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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结合前人的研究成果,区分出“传统信用”和“数字化信用”,总结了“传统信用”与互联网金融相结合时面临的“数据篡改”、“双重支付与双重提币”、“僵尸平台”和“平台破产”四大风险,并以Mt.Gox比特币交易平台的破产案例作为基础,对比了“传统信用”和“数字化信用”的优劣。由于当前“第三方支付平台”也是基于“传统信用”与互联网金融的结合,也可能面临“数据篡改”、“双重支付与双重提币”、“僵尸平台”和“平台破产”的威胁。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提出了应当及时对当前“第三方支付系统”的算法进行升级的建议,借助“数字化信用”消除潜在的不确定性,用技术手段杜绝风险发生的可能。
关键词:传统信用;数字化信用;互联网金融;双重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7-0024-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7.04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取得了迅猛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创新业务也层出不穷。除了提供快捷便利的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开始涉及互联网理财服务,以“支付宝”旗下的“余额宝”为例,仅此一款产品的规模就达到了5000亿元,虽然与同期超过40万亿的储蓄存款相比,其占比还不到2.5%,但其增长速度却不容小觑:从0到2500亿元,“余额宝”只用了200余天;从2500亿元到4000亿元,“余额宝”仅仅用了30天;从4000亿元到突破5000亿元,“余额宝”用了不到10天。
惊人的增长速度、庞大的资金规模,在高度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背后潜藏的风险也引起了各方担忧。出于客户资金安全的考虑,多方都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采取了应对措施:2014年3月初,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相继调低了支付宝快捷支付转账的限额;2014年3月13日,央行发文暂停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二维码支付业务和虚拟信用卡业务;2014年4月17日,银监会和央行联手下发《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的各项业务提出了严格要求。
一、文献回顾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多种风险,其中用户资金的安全问题一直是金融业讨论的热点问题。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行过程中的“资金风险”,国内学者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剖析。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风险
用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的时候,账户上留存了大量的“沉淀资金”,这种以“存量”形式存在的资金安全问题,是各方关注的重点。为了避免第三方支付挪用“沉淀资金”从事高风险活动,陈小辉(2007)提出了通过设立保证金制度和事先协商制度来最小化可能风险的建议[1]。刘红军(2009)通过马尔可夫链阐明了“沉淀资金”可能引发的风险,并提出了完善支付环境和创新支付模式的构想[2]。汪亚楠(2012)借助博弈矩阵对“沉淀资金”进行了研究,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适度对“沉淀资金”进行利用,但有必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3]。苏晓雯(2012)将“沉淀资金”的风险划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三个部分,并有针对性的对三类风险的形成过程和管理方法进行了分析[4]。朱玛(2013)对“沉淀资金”的归属权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沉淀资金”应当归属于用户,第三方支付创新的互联网理财也是对“沉淀资金”的应用,面对第三方支付的创新,监管部门也应当有与时俱进的举措[5]。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支付”的问题
除了以“存量”形式存在的“沉淀资金”,第三方支付在“流量”方面同样面临着风险。范如倩(2008)最早从反洗钱的角度对第三方支付进行了研究。但是随着监管的日益加强,第三方支付“流量”方面的主要风险已经从洗钱等“主动风险”转变为涉及支付安全性的“被动风险”[6]。信息不对称是威胁在线支付安全性的重要问题,王超(2010)以淘宝网为例,对在线支付结算的操作、流程和模式进行了分析,认为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降低在线支付的风险,但第三方的加入又会给交易引入新的风险[7]。路运锋(2010)认为,第三方支付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在线支付的信用问题,但信息不对称无法完全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依然很严重,有必要建立完善的交易认证和信息披露系统,进一步弱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8]。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技术漏洞”的问题
徐鑫(2008)从基础层风险、应用层风险和外部风险三个方面对第三方电子支付的风险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技术风险可能导致数据被篡改,并且由于权限管理不当,很可能产生滥用职权作出破坏信息系统的行为,建议从电子支付资金转移流程入手采取有效的控制风险措施[9]。刘志雄(2012)研究了黑客与钓鱼网站给第三方支付带来的威胁,认为要减少这类问题,除了需要用户自身加强防范,也需要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从技术上进行防范[10]。针对支付宝用户账户被盗刷的案例,张伟(2013)提出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有必要采取更多的技术手段,限制可能发生的风险[11]。刘辉(2014)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仅构建了一个大致的法律框架来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约束,由于监管的缺位,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因破产等原因退出市场时,无法有效保护消费者的账户资金安全及用户信息[12]。
以上观点,分别从存量资金的安全性、流量资金的安全性和服务商系统的安全性角度,对用户面临的资金风险进行了研究,涉及的解决方法包括加强对服务商的限制、提高信息披露和发展新技术手段。陈娟娟(2014)以比特币的技术原理为基础提出了“数字化信用”的理念,并将其与“传统信用”进行了对比,认为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数字化信用”的独特优势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13]。“数字化信用”不但高度结合了加强对服务商的限制、提高信息披露和发展新技术手段的特点,还有着难以比拟的其他优势。
二、“传统信用”与“数字化信用”
金融业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传统金融业以实体经济为基础,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对其有着广泛的接触和切实的体会,通常对传统金融业的信用水平抱有较高的信心。互联网金融则以虚拟的网络为基础,面临较多的困境。首先,很多公众缺乏对互联网金融的切身体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的信用水平难以获得较高的信心支持;其次,开放性是互联网的基本特性,互联网金融对参与者基本没有门槛限制,信用水平良莠不齐,整体上很难得到保证;最后,互联网金融依托于网络,存在“技术性”的威胁。
根据陈娟娟(2014)的研究,这里进一步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传统信用”和“数字化信用”进行区分:
(一)“传统信用”
“传统信用”是基于有限个参与者的交易而产生的,由交易双方直接提供信用保证,有些情况下也会引入第三方来提升信用水平。“传统信用”存在信用风险,履行契约、完成交易很大程度赖于法律法规和道德的约束,一旦交易者突破了这种约束,就会发生违约。换而言之,违约发生与否,主要取决于交易者“愿不愿意”,而不是“能不能”,因为实际操作中很难保证交易者没有能力去采取违约行为。
关键词:传统信用;数字化信用;互联网金融;双重支付;第三方支付平台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31(2014)07-0024-05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4.07.04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取得了迅猛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创新业务也层出不穷。除了提供快捷便利的支付服务,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开始涉及互联网理财服务,以“支付宝”旗下的“余额宝”为例,仅此一款产品的规模就达到了5000亿元,虽然与同期超过40万亿的储蓄存款相比,其占比还不到2.5%,但其增长速度却不容小觑:从0到2500亿元,“余额宝”只用了200余天;从2500亿元到4000亿元,“余额宝”仅仅用了30天;从4000亿元到突破5000亿元,“余额宝”用了不到10天。
惊人的增长速度、庞大的资金规模,在高度开放的互联网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平台背后潜藏的风险也引起了各方担忧。出于客户资金安全的考虑,多方都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采取了应对措施:2014年3月初,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相继调低了支付宝快捷支付转账的限额;2014年3月13日,央行发文暂停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二维码支付业务和虚拟信用卡业务;2014年4月17日,银监会和央行联手下发《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进一步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开展的各项业务提出了严格要求。
一、文献回顾
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带来了多种风险,其中用户资金的安全问题一直是金融业讨论的热点问题。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运行过程中的“资金风险”,国内学者从多个角度进行了剖析。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风险
用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的时候,账户上留存了大量的“沉淀资金”,这种以“存量”形式存在的资金安全问题,是各方关注的重点。为了避免第三方支付挪用“沉淀资金”从事高风险活动,陈小辉(2007)提出了通过设立保证金制度和事先协商制度来最小化可能风险的建议[1]。刘红军(2009)通过马尔可夫链阐明了“沉淀资金”可能引发的风险,并提出了完善支付环境和创新支付模式的构想[2]。汪亚楠(2012)借助博弈矩阵对“沉淀资金”进行了研究,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适度对“沉淀资金”进行利用,但有必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3]。苏晓雯(2012)将“沉淀资金”的风险划分为信用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三个部分,并有针对性的对三类风险的形成过程和管理方法进行了分析[4]。朱玛(2013)对“沉淀资金”的归属权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沉淀资金”应当归属于用户,第三方支付创新的互联网理财也是对“沉淀资金”的应用,面对第三方支付的创新,监管部门也应当有与时俱进的举措[5]。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安全支付”的问题
除了以“存量”形式存在的“沉淀资金”,第三方支付在“流量”方面同样面临着风险。范如倩(2008)最早从反洗钱的角度对第三方支付进行了研究。但是随着监管的日益加强,第三方支付“流量”方面的主要风险已经从洗钱等“主动风险”转变为涉及支付安全性的“被动风险”[6]。信息不对称是威胁在线支付安全性的重要问题,王超(2010)以淘宝网为例,对在线支付结算的操作、流程和模式进行了分析,认为引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降低在线支付的风险,但第三方的加入又会给交易引入新的风险[7]。路运锋(2010)认为,第三方支付可以很大程度上解决在线支付的信用问题,但信息不对称无法完全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依然很严重,有必要建立完善的交易认证和信息披露系统,进一步弱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8]。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技术漏洞”的问题
徐鑫(2008)从基础层风险、应用层风险和外部风险三个方面对第三方电子支付的风险因素进行了分析,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技术风险可能导致数据被篡改,并且由于权限管理不当,很可能产生滥用职权作出破坏信息系统的行为,建议从电子支付资金转移流程入手采取有效的控制风险措施[9]。刘志雄(2012)研究了黑客与钓鱼网站给第三方支付带来的威胁,认为要减少这类问题,除了需要用户自身加强防范,也需要第三方支付服务商从技术上进行防范[10]。针对支付宝用户账户被盗刷的案例,张伟(2013)提出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有必要采取更多的技术手段,限制可能发生的风险[11]。刘辉(2014)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仅构建了一个大致的法律框架来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约束,由于监管的缺位,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因破产等原因退出市场时,无法有效保护消费者的账户资金安全及用户信息[12]。
以上观点,分别从存量资金的安全性、流量资金的安全性和服务商系统的安全性角度,对用户面临的资金风险进行了研究,涉及的解决方法包括加强对服务商的限制、提高信息披露和发展新技术手段。陈娟娟(2014)以比特币的技术原理为基础提出了“数字化信用”的理念,并将其与“传统信用”进行了对比,认为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数字化信用”的独特优势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13]。“数字化信用”不但高度结合了加强对服务商的限制、提高信息披露和发展新技术手段的特点,还有着难以比拟的其他优势。
二、“传统信用”与“数字化信用”
金融业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传统金融业以实体经济为基础,公众从事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对其有着广泛的接触和切实的体会,通常对传统金融业的信用水平抱有较高的信心。互联网金融则以虚拟的网络为基础,面临较多的困境。首先,很多公众缺乏对互联网金融的切身体会,导致互联网金融的信用水平难以获得较高的信心支持;其次,开放性是互联网的基本特性,互联网金融对参与者基本没有门槛限制,信用水平良莠不齐,整体上很难得到保证;最后,互联网金融依托于网络,存在“技术性”的威胁。
根据陈娟娟(2014)的研究,这里进一步对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传统信用”和“数字化信用”进行区分:
(一)“传统信用”
“传统信用”是基于有限个参与者的交易而产生的,由交易双方直接提供信用保证,有些情况下也会引入第三方来提升信用水平。“传统信用”存在信用风险,履行契约、完成交易很大程度赖于法律法规和道德的约束,一旦交易者突破了这种约束,就会发生违约。换而言之,违约发生与否,主要取决于交易者“愿不愿意”,而不是“能不能”,因为实际操作中很难保证交易者没有能力去采取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