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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经历了两千多年漫长封建专制和半封建半殖民地制度的国家,可谓“官本位”和人治思想根深蒂固,“公民权利意识”先天不足。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我国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实现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公民权利意识的形成奠定了社会基础,但我们决不能坐等公民权利意识的自然增长。为了加快社会主艾政治文明建设的步伐,提升构建和谐社会的层级,各种媒体及广大新闻工作者应当肩担起大力宣传公民权利的历史使命。只有让广大公民通过新闻事实看到公民的权利真正得到重视和维护,他们才能对依法治国产生认同和信仰,并逐渐形成一种普遍的权利意识。要提升公民的权利意识,笔者认为新闻报道应注重两点:
转变观念:凸显现代民主意识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思想文化特征比较复杂,既有社会主义文化的生长,又有封建文化的残留,还有资本主义文化的痕迹。作为服务广大受众和“嘹望时代航船”的新闻工作者,必须站在时代发展的高度,唱响时代主旋律。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公民权利意识不足是目前的一大瓶颈。
譬如,我们的新闻媒体经常报道,某领导因为给群众办了好事、实事(如修路、通电等),老百姓就对这样的干部感恩戴德,为他挂匾立碑。仔细一想。这样的宣传报道是很有问题的。“感恩”时中国老百姓来说再熟悉不过了,史书和历史剧中比比皆是。按说,封建社会的官员能真正为老百姓做点像样的事也确实不错了,但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执政理念的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干部毕竟不是封建社会的清官,他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他们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是他们的天职,是拿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办事,而不是他们个人对群众的恩赐,何须感激?作为新闻工作者,一定要有这样的认识:公务员用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办事是天经地义的分内之事,无须过度张扬。要宣传也只能张扬其对人民服务的如何到位,以凸显“以人为本”的现代民主意识。不得标榜其思想境界何其高尚。
除此之外,近几年影视、图书等文化产品对“权谋文化”的渲染,也时民主氛围的形成起到了某种负面的作用。如《厚黑学》、《权谋大全》等图书和一些反映古代帝王治吏愚民、皇族大臣相互倾轧的电视剧,其间不无对计谋权术的褒扬和艳羡,这种宣传只能误导人们对权力的崇拜,而对提高公民的现代权利意识毫无益处。
当今,我们不需要标榜“清官”或渲染“权谋”,而急需大力宣传和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因为清官意识和权谋文化的实质是“官本位”,是“人治”,而不是现代法治社会所倡导的“以人为本”和“依法治国”。
把握重点:突出公民权利意识
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和计划经济在人们的意识形态中留下了一个很难割掉的“尾巴”,就是国家公权力与民间私权利的不对等,以致民间组织不能顺利成长,民意表达渠道不够畅通,甚至频频出现因政绩需要而损害公民权利的事情,影响到社会的科学发展与和谐稳定。
要解决公权与私权关系不对等的矛盾,除了教育各级政府及官员正确运用公共权力以外,提高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让公民自觉维护自己的权利非常重要。现代公民意识的内容很多。包括权利责任意识、法治意识、科学理性精神、道德意识、生态意识等,其中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是核心,而“权利意识”偏偏又是我国,公民意识的最薄弱之处。长期以来,我们的舆论宣传往往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义务处处优先,结果造成了公民义务的透支和公民权利的缺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树立和增强极为重要而迫切。
新闻工作者在报道涉及公民权利的新闻时一定要明确:我们主张公民的权利不仅是维护某个读者或观众个人的利益,这是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如果大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都不敢或不愿主张权利、维护权利。那受到侵害的就不仅仅是自己,而是权利本身。我们必须正确理解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名言。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从社会的层面来理解是对的,但不能将其绝对化。对个人来讲,权利和义务的分离而两相对立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就正常人的生命历程来说,在他的幼年和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老年,他主要是权利主体。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来说。他们不可能为社会尽什么义务。当然,在大多数正常人及其生命的青、中年时期,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是对等的。我们在报道涉及公民权利的新闻时,一定要做到联系实际,辩证分析。客观公正。
1986年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普法教育,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成效,但是宣传教育的任务依然非常繁重。我们的新闻报道的确还存在着一定偏差,如偏重于知法、守法典型的报道,即偏重公民义务意识的宣传:轻视运用法律维护和追求自身利益的报道,即轻视公民权利意识的宣传。“义务本位”的观念在许多人乃至一些新闻工作者的思想意识中仍然根深蒂固。由于权利、义务观念的“错位”。要求政府尽义务更是“大逆不道”的事。另外,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新闻工作者往往偏重于法律惩戒功能的宣传,而忽视法律服务功能的报道。如今在倡导“以人为本”,建设“民主、富裕、文明”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我们应该把公民权利放在第一位,通过大量活生生的新闻报道,使公民认识到:法不过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个工具、一种手段,“依法治国”不是用法律去治理老百姓,而是用法律去保护老百姓,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及利用法律对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监督。这样,媒体受众才能真正喜欢我们的报道,广大公民才能真正懂得义务的价值和神圣,其权利意识才能逐渐觉醒和增强,依法治国的宣传才能收到更大的成效。
转变观念:凸显现代民主意识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思想文化特征比较复杂,既有社会主义文化的生长,又有封建文化的残留,还有资本主义文化的痕迹。作为服务广大受众和“嘹望时代航船”的新闻工作者,必须站在时代发展的高度,唱响时代主旋律。在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公民权利意识不足是目前的一大瓶颈。
譬如,我们的新闻媒体经常报道,某领导因为给群众办了好事、实事(如修路、通电等),老百姓就对这样的干部感恩戴德,为他挂匾立碑。仔细一想。这样的宣传报道是很有问题的。“感恩”时中国老百姓来说再熟悉不过了,史书和历史剧中比比皆是。按说,封建社会的官员能真正为老百姓做点像样的事也确实不错了,但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执政理念的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干部毕竟不是封建社会的清官,他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他们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是他们的天职,是拿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办事,而不是他们个人对群众的恩赐,何须感激?作为新闻工作者,一定要有这样的认识:公务员用纳税人的钱为纳税人办事是天经地义的分内之事,无须过度张扬。要宣传也只能张扬其对人民服务的如何到位,以凸显“以人为本”的现代民主意识。不得标榜其思想境界何其高尚。
除此之外,近几年影视、图书等文化产品对“权谋文化”的渲染,也时民主氛围的形成起到了某种负面的作用。如《厚黑学》、《权谋大全》等图书和一些反映古代帝王治吏愚民、皇族大臣相互倾轧的电视剧,其间不无对计谋权术的褒扬和艳羡,这种宣传只能误导人们对权力的崇拜,而对提高公民的现代权利意识毫无益处。
当今,我们不需要标榜“清官”或渲染“权谋”,而急需大力宣传和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因为清官意识和权谋文化的实质是“官本位”,是“人治”,而不是现代法治社会所倡导的“以人为本”和“依法治国”。
把握重点:突出公民权利意识
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和计划经济在人们的意识形态中留下了一个很难割掉的“尾巴”,就是国家公权力与民间私权利的不对等,以致民间组织不能顺利成长,民意表达渠道不够畅通,甚至频频出现因政绩需要而损害公民权利的事情,影响到社会的科学发展与和谐稳定。
要解决公权与私权关系不对等的矛盾,除了教育各级政府及官员正确运用公共权力以外,提高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让公民自觉维护自己的权利非常重要。现代公民意识的内容很多。包括权利责任意识、法治意识、科学理性精神、道德意识、生态意识等,其中公民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是核心,而“权利意识”偏偏又是我国,公民意识的最薄弱之处。长期以来,我们的舆论宣传往往强调义务,而忽视权利。义务处处优先,结果造成了公民义务的透支和公民权利的缺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树立和增强极为重要而迫切。
新闻工作者在报道涉及公民权利的新闻时一定要明确:我们主张公民的权利不仅是维护某个读者或观众个人的利益,这是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如果大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都不敢或不愿主张权利、维护权利。那受到侵害的就不仅仅是自己,而是权利本身。我们必须正确理解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名言。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从社会的层面来理解是对的,但不能将其绝对化。对个人来讲,权利和义务的分离而两相对立的情况也是存在的。就正常人的生命历程来说,在他的幼年和丧失了劳动能力的老年,他主要是权利主体。对于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来说。他们不可能为社会尽什么义务。当然,在大多数正常人及其生命的青、中年时期,他们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是对等的。我们在报道涉及公民权利的新闻时,一定要做到联系实际,辩证分析。客观公正。
1986年以来,我国先后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普法教育,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成效,但是宣传教育的任务依然非常繁重。我们的新闻报道的确还存在着一定偏差,如偏重于知法、守法典型的报道,即偏重公民义务意识的宣传:轻视运用法律维护和追求自身利益的报道,即轻视公民权利意识的宣传。“义务本位”的观念在许多人乃至一些新闻工作者的思想意识中仍然根深蒂固。由于权利、义务观念的“错位”。要求政府尽义务更是“大逆不道”的事。另外,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新闻工作者往往偏重于法律惩戒功能的宣传,而忽视法律服务功能的报道。如今在倡导“以人为本”,建设“民主、富裕、文明”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我们应该把公民权利放在第一位,通过大量活生生的新闻报道,使公民认识到:法不过是保障公民权利的一个工具、一种手段,“依法治国”不是用法律去治理老百姓,而是用法律去保护老百姓,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以及利用法律对有关人员和组织进行监督。这样,媒体受众才能真正喜欢我们的报道,广大公民才能真正懂得义务的价值和神圣,其权利意识才能逐渐觉醒和增强,依法治国的宣传才能收到更大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