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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审查程序作为刑事诉讼庭前的必经程序,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12年中国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初步构建起庭前审查模式的雏形,该制度在推进构建完整庭前审查模式的同时,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其中对于法院在庭前审查时认为检察院所起诉罪名不当,从而通过管辖权的转移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这一缺陷显得尤为突出,这就需要对我国庭前审查自身性质、处理事项范围以及可管辖移送案件事由、法律条文所出现的矛盾做更进一步的定性与细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充分发挥庭前审查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