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累犯的立法现状及其类型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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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现行作法的评析某人失踪数年,其配偶要求解除与其的婚姻关系,应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通常是由人民法院受理,适用普通程序,将失踪人作为被告,公告送达原告的离婚请求,限期被告应诉;被告于期间届满不应诉的,缺席审理并判决离婚。此作法的根据有以下两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
<正> 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种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婚后财产所得制。我国早在80年代初,就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作出了明文规定。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并在司法实践中对夫妻间合法有效的约定,认定其产生优
<正> 一、关于犯罪对象的定义直到目前为止,刑法学界之通说对犯罪对象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表述方法:(1)认为"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物或者具体人";(2)认为"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时所影响的具体的物或人";(3)认为"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种影响
<正> 我国传统的量刑方法是综合估量法,或称经验量刑法。根据这种量刑方法,审判人员首先审理案件,掌握案情,在法定刑范围内,参照司法实践经验,大致估量出对现在案件应当判处的刑罚,接着再考虑案件中存在的加重、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最后综合估量出对犯罪人应判处的刑罚。综合估量法简单易行,而且在当前条件下适合于我国的实际国情和我国刑法本质的特点(指简单、概括),还可以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个人智慧。
<正> 举国期盼的"七一"香港回归就要到了,这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一个"大日子"。在这一天,我们将洗雪百年耻辱,一扫积压在我们整个民族心头百余年的阴霾,在实现祖国统一的征途上迈出历史性的一步。作为一个中国人,此时此刻我抑制不住心头的激动与狂喜,翘首期待这一天的到来。香港回归祖国,是我们党和政府贯彻落实小平同志,"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重大胜利。"一国两制"构想的提出,是我们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国情相结合的伟大创造,
<正> "一国两制"主要是指社会经济制度。社会经济制度是根本性的。但香港特区的政治体制也是在"一国两制"方针指导之下设计的。在中国的整个大陆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所以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另一方面,香港特区不实行"议会制"。西方的"三权分立"不适用于香港。当然,香港特区也不保留原有的"总督集权制"。 1997年7月1日特区成立之时起,香港实行"行政长官负责制"即行政长官代表香港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向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它的特点是:行政
<正> 香港新的民主政治制度,是一种全新的地方宪制。这一制度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和在政府的结构上,都是当今世界宪政制度的创举。它摒弃了带殖民色彩的总督制,作为地方政府它不是一个总统制或内阁制,也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及其行政首长负责制。而是在保证香港原有政制好的传统的基础上,兼收并蓄世界各国政制中有益的经验而创造的一种全新的政治体制——民主责任制政府。它是高度的民主,广泛的责任,高效的行政相结合的政制。民主是现代政治制度的基础,责任是现代政府机制的核心,高效是现代社会运作的生命。正是这三者的结合,
<正> 我很荣幸被邀请出席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与一国两制经济研究中心合办的"一国两制:理论与实践"国际研讨会。 1997年可说是香港历来最充满挑战的一年。举世瞩目的香港政权交接仪式已于6月30日举行。香港已经回归祖国。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很多人都关心的问题就是:7月1日以后,香港是"一切如常",毫无改变抑或是"惊天动地的改变"?我相信实在情况是在两个极端中取得平衡。但有一样必然的改变,就是香港的法律制度,将由单语渐转为双语,亦即是说是由单一英语改为中英语并重的法制。
<正> 一、问题透过一系列的安排,香港现时可以获得世界各地众多司法区提供民事及商事上的司法协助,同时也向众多司法区提供相同性质的协助。这些安排可分为下述四类: (a)伸延适用于香港的多边国际协议; (b)伸延适用于香港的双边国际协议;
<正> 一、与中国民法通则的比较日本民法典仿效德国法等大陆法系,将侵权行为放在债权之章,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并列规定。那是根据这些都是对人的请求权这一共同点来考虑的。相反,中国民法通则不把侵权行为放在债权之章,把它放在民事责任之章。因为其立法宗旨侧重于侵权行为法的目的最重要是防止和制裁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