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微博舆情”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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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据最新的研究显示,到2012年底,微博已经成为民众获得信息的第一渠道,是网络舆情传播的主要阵地。“微博打拐”“周一见”“郭美美事件”等都一度引起了网民的讨论热潮,微博在玉树、雅安地震、马航飞机失事中发挥的作用也不言而喻。技术日趋发达,新媒体世界的春天已经到来。与此同时,它也成为了群体性事件滋生的温床,进而引发了“微博舆情”这一新兴概念。近年来,学者对微博的研究也不断深入。但是,学者的研究大多停留在新闻传播学、社会管理学的层面上,鲜有作者从法律规制层面对微博进行分析探讨。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由微博舆情速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并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方案。
  关键词:微博舆情;法律规制
  一、微博舆情的基本问题
  1、微博的定义与功能
  微博自2010年诞生于新浪网站后发展神速,现在俨然已经成为了新媒体中的佼佼者和民众获取信息的第一渠道。微博的优点不言而喻,它有很强的自由性、便捷性和草根性。现在大有赶超纸媒成为第一媒体之趋势,在2014年新浪微博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的契机下,微博的发展不可限量。所谓微博,百度百科给出的定义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的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平台,用户可以通过WEB、 WAP以及各种客户端组件个人社区,以140字左右的文字更新信息,并实现即时分享。结合以上定义以及作者本身对微博的理解,本文对微博有一个基本的认定:微博即微博客的简称,是基于互联网技术发展的一种网络应用和手机应用,通过虚拟的社会网络关系、“背对脸”的广播式传播方式以及短小的140个字符以内的传播内容达到实时传播、获取信息、人际交往等传播目的。
  关注、发布、评论和转发是微博的四大基本功能,这四大功能在不同的微博产品中皆有体现,大同小异。通过关注感兴趣的微博账号,我们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自己想要的信息。这一功能相对于人人网、若邻网等社交网站拥有更强的直接性。通过发布微博,我们可以将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想公之于众,与网友分享。前段日子的“微博寻人“活动,将这一作用放大化,有了更深刻的社会意义。通过微博这一平台,将走失的亲人的基本情况公诸于众,相比车站寻人、电视台寻人、广播寻人节省了成本、放大了搜寻范围,使之效率更高。通过评论他人的微博,可以使人们的想法在第一时间得到交换,从而获得世界观价值观的交流。评论好友圈的微博,也可以拉近与好友的距离,在新传媒盛行的时代里,人们的交流早已不是通过面对面的察言观色,而是更多地通过社交网站、手机短信和电话,这种“背对背”的交流方式虽然不如“面对面”来得亲切,但更能适应快节奏的社会。而转发这一功能,可以表达对别人的微博信息的个人意见,更明晰地表现自己。
  2、微博舆情的特点
  微博舆情和传统的网络舆情相比,除了具备网络舆情的一般特征以外,微博这一平台自有的特点决定了微博舆情还具备了一些新特征。
  1、文本碎片化、私语化强,易成为舆论发布的集散地
  我们所了解的传统媒体是具有组织性的,通过组织目标和指导方针的阐述,从而达到发出主流话语的目的。而微博则是自媒体,基本不受语言规范的限制,用户可以通过唠叨式的发言,在140字的范围内写出自己的所思所想,报告生活小事,发表时事评论。它的这种“唠叨式”的碎片化传播方式弥补了传统媒体时效性、即时性、反馈性的不足,迎合了现代人的阅读习惯和生活节奏,具备了人情味,以更加自然本质原生的话语更好地满足了人们的情感需要。人们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摄取到自己需要的信息,以最轻松自然的情绪发表自己的感想,不用考虑文本的规范性和逻辑的严密性。
  2、信息发布简便快捷,易成为舆论引导的先发力量
  微博信息发布迅捷几乎每分钟都在更新,能够让传统媒体甚至其他新媒体失去先机。最近才发生的“周一见”事件很好地证明了这一点。南都娱乐周刊于今年拍到了某内地当红小生婚外情的铁证,其主編于周五在微博上发布了“周一见”的信息,虽言辞模糊,但是广大网友还是犀利地发现了微博所指,从而进行了地毯行扩张,一度成为了全民津津乐道的话题。当我们还在等待“周一”纸媒的爆炸新闻时,周六便有微博爆出了《南都娱乐周刊》的内页,使得这一新闻提前曝光,也使得周一的新闻不具备新颖性。再比如今年昆明车站的砍人事件,也是最先通过微博曝光,从而获得大众传播的。虽然这些新闻有正面也有负面,有时甚至拷问着自己的心,但是,微博信息发布的简便快捷是不言而喻的。
  3、微博主体定位的草根性和广覆盖性,促使舆情引发一系列新兴法律问题
  微博的主体主要是普通大众层面,兼顾政府领导阶层。目前国外的基本上以Twitter 为主流,且分布极广,在美国,连总统奥巴马都有twitter账号,发布一些日常琐事,以拉近和美国市民的距离。国内的微博平台主要包括新浪、搜狐、网易、腾讯等,以新浪微博的普及性最广,微博的出现被定义为“人人都能发声,人人都可能被关注的时代”。民众通过微博的互动,共同引发一系列的舆情危机。并且在此过程中涉及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凸显,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网络立法尚属起步阶段,而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这就形成了一对矛盾体,于是,关于微博法律规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微博传播的零门槛、匿名性等特点使得舆情传播的源头难以追踪,信息发布的准确性降低,政府公信力减弱,侵犯公民知识产权、言论自由权等法律现象屡禁不止,政府行政执法能力、公信力等受到极大挑战,更甚者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微博进行犯罪。
  二、微博舆情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现状分析
  1、我国微博舆情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微博传播是一把“双刃剑”,如何趋利避害成为了大家共同面对的课题。微博被用户形象地称作为“最自由的国度”,但微博信息发布由于没有事前审查机制,使得微博言论缺乏必要的监管,大量负面和虚假信息充斥着我们的网络,有人这样戏言“看半天的微博,需要看七天的新闻联播才能平复心情”。如果再不加以相应法律规制,容易滋生大量谣言,产生社会负面影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虚假信息泛滥化,信息真伪度不明
  微博缺乏相应法律规制和事前审查程序,当微博用户发布一则虚假信息后,成千上万的微博用户都可以第一时间通过关键词搜索或者首页推荐、或者粉丝间的传播发现信息。这时,一旦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扩大了虚假信息的传播面,就有可能导致谣言的滋生。网民这时如果非理性转发,甚至有可能造成群体性事件。2011年的“抢盐风波”就是最好的佐证。它们造成人心惶惶,削弱了政府公信力。虽然针对上述谣言传播,各大微博运营商先后作出应对,例如新浪微博开通了“微博辟谣”的账户,给发现的不实信息予以曝光,对于发布者进行处罚,新浪微博甚至出台了微博社区公约,开辟了微博检举处理中心。但是,随之也带来了质疑声。微博运营商是否有权利将用户发布的信息标注为不实信息等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摆在了用户和微博运营商的面前,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但是这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仍然无法可依。
  2、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剽窃他人成果
  微博侵犯知识产权是微博侵权中最常见的,也是争议性比较大的一项。对于140字左右的微博,能否称之为作品,是否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等问题都存在争议。然而在我们研究了我国关于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条文后不难发现,微博虽然只有寥寥数语,仍然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目前存在三种比较常见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形式。
  (1)、直接转发原创微博。微博具有信息共享的特点,为微博用户设置了转发功能,只需要点击微博系统下方“转发”字样即可完成。微博转发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使用微博系统的“转发”功能,这种方式在转发后显示原创微博内容的同时,也会显示原创微博使用者的昵称,因此区别于原创微博,它符合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则,不构成侵权;另一种转发是复制粘贴他人微博内容,删去原微博的署名,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平台上重新发布,这容易使公众误以为转发者才是原创者,前一阵子的“段子手”风波则是源于此。这种方式就可能引发侵权行为。
  (2)、传统媒体或者其他网站对微博的引用。常见的方式是传统媒体、网站将微博上反响比较热烈的段子以汇编的方式进行出版或发布在网站上,而这种行为并没有得到著作权的许可,更没有支付著作权人报酬。这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且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中。最广为人知的,便是作家六六和《读者》杂志的侵权之争了。这不仅反映了中国民众对于著作权意识的淡漠,也反映了法律规制的滞后性。
  (3)、在微博上上传传统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这种行为对于那种把微博当成信息取得渠道的微博用户来说比比皆是。具体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将传统媒体上受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数字化后上传到微博。这种引用如若注明出处及原作者姓名,并且是出于个人学习研究目的或者介绍、评论之用,则属于合理使用范畴,若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则有可能利用微博侵犯著作权。
  3、侵犯网络隐私权,后果严重难保护
  网络隐私权是一般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引申,是人格权在网络语境下的引申。包括个人信息资料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与传统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的对象更加宽泛,有侵害手段隐蔽、侵害后果严重,保护困难等特点。由于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不成体系,缺乏专门立法且缺乏可执行性;一旦权利受到侵害,损害后果影响极大,而且很难得到好的保护。
  4、微博表达的自由性与监管过滤的艰难性并存
  在公民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的前提下,信息发布的立法保障机制同样不可或缺。只有立法的完善、信息发布程序的法制化确立,才能更加有效的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权利。在微博从发出到政府发现谣言作出应对的这段时间内,存在相当长的执法时间空缺,这也直接导致微博用户言论的随意化。在微博时代,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新闻自由这些概念将逐渐以“表达自由”的面貌而融为一体。微博因为自身的特点在信息传播时弱化了传统信息中复杂的把关过程。实际上,微博的过滤与监管确实困难。
  三、我国对“微博舆情”的法律规制
  1、微博舆情中的网络道德体系建设
  在任何时代,任何平台,谣言的滋生永远和道德体系的缺失不无关系。从政府而言,应发挥以下功能:一是教育功能。提高道德自律,特别是青少年的道德失范应该主要依靠教育。政府可以动员社会的宣传资源、教育资源对社会群体进行道德教育。二是法制、规范功能。如前文所述,现在微博已经成为了新的犯罪平台,犯罪者的气焰日趋嚣张,因此需要政府在网络道德规范的确立、网络立法和执法方面发挥作用。 三是监督功能。为了防止垃圾文化信息的出现和泛滥,需要政府出面对微博信息进行监督。政府在网络道德建设中应起主导作用。除了加强政府的管理,还要从以下四方面进行补充。一是加强微博道德自律。不必为追求粉丝数量,不择手段吸引别人关注。在发微博前,请仔细考虑发的微博对他人是否有意义,有无必要。二是加大对公众人文素质教育的普及,提升网民的理性思维,每个微博主都是质检员。三是微博运营商应积极制定微博客道德规范,制定用户和管理者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推进微博实名制的建设,加强微博信息的过滤审查机制,将虚假信息遏制在萌芽之中,引导舆论的正确导向。
  2、微博舆情中的网络监管
  微博是一个新生事物, 对其管理尚处在一个起步阶段, 所面临的情况和问题也是前所未有的。 要有效地应对各种问题,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极为重要。针对网络服务平台来说,需要制定自己的“微博社区公约”和“微博社区管理規定”。微博运营商之一新浪的《新浪微博社区公约( 试行) 》、《新浪微博社区管理规定( 试行) 》值得推崇。另一方面,各省市都要制定自己的微博发展管理规定。北京市出台的 《微博发展管理若干规定》就微博客建设、运用和管理作出 16 条规定,提出不得利用微博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 11 类违法和不良信息, 为微博的网络环境提供了法律法规保障。 中国首部舆情蓝皮书———《中国社会舆情与危机管理报告 (2012)》 中也针对微博的功能发展提出了论述。总的来说,需要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法律法规,从宏观上制约微博负效应的扩散。   3、微博舆情下保护隐私权的对策
  目前,国外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有兩种模式。行业自律模式和国家和政府主导的立法规制模式。我国可以博采众长。第一,通过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律、特别法来完善隐私权保护体系,使得有法可依成为现实。第二,增强网络隐私的自我保护意识。这需要从思想上培养出一种法律意识,在网络活动中,不随意公开自己的真实信息和隐私。
  4、微博舆情下保护知识产权的对策
  因为我国微博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意识不强、微博平台不成熟等原因,微博作品著作权在实践中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近年来,因为微博而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屡见不鲜。虽然如此,现实中仍有一些做法和建议值得借鉴和推广。
  1、实行实名认证制,杜绝“僵尸粉”
  从微博作品被侵权的本质上讲,微博作品著作权屡遭侵权的最重要原因就是微博平台的匿名性。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微博作品著作权的侵权问题,实行实名认证制成为首选出路。韩国短暂的微博实名制道路也给我国提供了借鉴之处。事实上,微博实名制早已不再停留在纸面上,我国从2007年开始就已经开始了漫漫实名制之路。
  2、建立微博作品“转发权限”机制
  微博运营商建立微博作品“转发权限”机制,微博用户在发布微博可以选择设置不同的转发权限。微博运营商在其微博界面上增设“原创”、“署名”“贡献”等“版权表情”备选,如用“原创”表示内容是原创的,“捐献”表示允许随意转发,“署名”表示希望保留署名权,让使用者自己选择是否主张微博知识产权。(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3S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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