促进市场机制健全和社会管理科学。
“在具体预防工作中,也要思考如何发挥预防职能去支持办案的问题,发挥好预防对办案的反哺、互补作用,实现打中有防,打防结合的要求。”
正 刊:侦查部门说预防不像办案实打实,宁夏预防是如何真抓实干的?
李 检:预防也有实功实效。我和预防部门的同事说了,要在预防工作上舍得花工夫,只能做好,一年比一年好,要在黄河工程上体现效果。预防工作要受人尊重、受人欢迎,一定要在“实”上下工夫,不作秀,不做表面文章。说起这项工作,我不喜欢只是看些数字。我们的“五进”甚至“六进”都是必需的。但要实,要有针对性,更有具体措施。宁夏地处西部,是欠发达地区,这些年各方面工作都在推进,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任务绝不比其他地方轻。我们要实实在在,确定一两个重点,然后回过头来经过三至五年,积小胜成大胜,收获五到六个可圈可点的成效。当然,我们也在强调要在时效上下工夫,即每项工作都要有具体分解表,要往实处抓。雁飞(王雁飞,李定达前任检察长,现任宁夏回族自治区政法委书记。编者注)同志提出要抓执法规范化,今年我们就把它作为执法规范化的提升年。如发现不规范的办案,要一件件查,分析为什么判无罪,在预防工作上也要强调规范执法,不能想到哪里做到哪里。我想,近几年最高检每年通报的几项指标,我们宁夏要力争中上,要做到小省区也要有大作为,不能老是认为我们赶不上人家大省区。我们搞了两法对接,通过与政府发文强调规范执法。不能新来了个检察长就全搞新的一套,这里也有对接的问题。只要前任搞得好,我们就要继续,不能新官上任都是另点三把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