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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法》第134条的规定看,所有权保留买卖在我国有了明文规定,此前,《合同通则》第62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的规定,也可作为所有权保留制度的依据,因标的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相分离,使得法院在执行时,必将会碰到执行对象的所有权人不是被执行人而案外人的情况,在案外人(卖方)提出异议时,显然,在被执行(买方)未付清价款时,因财产所有权还是案外人所有,如何依法进行下一步的执行工作实有必要探究。为此,有必要先了解所权保留买卖制度的一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