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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两大法系日渐融合的时代背景下,对于传统上的大陆法系国家来说,尤其涉及到对于公权力的分立与制衡,以及对公民权利的保障,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及政治制度设计就是重要的参考对象。这一对比势必牵涉到一个元法理学的问题:即法的本质是理性还是意志。依据美国司法审查概念及制度的发展轨迹来考察,这一悖论不存在一个非此即彼的答案,在制度设计与演进的不同阶段各不相同。从我国当前所处阶段和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任务来判断,本文更多地强调"作为理性的法律"这一侧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