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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侵权法上,作为侵权和不作为侵权的区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既有的理论认为,作为义务的产生源于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先前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既有的理论已经不足以满足社会需要。通过借鉴德国法上的交往安全义务理论并重塑我国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妥当地扩张作为义务。同时,作为义务的扩张也应当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立法、学术和司法都应当对此保持克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