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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骗子”,发帖悬赏缉拿
现年42岁的戴耀宗,在福建省厦门市一家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上班。2011年上半年,他考取驾照。
因为手头不宽裕,戴耀宗一直想买辆二手车。2011年7月初,经朋友介绍,他结识了想卖掉自家汽车的林素芝。林素芝的车是一辆进口车,购买时间不长,保养得也很好,戴耀宗很满意。经讨价还价,戴耀宗于7月12日向林素芝支付购车款9万元。
然而,林素芝不但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交付车辆,还消失了,怎么也联系不上。到林素芝的单位找,也没人能够说出她的行踪。就在戴耀宗十分沮丧的时候,他突然想到了在网上“人肉搜索”的方法。于是,他在社交网站上发帖,悬赏缉拿并公布了林素芝的个人信息及照片,声称林素芝是无耻的女人。
果不出所料,“人肉搜索”有了结果,一个多月后,林素芝露面了。2011年9月29日,林素芝与戴耀宗签订一份转让协议,载明林素芝将车辆转让给戴耀宗,并确认林素芝已收到戴耀宗支付的购车款82000元。签订协议后,林素芝于当日退还戴耀宗8000元购车款。2011年10月8日,林素芝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到戴耀宗名下。
网上“扒皮”,过犹不及
事情至此本该结束,但是,戴耀宗在网上发布的帖子仍在传播,给林素芝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很多人误以为林素芝是骗子,不少朋友对她产生了误解,原来的单位也不堪“网络声讨”辞退了她。失去工作还无端受到指责,林素芝十分气愤,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
2013年9月2日,林素芝申请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进行网上证据保全,并为此支出公证费900元,后于2013年9月16日再次申请思明区公证处对她与戴耀宗通话内容进行保全,支出公证费2000元。
2014年1月17日,林素芝来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一纸民事诉状,将戴耀宗及其所在的服务公司一同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林素芝说:“戴耀宗系服务公司职员,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的网络设备发帖,服务公司对他的行为疏于监管,为他侵犯本人名誉权提供了极大便利,故服务公司应对戴耀宗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现请求判令:戴耀宗立即删除发布在网上诋毁本人名誉的网帖;服务公司、戴耀宗连带赔偿本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服务公司、戴耀宗向本人支付公证费2900元、律师费6000元。”
服务公司辩称,戴耀宗与服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服务公司受其他公司委托,代其他公司为戴耀宗缴纳社保费用,服务公司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戴耀宗则称,他在网上发布的网帖已删除;网帖内容均为事实陈述,并没有捏造或夸大,他的行为系自力救济,不构成侵权;服务公司系社保代缴单位,他与服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也并非在上班时间利用服务公司的网络发布相关网帖;林素芝并未举证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无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林素芝主张公证费、律师费亦无依据,不应支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林素芝的诉讼请求。
林素芝则主张,双方并未约定交付车辆、办理过户手续的具体时间,戴耀宗付款后,因双方工作繁忙,故至2011年9月29日才补签协议,交付车辆。
戴耀宗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了林素芝的前男友佟宇出庭作证。法庭上,佟宇说他与林素芝原系情侣关系,双方交往时,林素芝曾向他借钱,后因他要求林素芝出具借条,林素芝遂更换联系方式,双方再无联系;2011年,他上网搜索林素芝姓名,看到网帖,便与戴耀宗取得联系,经二人合力寻找,终于找到林素芝驾驶的车辆,他们通过故意刮擦林素芝车辆的方式迫使林素芝出现,此时林素芝才将车辆交付给戴耀宗。
对证人佟宇的证言,林素芝认为,佟宇与她因纠纷而分手,其上述证言与客观事实不符。
“人肉搜索”,触法侵权担责
思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耀宗在网上发布帖子,不仅公布了林素芝的个人信息,同时使用了“无耻”等侮辱性词语,在一定范围内对林素芝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林素芝拒不交付车辆之事实;私力救济应在法律允许限度内通过合法手段行使,而戴耀宗的行为显属不当,且其在取得所购车辆后近两年时间里也未及时删除网帖。综上,法院认定戴耀宗的行为已构成对林素芝名誉权的侵害。鉴于戴耀宗已经删除网帖,故对林素芝要求戴耀宗删除网帖之诉求不再支持。
林素芝证据保全支出的公证费2900元,属于戴耀宗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林素芝要求戴耀宗承担,法院予以支持。因律师费不属于林素芝必然损失范畴,故法院对林素芝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戴耀宗的侵权行为,确给林素芝造成一定的精神创伤,法院酌定林素芝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另,林素芝对服务公司的主张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4年4月9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戴耀宗赔偿林素芝公证费2900元,并赔偿林素芝精神抚慰金1000元。
法官说法:
“人肉搜索”,即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通常是一人提问,八方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的真相或人物的隐私。由于众多网友的参与,在搜寻和提供信息、线索方面具有难以估量的巨大威力,会让被“人肉”者无所遁形。
对参与者来说,挖掘信息、当福尔摩斯和集体窥私的过程很刺激,可一旦丧失理性,被“人肉”者的各类信息就会被曝光,甚至殃及家人、朋友。
“人肉搜索”如同一把双刃剑。行使得当,则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行使不当,则会侵犯个人隐私,甚至引发网络暴力活动,成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利器,甚至引发当事人自残、自杀等悲剧。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10月10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对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范围作了较明确的界定,从法律层面上对互联网时代出现的“人肉搜索”行为进行了约束,也对合法公布个人信息作了规范。
该解释的出台,最大程度遏制和降低“人肉搜索”对公民个人隐私和权益造成的损害。但是,也有人担心该解释的出台会妨碍公民通过网络搜索和曝光来实现权力监督、反腐倡廉的诉求。对此,有关专家指出,该解释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公开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和其他已合法公开或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
当然,在利用网络行使监督权时,“人肉搜索”发起者、参与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应行使注意义务与谨慎义务,把控好公私尺度,不能以公共利益的理由,把不必要的隐私信息也发布出来。司法解释在“例外规定”中特别强调了“必要范围”原则,这一点尤为重要。(文中人名系化名)
现年42岁的戴耀宗,在福建省厦门市一家服务公司(以下简称服务公司)上班。2011年上半年,他考取驾照。
因为手头不宽裕,戴耀宗一直想买辆二手车。2011年7月初,经朋友介绍,他结识了想卖掉自家汽车的林素芝。林素芝的车是一辆进口车,购买时间不长,保养得也很好,戴耀宗很满意。经讨价还价,戴耀宗于7月12日向林素芝支付购车款9万元。
然而,林素芝不但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及时交付车辆,还消失了,怎么也联系不上。到林素芝的单位找,也没人能够说出她的行踪。就在戴耀宗十分沮丧的时候,他突然想到了在网上“人肉搜索”的方法。于是,他在社交网站上发帖,悬赏缉拿并公布了林素芝的个人信息及照片,声称林素芝是无耻的女人。
果不出所料,“人肉搜索”有了结果,一个多月后,林素芝露面了。2011年9月29日,林素芝与戴耀宗签订一份转让协议,载明林素芝将车辆转让给戴耀宗,并确认林素芝已收到戴耀宗支付的购车款82000元。签订协议后,林素芝于当日退还戴耀宗8000元购车款。2011年10月8日,林素芝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到戴耀宗名下。
网上“扒皮”,过犹不及
事情至此本该结束,但是,戴耀宗在网上发布的帖子仍在传播,给林素芝的工作、生活带来极大的影响。很多人误以为林素芝是骗子,不少朋友对她产生了误解,原来的单位也不堪“网络声讨”辞退了她。失去工作还无端受到指责,林素芝十分气愤,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回公道。
2013年9月2日,林素芝申请厦门市思明区公证处进行网上证据保全,并为此支出公证费900元,后于2013年9月16日再次申请思明区公证处对她与戴耀宗通话内容进行保全,支出公证费2000元。
2014年1月17日,林素芝来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一纸民事诉状,将戴耀宗及其所在的服务公司一同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林素芝说:“戴耀宗系服务公司职员,在上班时间利用公司的网络设备发帖,服务公司对他的行为疏于监管,为他侵犯本人名誉权提供了极大便利,故服务公司应对戴耀宗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现请求判令:戴耀宗立即删除发布在网上诋毁本人名誉的网帖;服务公司、戴耀宗连带赔偿本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服务公司、戴耀宗向本人支付公证费2900元、律师费6000元。”
服务公司辩称,戴耀宗与服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服务公司受其他公司委托,代其他公司为戴耀宗缴纳社保费用,服务公司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戴耀宗则称,他在网上发布的网帖已删除;网帖内容均为事实陈述,并没有捏造或夸大,他的行为系自力救济,不构成侵权;服务公司系社保代缴单位,他与服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他也并非在上班时间利用服务公司的网络发布相关网帖;林素芝并未举证证明其精神受到严重损害,无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林素芝主张公证费、律师费亦无依据,不应支持。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林素芝的诉讼请求。
林素芝则主张,双方并未约定交付车辆、办理过户手续的具体时间,戴耀宗付款后,因双方工作繁忙,故至2011年9月29日才补签协议,交付车辆。
戴耀宗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了林素芝的前男友佟宇出庭作证。法庭上,佟宇说他与林素芝原系情侣关系,双方交往时,林素芝曾向他借钱,后因他要求林素芝出具借条,林素芝遂更换联系方式,双方再无联系;2011年,他上网搜索林素芝姓名,看到网帖,便与戴耀宗取得联系,经二人合力寻找,终于找到林素芝驾驶的车辆,他们通过故意刮擦林素芝车辆的方式迫使林素芝出现,此时林素芝才将车辆交付给戴耀宗。
对证人佟宇的证言,林素芝认为,佟宇与她因纠纷而分手,其上述证言与客观事实不符。
“人肉搜索”,触法侵权担责
思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耀宗在网上发布帖子,不仅公布了林素芝的个人信息,同时使用了“无耻”等侮辱性词语,在一定范围内对林素芝的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林素芝拒不交付车辆之事实;私力救济应在法律允许限度内通过合法手段行使,而戴耀宗的行为显属不当,且其在取得所购车辆后近两年时间里也未及时删除网帖。综上,法院认定戴耀宗的行为已构成对林素芝名誉权的侵害。鉴于戴耀宗已经删除网帖,故对林素芝要求戴耀宗删除网帖之诉求不再支持。
林素芝证据保全支出的公证费2900元,属于戴耀宗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损失,林素芝要求戴耀宗承担,法院予以支持。因律师费不属于林素芝必然损失范畴,故法院对林素芝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戴耀宗的侵权行为,确给林素芝造成一定的精神创伤,法院酌定林素芝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元。另,林素芝对服务公司的主张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4年4月9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戴耀宗赔偿林素芝公证费2900元,并赔偿林素芝精神抚慰金1000元。
法官说法:
“人肉搜索”,即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的信息。通常是一人提问,八方回应,通过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的真相或人物的隐私。由于众多网友的参与,在搜寻和提供信息、线索方面具有难以估量的巨大威力,会让被“人肉”者无所遁形。
对参与者来说,挖掘信息、当福尔摩斯和集体窥私的过程很刺激,可一旦丧失理性,被“人肉”者的各类信息就会被曝光,甚至殃及家人、朋友。
“人肉搜索”如同一把双刃剑。行使得当,则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行使不当,则会侵犯个人隐私,甚至引发网络暴力活动,成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利器,甚至引发当事人自残、自杀等悲剧。
2014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10月10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规定,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解释对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范围作了较明确的界定,从法律层面上对互联网时代出现的“人肉搜索”行为进行了约束,也对合法公布个人信息作了规范。
该解释的出台,最大程度遏制和降低“人肉搜索”对公民个人隐私和权益造成的损害。但是,也有人担心该解释的出台会妨碍公民通过网络搜索和曝光来实现权力监督、反腐倡廉的诉求。对此,有关专家指出,该解释专门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经自然人书面同意且在约定范围内公开的、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公开的、自然人自行在网络上公开的和其他已合法公开或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情形。
当然,在利用网络行使监督权时,“人肉搜索”发起者、参与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应行使注意义务与谨慎义务,把控好公私尺度,不能以公共利益的理由,把不必要的隐私信息也发布出来。司法解释在“例外规定”中特别强调了“必要范围”原则,这一点尤为重要。(文中人名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