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质押的信贷风险控制

来源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dyy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虽然应收账款质押具有社会经济意义,但信贷机构却承受着较大的风险。为控制信贷风险,应完善应收账款的公示模式,使质押效力有力地约束出质人并及于次债务人,同时确立受损应收账款质押债权的赔偿制度。
  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押;信贷风险;风险控制;公示模式;赔偿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1)01-0059-04
  
  一、问题与方法
  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应收账款质押问题有所涉及。相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昔日法律体系存在的规范缺位问题。但是,从学理探讨和实务需要的角度而言,法律意义上的应收账款质押还存在学理认识不便与实务操作不便利、不安全等问题。如应收账款的内涵与外延还需从学理认知层面予以明晰;如何处理质权人与出质人之法律关系和出质人与次债务人之法律关系在权利实现层面可能存在的紧张,诸如次债务人对出质人行使抗辩权、抵消权对质权人权利的行使可能存在的阻碍问题;如何将应收账款质押之效力合理地及于次债务人而不损害次债务人权益,此可谓权利紧张的平衡问题;为突显应收账款质押之基本立法意图,故而其设立、公示、登记及相应程序事项之效力都有必要通过细致推敲而探求一套适宜的风险控制机制。
  任何研究均需要限定范围,本文将探讨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控制与防范。上述诸问题中,风险控制决定着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能否有效运行。本文将以信贷风险控制为主要视角,运用比较分析的法学研究范式,并遵循本体探讨、问题中心与对策制定的行文进路。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分析
  中国语境中的应收账款质押乃新型权利质押,
  把握制度价值是极其重要的。评判制度价值的客观维度体现在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意义,而非制度本身。应收账款质押的社会经济意义体现为:(1)应收账款质押有助于解决企业担保难题。有人将中小企业的担保不足及资产相对有限视作应收账款质押的制度实践风险。[1]这是从另一视角得出的结论,却揭示了该制度下中小企业的利益期待。应收账款出质扩张了可担保之财产范围,以应收账款付款人较高的信用来弥补出质人自身信用的不足。(2)应收账款质押利于盘活以应收账款形式存在的企业资产。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取得银行贷款无疑是利用银行信贷使未来的现金流提前变现,应收账款在某种意义上成了提前实现的债权,纵然其间风险有所转移。(3)应收账款质押利于商业银行的信贷结构改善,可增强银行竞争能力。(4)应收账款质押对发展金融产业、繁荣金融市场作用明显。
  虽然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的价值突出,但作为权利质押,其双重属性意味着被保证债权依赖应收账款债权的实现,质权人面临出质人、次债权人违约等多重风险。
  在信贷业务中,通常将借款人自身的还款能力称为第一还款来源;将贷款担保称为第二还款来源。应收账款质押风险指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同时作为担保主债权实现的应收账款质押也难以实现、获偿,从而导致被担保债权处于无法清偿的不利处境。由于比一般担保借贷的风险大,故有观点认为,目前社会信用较差,金融机制不健全,银行呆账坏账较多,法律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可能会制造更多的呆坏账,增加金融风险,不应在《物权法》中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制度。缘于此,立法机关在规定该制度时曾一度难以抉择。[2]
  其一,虚设应收账款风险,即出质人虚拟债权并以其进行质押。对于原本存在应收账款,但在出质前业已清偿的也属于这种情形。用虚假应收账款设立质押会导致质权人本应享有的质押权利落空,并严重损害信贷利益。
  其二,立法对已出质应收账款再度转让可能引发的法律后果缺乏规范,这会影响交易安全。《物权法》规定出质人不得于质押后再度转让该应收账款之债权,但未规范法律后果。制度性缺陷之下的再度转让,尤其普通债权再度转让且善意受让人与次债务人进行了相应清偿行为,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害不亚于虚拟应收账款情形。有观点指出,“倒签”行为会给质权人造成重大损害。出质人以“倒签”形式转让已出质应收账款,可能导致质押合同自始无效。[3]“倒签”即将相关单据的形成时间人为提前。“倒签”侵害质押权无疑,但是否导致质押合同无效有待探讨。
  其三,应收账款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消灭对应收账款质押权人的权利影响。无论放弃应收账款债权、该合同关系解除、该债权因撤销变更或因次债务人行使法定抵消权,均可能导致其变更或消灭。于此情形下,风险都将转移至信贷机构。
  其四,应收账款质押的担保功能呈有限性。当次债务人破产,信贷机构只能作为一般债权人申报债权。因为普通债权出质并不能想当然地阻隔次债务人业已拥有的针对出质人的抗辩权。无疑,信贷机构的风险将进一步扩大,因为在参与破产财产分配时,应收账款质押无任何优先受偿权。由于现行立法有登记程序,也不能简单地认为这一定会使银行处于绝对不利的地步。
  风险大体上分两类:商业风险,也叫固有风险(主要包括第三债务人履行能力的欠缺和可能行使的各种抗辩权和抵消权等);法律风险(包括第三债务人恶意逃债的风险以及因为公示机制缺失,银行对应收账款无法优先受偿的风险等)。对于前者,其有无、大小、是否导致某种应收账款不适合进行质押等问题,主要取决于信贷机构的判断,也依赖信贷机构增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和资金流动的监控能力,法律不必也不应过多干预;对于后者,法律不应该退避三舍,而应通过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撤销权、违约救济等债权保障制度和《物权法》中应收账款质押的公示制度等加以规制和解决。
  三、当前应收账款质押的业务操作
  《物权法》出台前,金融机构已尝试了一定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由于缺乏专门规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缓慢。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业务主要依据《担保法》、《合同法》及银行内部规定。对于应收账款质押给信贷机构带来的风险,《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有所规制。
  据《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结合《物权法》第210条、第229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形式要件有强制性要求,即应由信贷机构与债务人签订书面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为避免纠纷,立法还对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内容做了指导性规范,即合同通常应有如下内容: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被质押的应收账款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应收账款质押所担保的范围;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的约定等。除书面合同之外,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从向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方才设立,即质押双方就质押的意思表示一致且以书面形式表达,还经登记才成立。其成立要件遵循了登记要件主义,比一般动产质押及其他的权利质押严格。立法对信贷征信机构的登记内容亦有规定: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质权人还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这与普通债权设置应收账款质押时的操作难度大有关。《物权法》在风险防范与交易保障方面采取了严格控制质押成立阶段的思路,这是较稳健的制度设置。
  《物权法》第280条进一步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一致。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这与前述风险防范思路是一致的,但具体操作有问题。如出质人擅自与第三人交易(债权转让),如何救济出质人对应收账款质押造成的危害?在同质救济理念下,质权人几乎无任何实质性救济措施。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还涉及登记公示系统的对外开放及向查询人提供查询证明;登记期限及展期规定;应收账款质押权消灭的具体情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异议制度等。该法还指出,质权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应承担法律责任。该法律责任规定过于笼统、无甚意义。
  四、应收账款质押风险控制的完善进路
  (一)大陆法系应收账款质押的操作模式:一个比较法的视角
  应收账款质押的信贷风险在于质权实现阻碍,故关键问题在于质押效力有效作用于次债务人。这涉及应收账款的登记、公示。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采取“书面合同+债权证书交付”的公示模式。普通债权质押的标的债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请求权,不像实物一般进行具体的标的物转移。质押时以交付能证明并代表债权利益的书面证明为要件。但此模式的不足在于忽视债权证书与票据等有价证券的区别。有价证券本身代表着债权,其本身是债权表现形式。债权证书仅为单纯的债权证明文件,并不代表债权,更非债权表现形式。有观点指出,债权证书的作用止于从外部证明债权的存在。[4]22故而,交付债权证书不能有效阻断出质人处分债权,且相当部分普通债权无债权证书。该类模式对中国应收账款质押无甚意义,也未被采纳。
  “书面合同+通知次债务人”或“书面合同+通知次债务人+债券证书交付”模式是当今大陆法系另一重要形式。通常认为,通知次债务人一方面可使其知悉可能的新债权人,另一方面具有向世人公告该应收账款设定质押的事实。本文质疑其在公示方面的有效性。且不论缺乏出质人不通知次债务人的法律后果,通知如何告于世人也值得怀疑。有观点认为,在应收账款质押中,通知制度的目的主要在于保护次债务人利益,使其免受双重清偿之苦。[4]23即使通知次债务人,也不意味次债务人从而明了向哪方当事人为清偿行为。至少,应收账款质押设立过程中的通知在更大程度上意味次债务人是否知悉将来的可能清偿对象。通知与公示无关。该模式亦未被立法采纳。
  (二)风险控制视角下的中国应收账款质押
  “债权让与不以书面为必要,而设质应以书面为之,概债权设质较债权让与关系复杂,非以要式行为为之,势难使法律关系臻于明确”。[5]《物权法》选择了“书面合同+登记”模式,突出公示之对世效力和保护交易安全。登记是向外部利害关系人清晰显示应收账款之事实的理想公示方法,但无法有效阻止出质人与次债务人的虚拟债权行为(这不限于公示及其效力问题,已深入责任规制层面),无法阻止出质人恶意串通而为“倒签”行为。为了交易安全,兼顾效率,平衡质权人、出质人、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保障质权人利益,应采取“书面合同+登记+债权证书交付”与“书面合同+登记”的二元公示模式,且须完善风险防范的配套措施。
  应收账款的特点就意味该类质权不能完全借鉴不动产物权或动产物权的公示规则。“登记要件主义”对善意第三人无法产生有效的警示作用,因为善意交易者受让债权时,无须像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和绝大多数权利转让那样办理登记手续。普通债权在生活中广泛存在,不可能要求交易者去查询、确认。
  应将应收账款产生的基础合同或其他相关应收账款材料原件交由质权人占有,并将该部分材料原件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必备材料向登记机关提交审查,同时由登记机关留取复印件备案。对于业已质押的应收账款之转让,以及部分未质押债权之转让与质押等行为应由原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出质人协商解决。对缺乏应收账款材料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持当前的“书面合同+登记”模式。即便如此,仍存在出质人单方作为或出质人与次债务人共同作为以损害质权人利益之可能。这不是仅靠登记环节所能解决。本文的风险防范立场:在公示环节彻底控制风险是不现实的,只能尽可能防范风险。
  立法须明确受损应收账款质押债权赔偿制度。当应收账款质押的出质人或出质人与次债务人串通损害出质人权益时,由出质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计算损害利益以出质人完全实现应收账款质押权所获得利益为据,非善意次债务人负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肖小瑜.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的风险特点及防范[J].广西金融研究,2007,(3):65.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物权法(草案)参考[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 429.
  [3]陈福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J].新金融,2007,(7):60.
  [4]刘保玉,孙超.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4).
  [5]郑玉波.物权法论[M].台北:三民书局,1986:326.
  
  (责任编辑俞木传)
  
  Control of the Credit Risk in Accounts Receivable Pledge: From a Legal Perspective
  ZENG Ling-jian
  (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31,China)
  Abstract: Although the accounts receivable pledge has social and economic significance, the credit agencies bear big risks in offering loans. To control the credit risk, the credit agencies should optimize the public notice mode of accounts receivable so that the pledge effect can bind the pledger as well as the secondary debtors. At the same time the credit agencies should establish a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the damage to their creditor's right in accounts receivable pledge.
  Key words:accounts receivable pledge; credit risk; risk control; public notice mode; compensation systemncy; outlook
其他文献
摘 要: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拥有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或彻底放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行为。以安徽省为例,从七个方面分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必然趋势,以期提高人们的认识,推动农村第二次改革进程的加快。  关键词: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必然趋势  中图分类号:F30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2)01
期刊
摘 要:老舍对语言有独特执著的美学追求,主张:“从生活中学习语言”;“把白话真正的香味烧出来”;“好的文字是由心中炼制出来的”。因而其语言风格自成一家:运用纯净口语,融会欧化句式,饱含哲理性,富于音乐美,为中国20世纪文学语言的创造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  关键词:老舍;语言艺术;美学追求;独特风格  中图分类号:I20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
期刊
关键词:智能制造;“机器换人”;岗位替代;内部劳动力市场  摘 要:中国沿海地区近年大力推进自动化机器的应用,在产生岗位替代效应的同时,为什么没有出现显著的失业问题?对长三角和珠三角制造业企业的田野调查表明,技术进步確实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岗位替代效应,但岗位替代并不必然意味着劳动者立即被抛向劳动力市场。在工人被岗位替代之后、在被抛向外部劳动力市场之前,事实上中间还有一个过渡地带——内部劳动力市场。正
期刊
摘 要:基层党支部在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的生成和发展过程中起着支柱作用,而这种作用是通过其“组织力”因素来实现的。通过对有基层党支部参与的安徽省临泉县两个农村新型合作组织的调查和分析,阐明了基层党支部的结构力、经济力、导引力和凝聚力等“组织力”因素的具体表现。  关键词:基层党支部;新型合作组织;组织力  中图分类号:D26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2)0
期刊
关键词:国民党政权;军阀;逆产;倪嗣冲  摘 要:北伐战争期间及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初期,国民党政权相继出台了《处分逆产条例》《处理逆产条例》《修正处理逆产条例》等财产没收政策,作为打击北洋军阀势力及其他敌手的重要手段。这一时期逆产处理表面来看可谓是依法行事,实质上则是一种政治惩处手段,在实际執行时也会因时而变、各地不一、因人而异,逆产与非逆产界限人为设定,如何处置逆产带有随意性。前安徽督军倪嗣冲虽去
期刊
关键词:民国时期;乡村小学校;乡村私塾;博弈  摘 要:1912至1937年,乡村小学校与乡村私塾并存于乡村社会且相互博弈。一方面,乡村小学校强势进场,政府通过制定奖进、改良、改造乃至直接取缔的政策,压缩私塾在乡村社会的生存空间,乡村私塾遭受到了冲击。另一方面,乡村小学校办理成效不彰,出现乡村学龄儿童进入小学校就学的占比较低,师生人数普遍过少,常有学生缺席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乡村小学校办学质量参差不
期刊
摘 要:基于12家上市商业银行2011年半年报数据,运用统计性描述法深入比较分析我国主要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当前发展状况并给出未来发展建议。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及其在营业收入中的比重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并呈现中间业务收入与其规模正相关,具体构成共性业务与个性业务并存,传统中间业务的主导地位下降等特点。商业银行进一步发展中间业务,应在确定战略目标的前提下,加强产品研发力度,大力发展
期刊
摘 要:金隄与萧乾夫妇的《尤利西斯》中译本自出版起就备受关注,成为翻译界的研究热点。根据生态翻译学理论,以多维度转换程度、读者反馈和译者素质为评价指标,探析风格迥异的两个译本如何在翻译生态环境中实现长期竞争与共存。  关键词:《尤利西斯》;金隄;萧乾夫妇;竞争;共存  中图分类号:I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255(2012)01-0064-05       一、引
期刊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构造的趋势为协同主义,证据契约的研究应于此前提下展开。协同主义要求诉讼各方协同发现事实,合理分配诉讼权限。因此,证据契约应囊括三方主体,除却当事人外,还应列裁判法官为监督、审查及阐明主体;证据契约的效力应以权限划分合理与否为标准,排除牵涉证明标准、证明力、证明责任等因素的合意之效力。惟有如此,证据契约制度方与法制体系相契合。  关键词:协同主义;证据契约;证明力;证明标准;证明
期刊
摘 要:“二战”结束后,国际社会为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成立了联合国,并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写进《联合国宪章》,使之成为当代国际社会限制武力使用的重要国际法文件。但因受到强权政治等因素干扰,这一国际法准则不断受到挑战,并引起了学者对“国际法与武力使用”这一问题的辩论。《真理和强权——国际法与武力的使用》一书便是明证。通过分析美国对外动武行动与国际法规定是滞相符等事例,揭示未来国际社会应继续强化国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