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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既不同于西方集体谈判,又有别于亚洲新型工业国家劳资协调机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工资集体谈判,在政府强力主导下广泛实践,但客观效果有待进一步提升。究其原因,概由法律规定不完备、协商主体话语权缺失、体制机制不够优化等引致,应从完善制度设计、加强协商主体话语权、创新体制机制等角度加以完善,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从而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