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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企业社会责任理解为一种道德意义上的责任,并综合从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的角度来对其进行探索。经济学关注企业在获取利润和履行社会责任之间如何进行合理的兼容。社会学讨论企业在社会中所应当扮演的角色以及社会对企业的存续和发展所提出的要求。管理学侧重于从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角度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及外延。法学领域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探讨主要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面来展开。
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发展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这一概念,最早是由英国学者 Oliver Sheldon于1923年在其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里提出来的。其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逐步扩展为企业社会责任扩展圈理论、层次责任理论(Levels of Responsibility Theory)、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等,代表人物分别是 Davis、 Carroll、 H. R. Bowen。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之上,进一步产生了“公平契约学说”(Freeman,1994)、“整合的社会契约学说”(Donaldson and Dunfee,1999)等理论。后来,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产生了KLD指数法、RepuTex企业社会责任框架、Calvert社会维度、SA8000和AA1000等一系列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利益相关者理论现已成为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理论。学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历经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与“股东利益至上论”之争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之探讨,而后逐渐转入到“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的这一实证研究领域。
国内理论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探讨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探讨是将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研究基石,研究范围涉及到了社会学、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多学科领域,学者们通过运用社会交换理论、社会规制理论、次优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以及系统管理理论,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公司治理、理性经济人假设和成本收益分析等角度出发,讨论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等问题。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多学科解读
(一)经济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在经济学领域,学者们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视角主要是企业在获取利润和履行社会责任之间如何进行合理的兼容,以及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如何在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达到和维持一种有效的平衡状态。
Willam C. Frederick(1960)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应该对经济过程进行监督,以使得企业的经济行为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企业所采用的经济生产方式应该使生产和分配有利于提高整体的社会经济福利。社会责任理论蕴含着对于社会经济和人力资源的基本立场,而不是简单地为了个人和企业的狭隘的经济利益。美国经济学教授Henry G. Manne(1972)认为,企业的行为如果对社会负责任,则企业的支出或者活动本身所获得的边际报酬必须低于其他相关支出所获得的边际报酬,而这种支出必须是完全自愿的,且完全出自于企业的投入,而不是通过个人的慷慨解囊。
(二)社会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学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讨论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契约问题,即企业在社会中所应当扮演的角色以及社会对企业的存续和发展所提出的要求。
1953年, Bowen在其代表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中指出,社会责任是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换句话说,商人必须做出适当的商业决策,并遵守基于社会目标和价值观的相关行动规则。1971年,Johnson在《现代社会中的企业:框架和议题》中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通过认真遵循社会对于其固有的商业角色所提出的规范性要求,从而实现追求经济利益和社会目标的目的。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CED)在《商业企业的社会责任》一书中提出,商业企业不仅要向公众提供大量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要为公众的生活品质做出更大的贡献。由于企业是为服务社会而存在的,所以企业的未来取决于企业在管理和发展过程中如何回应公众不断改变的期望。Eells Walton(1974)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对于经济事务关注的基础上,对于社会的需求和目标的关注。当今存在的商业系统只能在一个有效运转的自有社会中生存,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代表着对企业如何支持和改进社会需求的广泛关注。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社会契约理论运用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过程中。“社会契约理论”是西方国家在十七世纪产生的社会学说,社会契约理论最早用于分析和解释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刚开始属于政治学和哲学研究范畴,后来逐渐应用于经济学和社会学领域。后来,在“社会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发展产生了“企业社会契约理论”。“企业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与社会之间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契约关系,企业要想在社会上生存立足就必须遵守社会各利益集团所建立的各项权利义务规则,企业行为必須要符合社会的合理期望。1982年,Thomas Donaldson概括性地构造出了企业与社会之间产生的一种社会契约。1988年,Michael Keeley在《组织社会契约论》中使用“社会契约”的概念提出了一种渐进的组织理论。
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契约是基于企业伦理的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伦理研究在理论发展过程中逐渐产生了“实证性研究”和“规范性研究”两种截然不同的研究方式,基于哲学角度的研究采用的是纯规范性的研究方法,回答的是“应该是”的问题,基于管理学角度的研究采用的是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回答的是“是什么”的问题,学者们观察到这两种研究方法由于研究范式的不相融合逐渐阻碍了理论的发展,因此,需要整合这两种研究方法以解决研究中的缺陷。“综合社会契约理论”即是为推进企业伦理研究中的实证研究方法和规范研究方法之间的相互联系而提出来的。这一理论由托马斯·唐纳森(Thomas Donaldson)和邓菲(Thomas W. Dunfee)在1994年首先提出。“综合社会契约理论”涵盖了两类契约关系,第一类是经济参与者之间的规范性契约与假设性契约,即理论层面的宏观社会契约,第二类是特定群体成员之间存在的现有隐性契约,即实际存在的微观社会契约。“综合社会契约理论”提供了一个协调规范因素与实证因素的理论研究框架,用来展示各行业、各企业和其他经济共同体现有规范之间的关联性。 (三)管理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管理学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侧重于从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角度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及外延,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动机、组织责任结构以及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管理学学者们提出将社会责任纳入企业决策与管理流程。有学者还认为,新的管理学理论需要纳入社会学视角平等对待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且将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Steiner(1971)认为,与原始的、狭隘的、不受限制的短期私利相比,社会责任更多的是一种态度,也是管理者完成决策的一种方式,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管理者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待企业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原则。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日益成为管理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命题。從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管理学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高度,即逐渐从抽象的概念和理论化的研究转变成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组织设计和管理方法的具体讨论,与此同时,理论研究中还产生了“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这种用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程度的技术方法,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将企业社会责任从一个抽象的概念和行动,逐渐引向体现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并且能够得到切实的衡量。
从企业社会责任思想及概念诞生之初一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理论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涵义、概念的道德基础、实现机制等方面始终未能达成共识,学者们开始认识到,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纯哲学伦理式和理论化的研究最终不免会陷入理论研究的死胡同,因此,学者们试图避开单纯基于抽象概念和理论的研究范式,继而转为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即企业如何应对社会压力,因此,学者们提出,用“企业社会回应”来取代“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建立合适的组织结构和行为体系。最有代表性的论著是Willam C. Frederick于1994年发表的《从CSR1到CSR2:企业与社会关系思想的演进》。Frederick在论著中指出,企业真正需要的是指导和具体的处理程序,而不是令人质疑的“承担社会责任的口号”。
(四)法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在法学领域,学者们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探讨主要是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面来展开。
关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在西方法学界曾有一场精彩的论战。一派持“股东利益至上论”的观点,一派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观点。持“股东利益至上论”观点的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伯利认为,股东利益处于公司各项利益的第一位,管理者仅仅只需要为股东服务。持“利益相关者理论”观点的哈佛大学法学院多德教授则认为,企业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都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社会责任在法律上并不是强制性的。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的辨析,即企业社会责任究竟是属于一种道德层面上的责任,还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律层面上的责任,抑或是一种介于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之间的软法责任,国内外法学界进行了长时期的探讨,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属于一种道德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介于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之间的软法责任。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日益深入,以及理论界和实务届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广泛认同,学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探讨,从对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讨论逐渐转向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的研究上。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国内较多学者是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系统化设计来寻求解决方案。
三、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及外延
我们倾向于将企业社会责任理解为一种道德意义上的责任,并综合从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的角度来对其进行探索。我们不主张对于企业“应当”和“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强制性的约束或规范,而更倾向于倡导企业主动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因为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履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个机构的极力主张所能奏效的。
企业作为“经济人”,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需要从社会获取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管理资源并将其运用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企业作为“社会人”,需要与其所处的环境及与它相联系的其他社会主体(比如债权人、消费者、股东、社区等)保持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将企业所创造出的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回馈于社会,这一过程就是对于社会责任的承担。
将企业社会责任从外延上来进行划分,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企业向外履行的社会责任以及企业向内履行的社会责任。企业向内履行的社会责任包括对员工、股东以及管理层的社会责任,企业向外履行的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向消费者、债权人、社区、政府以及环境等利益相关者履行的社会责任。
从内涵上,我们可以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企业生存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和企业发展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企业生存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作为一个普遍意义上的“社会公民”应通过履行怎样的法律义务和遵行怎样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才能在社会上生存、立足。也就是说,企业要遵守现行《税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道德规范关于企业基本行为的相关要求。然而,我们更加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发展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企业在遵行基本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将自身做大做强,应怎样进一步改良自己与企业内部和外部社会相关主体的互动关系。要产生或优化这种互动关系,这就需要企业针对自己与内外部利益相关者互动关系处理中的不足而对自身的行为方式、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主动做出调整,这就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也是企业有效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落实之处。
企业社会责任不同于“企业办社会”,也不能机械地等同于企业对于社会责任法律规范的遵守,更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企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属性决定了它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来实行一定程度的规范和管制。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一、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发展概述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这一概念,最早是由英国学者 Oliver Sheldon于1923年在其著作《The philosophy of man》里提出来的。其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逐步扩展为企业社会责任扩展圈理论、层次责任理论(Levels of Responsibility Theory)、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等,代表人物分别是 Davis、 Carroll、 H. R. Bowen。在利益相关者理论之上,进一步产生了“公平契约学说”(Freeman,1994)、“整合的社会契约学说”(Donaldson and Dunfee,1999)等理论。后来,在利益相关者理论研究的基础上产生了KLD指数法、RepuTex企业社会责任框架、Calvert社会维度、SA8000和AA1000等一系列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利益相关者理论现已成为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理论。学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研究历经了“利益相关者理论”与“股东利益至上论”之争以及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之探讨,而后逐渐转入到“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的这一实证研究领域。
国内理论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探讨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学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探讨是将利益相关者理论作为研究基石,研究范围涉及到了社会学、法学、经济学和管理学等多学科领域,学者们通过运用社会交换理论、社会规制理论、次优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以及系统管理理论,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公司治理、理性经济人假设和成本收益分析等角度出发,讨论企业社会责任内涵、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等问题。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多学科解读
(一)经济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在经济学领域,学者们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视角主要是企业在获取利润和履行社会责任之间如何进行合理的兼容,以及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如何在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之间达到和维持一种有效的平衡状态。
Willam C. Frederick(1960)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就应该对经济过程进行监督,以使得企业的经济行为能够满足社会公众的期望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企业所采用的经济生产方式应该使生产和分配有利于提高整体的社会经济福利。社会责任理论蕴含着对于社会经济和人力资源的基本立场,而不是简单地为了个人和企业的狭隘的经济利益。美国经济学教授Henry G. Manne(1972)认为,企业的行为如果对社会负责任,则企业的支出或者活动本身所获得的边际报酬必须低于其他相关支出所获得的边际报酬,而这种支出必须是完全自愿的,且完全出自于企业的投入,而不是通过个人的慷慨解囊。
(二)社会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学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主要讨论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契约问题,即企业在社会中所应当扮演的角色以及社会对企业的存续和发展所提出的要求。
1953年, Bowen在其代表作《商人的社会责任》中指出,社会责任是商人必须履行的义务,换句话说,商人必须做出适当的商业决策,并遵守基于社会目标和价值观的相关行动规则。1971年,Johnson在《现代社会中的企业:框架和议题》中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企业通过认真遵循社会对于其固有的商业角色所提出的规范性要求,从而实现追求经济利益和社会目标的目的。1971年,美国经济发展委员会(CED)在《商业企业的社会责任》一书中提出,商业企业不仅要向公众提供大量的产品和服务,而且要为公众的生活品质做出更大的贡献。由于企业是为服务社会而存在的,所以企业的未来取决于企业在管理和发展过程中如何回应公众不断改变的期望。Eells Walton(1974)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在对于经济事务关注的基础上,对于社会的需求和目标的关注。当今存在的商业系统只能在一个有效运转的自有社会中生存,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代表着对企业如何支持和改进社会需求的广泛关注。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社会契约理论运用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过程中。“社会契约理论”是西方国家在十七世纪产生的社会学说,社会契约理论最早用于分析和解释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刚开始属于政治学和哲学研究范畴,后来逐渐应用于经济学和社会学领域。后来,在“社会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发展产生了“企业社会契约理论”。“企业社会契约理论”认为,企业与社会之间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契约关系,企业要想在社会上生存立足就必须遵守社会各利益集团所建立的各项权利义务规则,企业行为必須要符合社会的合理期望。1982年,Thomas Donaldson概括性地构造出了企业与社会之间产生的一种社会契约。1988年,Michael Keeley在《组织社会契约论》中使用“社会契约”的概念提出了一种渐进的组织理论。
有学者认为,企业社会契约是基于企业伦理的企业社会责任。企业伦理研究在理论发展过程中逐渐产生了“实证性研究”和“规范性研究”两种截然不同的研究方式,基于哲学角度的研究采用的是纯规范性的研究方法,回答的是“应该是”的问题,基于管理学角度的研究采用的是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回答的是“是什么”的问题,学者们观察到这两种研究方法由于研究范式的不相融合逐渐阻碍了理论的发展,因此,需要整合这两种研究方法以解决研究中的缺陷。“综合社会契约理论”即是为推进企业伦理研究中的实证研究方法和规范研究方法之间的相互联系而提出来的。这一理论由托马斯·唐纳森(Thomas Donaldson)和邓菲(Thomas W. Dunfee)在1994年首先提出。“综合社会契约理论”涵盖了两类契约关系,第一类是经济参与者之间的规范性契约与假设性契约,即理论层面的宏观社会契约,第二类是特定群体成员之间存在的现有隐性契约,即实际存在的微观社会契约。“综合社会契约理论”提供了一个协调规范因素与实证因素的理论研究框架,用来展示各行业、各企业和其他经济共同体现有规范之间的关联性。 (三)管理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管理学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侧重于从企业内部控制和管理的角度来探讨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及外延,主要采用实证研究方法,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动机、组织责任结构以及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财务绩效之间的关系等问题。
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管理学学者们提出将社会责任纳入企业决策与管理流程。有学者还认为,新的管理学理论需要纳入社会学视角平等对待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且将社会责任作为企业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Steiner(1971)认为,与原始的、狭隘的、不受限制的短期私利相比,社会责任更多的是一种态度,也是管理者完成决策的一种方式,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管理者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待企业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基本原则。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日益成为管理学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命题。從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管理学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高度,即逐渐从抽象的概念和理论化的研究转变成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组织设计和管理方法的具体讨论,与此同时,理论研究中还产生了“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这种用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程度的技术方法,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将企业社会责任从一个抽象的概念和行动,逐渐引向体现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并且能够得到切实的衡量。
从企业社会责任思想及概念诞生之初一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理论界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涵义、概念的道德基础、实现机制等方面始终未能达成共识,学者们开始认识到,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纯哲学伦理式和理论化的研究最终不免会陷入理论研究的死胡同,因此,学者们试图避开单纯基于抽象概念和理论的研究范式,继而转为探讨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即企业如何应对社会压力,因此,学者们提出,用“企业社会回应”来取代“企业社会责任”,为企业建立合适的组织结构和行为体系。最有代表性的论著是Willam C. Frederick于1994年发表的《从CSR1到CSR2:企业与社会关系思想的演进》。Frederick在论著中指出,企业真正需要的是指导和具体的处理程序,而不是令人质疑的“承担社会责任的口号”。
(四)法学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
在法学领域,学者们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探讨主要是围绕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以及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等方面来展开。
关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在西方法学界曾有一场精彩的论战。一派持“股东利益至上论”的观点,一派持“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观点。持“股东利益至上论”观点的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伯利认为,股东利益处于公司各项利益的第一位,管理者仅仅只需要为股东服务。持“利益相关者理论”观点的哈佛大学法学院多德教授则认为,企业对雇员、消费者和公众都负有社会责任,尽管这些社会责任在法律上并不是强制性的。
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的辨析,即企业社会责任究竟是属于一种道德层面上的责任,还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律层面上的责任,抑或是一种介于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之间的软法责任,国内外法学界进行了长时期的探讨,主要形成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属于一种道德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法律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介于法律责任与道德责任之间的软法责任。
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观念的日益深入,以及理论界和实务届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广泛认同,学者们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探讨,从对企业社会责任性质的讨论逐渐转向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的研究上。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机制,国内较多学者是通过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制度的系统化设计来寻求解决方案。
三、企业社会责任内涵及外延
我们倾向于将企业社会责任理解为一种道德意义上的责任,并综合从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的角度来对其进行探索。我们不主张对于企业“应当”和“如何”承担社会责任的外部强制性的约束或规范,而更倾向于倡导企业主动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因为企业对于社会责任的履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个机构的极力主张所能奏效的。
企业作为“经济人”,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需要从社会获取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管理资源并将其运用于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企业作为“社会人”,需要与其所处的环境及与它相联系的其他社会主体(比如债权人、消费者、股东、社区等)保持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将企业所创造出的财富包括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回馈于社会,这一过程就是对于社会责任的承担。
将企业社会责任从外延上来进行划分,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企业向外履行的社会责任以及企业向内履行的社会责任。企业向内履行的社会责任包括对员工、股东以及管理层的社会责任,企业向外履行的社会责任包括企业向消费者、债权人、社区、政府以及环境等利益相关者履行的社会责任。
从内涵上,我们可以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企业生存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和企业发展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企业生存意义上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作为一个普遍意义上的“社会公民”应通过履行怎样的法律义务和遵行怎样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才能在社会上生存、立足。也就是说,企业要遵守现行《税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道德规范关于企业基本行为的相关要求。然而,我们更加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发展意义上的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企业在遵行基本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将自身做大做强,应怎样进一步改良自己与企业内部和外部社会相关主体的互动关系。要产生或优化这种互动关系,这就需要企业针对自己与内外部利益相关者互动关系处理中的不足而对自身的行为方式、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主动做出调整,这就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优化,也是企业有效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落实之处。
企业社会责任不同于“企业办社会”,也不能机械地等同于企业对于社会责任法律规范的遵守,更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企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属性决定了它需要外部力量的介入来实行一定程度的规范和管制。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