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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侵财型犯罪涉及的范围较广,发生的数量较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特别是使用暴力手段的侵财型犯罪,因此,涉暴的侵财型犯罪一直都是我国刑法重点规制的对象。但是,我国法律条文中没有对侵财型犯罪中暴力进行明确的界定,相关法律人员对其进行研究通常是从个罪的角度进行分析,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涉暴的侵财型犯罪时经常产生分歧,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本文将对侵财型犯罪中的暴力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完善措施,以期提高司法水平。
关键词:侵财型犯罪;暴力;立法缺陷;完善措施
引言
暴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由于各地区刑法要么以法益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要么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划分排列,这样的排列方法使得各地区刑法体系始终没有将暴力犯罪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设计。当前,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中没有对侵财型犯罪暴力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司法之间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没有有效打击侵财型犯罪。基于此,本文从暴力学理分类和侵财型犯罪概念入手,找出侵财型犯罪中暴力立法缺陷并提出完善措施。
1刑法中暴力的学理分类
刑法中暴力的学理分类主要为显性暴力与隐性暴力、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攻击型暴力与强制型暴力。
显性暴力与隐性暴力。法律规范对暴力是否有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显性暴力与隐性暴力,法律条文中直接规定了“暴力”一词为显性暴力,如:我国刑法第226條强迫交易罪中规定的暴力;隐性暴力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包含在法律条文中,并以与暴力行为或实现犯罪的主要手段表现出来。
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直接暴力主要是指人为将暴力行为施加给被害人,压制其反抗或妨碍其行动自由的暴力。如: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直接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手段,这种暴力就是直接暴力;间接暴力主要是指,行为人将暴力施加给被害人以外的第三方,采取对第三方使用暴力间接对被害人给予心理上的压制,如抢劫罪中被告人当场对被害人的子女使用暴力,逼迫其父母交出财物,这里对被害人子女使用的暴力就是间接暴力。
攻击型暴力与强制型暴力。我国刑法中暴力的表现形式多样,比如:刀刺、脚踢、捆绑等,但表现形式不同不影响暴力的内在本质,实际上,暴力行为不仅可以通过外在的有形物理力攻击他人,而且可以通过外在的有形物理力妨碍他人的行动自由和决定自由。因此,我们可以从暴力的不同形式中总结出攻击型暴力和强制型暴力两种。攻击性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他人实施强有力的攻击行为;强制暴力是指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压制而使用的暴力。
2侵财型犯罪概述
侵财型犯罪是指直接侵犯我国刑法保护的公民合法财产的犯罪。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所研究的侵财型犯罪主要是我国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以暴力作为客观行为构成要件要素或者以暴力作为主要方法直接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犯罪。由于篇幅和研究方向有限,本文只对分则中常见和具有研究价值涉暴侵财型犯罪中的暴力进行研究。至于非常见涉暴侵财型犯罪或虽然犯罪比较常见,但暴力不是作为侵财型犯罪的主要手段,暴力本身并无研究价值的涉暴侵财型犯罪暂不探讨。如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3侵财型犯罪中暴力的立法缺陷
3.1刑法分则中没有对侵财型犯罪暴力的具体内容进行解析
我国暴力更多的是通过具体的犯罪名称来体现的,尤其是在侵财型犯罪中,我国常见涉暴侵财型犯罪主要有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由于传统的侵财型犯罪多属于自然犯,所以刑法条文也多为简单罪状,对犯罪特征的描述比较简单,导致刑法条文未对侵财型犯罪中暴力的具体内容进行描述,以至于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混乱。作为传统犯罪形式,涉暴侵财型犯罪案件发生的概率较大,涉及的范围较广,但是不同的犯罪名称有着不同的解释,但是刑法条文中没有对具体的暴力定义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司法人员和相关法律人员只能参照一般的刑法理论对侵财型犯罪中暴力内容进行分析。从司法工作人员的角度看,不同法官的认识水平和法律水平不同,导致在一些疑难问题上往往形成不了统一的司法意见。因此,虽然刑法条文中涉暴侵财型犯罪的规范很多,但关于具体涉暴侵财型犯罪中暴力的内容规定还是很少,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3.2刑法总则中缺乏对刑法中暴力统一概括
在我国刑法中,暴力一词在总则中规定了两次,一次是刑法第20条第3款无限防卫中规定的“暴力犯罪”,一次是刑法第81条第2款限制假释中规定的“暴力性犯罪”。从我国刑法总则关于暴力的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暴力”是与“犯罪”联系在一起的,但不能将总则中的暴力与犯罪学中的暴力混为一谈,因为犯罪学上的暴力主要是从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角度来定义,而总则中的暴力是从暴力的特性来定义。刑法总则中的暴力主要是指通过暴力手段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犯罪,或是带有暴力性质的严重犯罪,暴力程度较高;二分则中所涉及涉暴侵财型犯罪具体罪名中,暴力程度较低,暴力程度和范围较宽,例如强迫交易罪。总的来说,我国刑法总则中没有对侵犯型犯罪暴力作出专门的规定,导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同涉暴侵财型犯罪适用混乱问题,不利于有效打击刑法分论中涉暴的侵财犯罪。
4侵财型犯罪中暴力的立法完善
4.1以司法解释形式完善分则侵财型犯罪暴力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而进行的解释。司法解释是司法工作人员办理具体案例的重要法律依据。由于我国司法分则中对侵财型犯罪暴力没有详细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没有统一的认识。例如抢劫罪中,暴力程度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暴力的对象是否包括物等等。为了更好提高我国的司法判决水平,刑法分论每种侵财型犯罪中的暴力内涵都可以由最高司法机关来解释,通过总结每种侵财型犯罪中暴力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分别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
4.2在总则增设暴力相关条文或立法解释
虽然我国刑法总则中有两处条文包含了暴力的规定,但并没有对暴力行为进行解释,而且总则中的暴力与分则侵财型犯罪中的暴力没有任何联系,因此,有必要在总则中对暴力基本含义作出解释。笔者认为,可以在不影响刑法总论体系的基础上,在总则中表述刑法中暴力基本含义。我国刑法总则分为五章,刑法中暴力基本内涵与总则前四章规定内容存在出入,因此,无法加入到总则前四章中,但是可以在总则第五章以条文形式增加暴力相关内容。同时,出于保护刑法总则体系的目的,可以将暴力的基本内涵增加在我国刑法第95条重伤的含义条文中,并作为该条文的第2款。需要注意的是,在刑法总则中加入暴力基本内涵规定时,一方面要充分总结刑法分论中暴力行为普遍性、一般性特点,切忌片面将暴力行为归纳为某一类或某一个具体犯罪,另一方面,不能将刑法总论中的暴力与犯罪学上的暴力混为一谈。
结束语
综上所述,暴力犯罪形式分为多种,但使用暴力手段的侵财型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巨大,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就刑法分则和总则法律中存在的缺陷进行论述,希望可以完善刑法缺陷,在总则增设暴力相关条文或立法解释,以司法解释形式完善分则侵财型犯罪暴力,为法律研究人员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海.怀化市2008~2012年侵财型犯罪调研报告[D].湖南大学,2013.
[2]李欣.暴力犯罪心理成因及防治研究[D].吉林大学,2014.
[3]邹军.城区多发性侵财犯罪研究[D].中南大学,2013.
关键词:侵财型犯罪;暴力;立法缺陷;完善措施
引言
暴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由于各地区刑法要么以法益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分类,要么以同类客体为标准对犯罪进行划分排列,这样的排列方法使得各地区刑法体系始终没有将暴力犯罪作为一个整体予以设计。当前,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中没有对侵财型犯罪暴力进行明确界定,导致司法之间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没有有效打击侵财型犯罪。基于此,本文从暴力学理分类和侵财型犯罪概念入手,找出侵财型犯罪中暴力立法缺陷并提出完善措施。
1刑法中暴力的学理分类
刑法中暴力的学理分类主要为显性暴力与隐性暴力、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攻击型暴力与强制型暴力。
显性暴力与隐性暴力。法律规范对暴力是否有明文规定为标准,可以分为显性暴力与隐性暴力,法律条文中直接规定了“暴力”一词为显性暴力,如:我国刑法第226條强迫交易罪中规定的暴力;隐性暴力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包含在法律条文中,并以与暴力行为或实现犯罪的主要手段表现出来。
直接暴力与间接暴力。直接暴力主要是指人为将暴力行为施加给被害人,压制其反抗或妨碍其行动自由的暴力。如: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直接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手段,这种暴力就是直接暴力;间接暴力主要是指,行为人将暴力施加给被害人以外的第三方,采取对第三方使用暴力间接对被害人给予心理上的压制,如抢劫罪中被告人当场对被害人的子女使用暴力,逼迫其父母交出财物,这里对被害人子女使用的暴力就是间接暴力。
攻击型暴力与强制型暴力。我国刑法中暴力的表现形式多样,比如:刀刺、脚踢、捆绑等,但表现形式不同不影响暴力的内在本质,实际上,暴力行为不仅可以通过外在的有形物理力攻击他人,而且可以通过外在的有形物理力妨碍他人的行动自由和决定自由。因此,我们可以从暴力的不同形式中总结出攻击型暴力和强制型暴力两种。攻击性暴力是指行为人直接对他人实施强有力的攻击行为;强制暴力是指行为对他人的人身或精神进行压制而使用的暴力。
2侵财型犯罪概述
侵财型犯罪是指直接侵犯我国刑法保护的公民合法财产的犯罪。需要注意的是,本文所研究的侵财型犯罪主要是我国刑法分论第五章侵犯财产罪和第三章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以暴力作为客观行为构成要件要素或者以暴力作为主要方法直接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犯罪。由于篇幅和研究方向有限,本文只对分则中常见和具有研究价值涉暴侵财型犯罪中的暴力进行研究。至于非常见涉暴侵财型犯罪或虽然犯罪比较常见,但暴力不是作为侵财型犯罪的主要手段,暴力本身并无研究价值的涉暴侵财型犯罪暂不探讨。如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3侵财型犯罪中暴力的立法缺陷
3.1刑法分则中没有对侵财型犯罪暴力的具体内容进行解析
我国暴力更多的是通过具体的犯罪名称来体现的,尤其是在侵财型犯罪中,我国常见涉暴侵财型犯罪主要有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等。由于传统的侵财型犯罪多属于自然犯,所以刑法条文也多为简单罪状,对犯罪特征的描述比较简单,导致刑法条文未对侵财型犯罪中暴力的具体内容进行描述,以至于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混乱。作为传统犯罪形式,涉暴侵财型犯罪案件发生的概率较大,涉及的范围较广,但是不同的犯罪名称有着不同的解释,但是刑法条文中没有对具体的暴力定义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司法人员和相关法律人员只能参照一般的刑法理论对侵财型犯罪中暴力内容进行分析。从司法工作人员的角度看,不同法官的认识水平和法律水平不同,导致在一些疑难问题上往往形成不了统一的司法意见。因此,虽然刑法条文中涉暴侵财型犯罪的规范很多,但关于具体涉暴侵财型犯罪中暴力的内容规定还是很少,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3.2刑法总则中缺乏对刑法中暴力统一概括
在我国刑法中,暴力一词在总则中规定了两次,一次是刑法第20条第3款无限防卫中规定的“暴力犯罪”,一次是刑法第81条第2款限制假释中规定的“暴力性犯罪”。从我国刑法总则关于暴力的规定可以看出,这里的“暴力”是与“犯罪”联系在一起的,但不能将总则中的暴力与犯罪学中的暴力混为一谈,因为犯罪学上的暴力主要是从预防和控制犯罪的角度来定义,而总则中的暴力是从暴力的特性来定义。刑法总则中的暴力主要是指通过暴力手段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构成犯罪,或是带有暴力性质的严重犯罪,暴力程度较高;二分则中所涉及涉暴侵财型犯罪具体罪名中,暴力程度较低,暴力程度和范围较宽,例如强迫交易罪。总的来说,我国刑法总则中没有对侵犯型犯罪暴力作出专门的规定,导致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同涉暴侵财型犯罪适用混乱问题,不利于有效打击刑法分论中涉暴的侵财犯罪。
4侵财型犯罪中暴力的立法完善
4.1以司法解释形式完善分则侵财型犯罪暴力
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具体适用法律而进行的解释。司法解释是司法工作人员办理具体案例的重要法律依据。由于我国司法分则中对侵财型犯罪暴力没有详细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没有统一的认识。例如抢劫罪中,暴力程度的判断标准是什么,暴力的对象是否包括物等等。为了更好提高我国的司法判决水平,刑法分论每种侵财型犯罪中的暴力内涵都可以由最高司法机关来解释,通过总结每种侵财型犯罪中暴力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并分别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台。
4.2在总则增设暴力相关条文或立法解释
虽然我国刑法总则中有两处条文包含了暴力的规定,但并没有对暴力行为进行解释,而且总则中的暴力与分则侵财型犯罪中的暴力没有任何联系,因此,有必要在总则中对暴力基本含义作出解释。笔者认为,可以在不影响刑法总论体系的基础上,在总则中表述刑法中暴力基本含义。我国刑法总则分为五章,刑法中暴力基本内涵与总则前四章规定内容存在出入,因此,无法加入到总则前四章中,但是可以在总则第五章以条文形式增加暴力相关内容。同时,出于保护刑法总则体系的目的,可以将暴力的基本内涵增加在我国刑法第95条重伤的含义条文中,并作为该条文的第2款。需要注意的是,在刑法总则中加入暴力基本内涵规定时,一方面要充分总结刑法分论中暴力行为普遍性、一般性特点,切忌片面将暴力行为归纳为某一类或某一个具体犯罪,另一方面,不能将刑法总论中的暴力与犯罪学上的暴力混为一谈。
结束语
综上所述,暴力犯罪形式分为多种,但使用暴力手段的侵财型犯罪对社会的危害巨大,本文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就刑法分则和总则法律中存在的缺陷进行论述,希望可以完善刑法缺陷,在总则增设暴力相关条文或立法解释,以司法解释形式完善分则侵财型犯罪暴力,为法律研究人员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张海.怀化市2008~2012年侵财型犯罪调研报告[D].湖南大学,2013.
[2]李欣.暴力犯罪心理成因及防治研究[D].吉林大学,2014.
[3]邹军.城区多发性侵财犯罪研究[D].中南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