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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为了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全国范围内作为保护和改善农民经济利益的互助性专业合作社不断涌现,但在我省普遍发展缓慢、效果不明显。本文就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提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功经验的推广建议和未来发展方向的思考。试图将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功模式系统推广,帮助农民持续增收。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推广;农民增收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近年来,随着农业基础地位的不断稳固,支持农业发展的方式、方法越发趋于多样化,其中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有效的连接了“小农户”和“大市场”,将农产品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化整为零,有效提升了竞争力,已经得到广泛推广和普遍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出了简要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未来的农业生产和交易中将占有重要的地位,将成为政府扶持农民、促进农业发展的主要工具。
2012年2月1日,2012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公布。这是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九年聚焦“三农”,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文件首次对农业科技进行全面部署。随着政策的不断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日益加快,2010年6月,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31.17万个,平均2个行政村就有一个,参加农户达到26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2%。
很多学者认为,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在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情况下,规模小、分散的农户面临极大的风险和挑战。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成立一些农民合作组织,通过农民自身的组织来维护和争取农民在经济社会中应有的权益,才能使农民和农业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农民合作组织在中国是必然和正确的选择。
一、合作社切实可行,作用明显
(一)增收、保收能力明显增强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的增加,在区域范围内,通过专业化合作生产有效地扩大了生产经营规模,提高了生产率,增加了产量,直接促进农民增收。增长速度稳定,不仅提高了农户的组织性,还提升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品牌竞争力、抗风险能力,成为了农民的保护伞。
(二)加速土地流转
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自有的经营性房屋、设备设施、农业机械等实物资产和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鼓励合作社成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社的农民退社的,鼓励其依法向本社其他成员流转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地将区域内土地统一规划是农村经济发展中,土地问题解决的重要方式。
(三)综合影响
在发展合作经济的同时,提高了物质装备水平,完善了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农村环境,有力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影响了农民本身,而且对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新农村、西部大开发、政府职能转变等“三农”系列问题,都将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业科技推广以及农产品购销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推广方式与未来发展
(一)加大推广力度,鼓励合作社发展
1.法律、政策护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在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中应该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系列配套法规、政策,政府应当积极地响应、努力学习,进行分类指导和扶持,政府带头,打消农民后顾之忧。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一步完善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按片区,按区域,制定成立合作社计划,系统的规划,出台相应地方政策,鼓励组织成立合作社的个人和集体,必要时对发展势头良好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快速增加合作社数量。
2.资金支持。对有意向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区,应有较大力度的政策倾斜,安排专项资金和项目,把合作社作为支农惠农政策的主体,从根本上鼓励其发展。我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众多,在这些地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给予优先扶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等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要降低贷款门槛,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提供资金支持,统筹金融业,为合作社提供有力的、便捷的金融服务。
3.加大培训力度。农民是合作社最主要的参与者,农户集体素质、技能水平的提升直接关系到合作社未来的发展。农业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快组织一批有知识、懂技术的相关教师、大学生志愿者等下到基层,培养本地农民,提升其管理、经营能力,促进他们成为有思想、有奉献精神、政策觉悟高的合作社带头人。加强技术支持,通过技术培训,提高多数农户的种植技术水平,以实现高水平高标准生产,使合作社产品质量更上一个台阶。
(二)未来发展方向
从总体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然处于初级阶段,特别是在西部地区,起步晚、经验少的问题尤为突出。因此,必须借鉴和推广具有代表性的经验,加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健全。
品牌竞争必将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竞争手段,拥有的注册商标越多,合作社的竞争力也就越强,随着合作社规模的不断扩大,必将出现几个合作社组成的合作联社,合作联社只要保持诚信经营、在缺少中间环节的优势下,将具有更大的竞争力,在市场中甚至可以和知名大公司匹敌,实现合作社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黄祖辉.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2008(11).
[2]记者潘从武,通讯员冯谨.鼓励成员向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布时间:2012 来源:法制日报.
[3]孙中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演变及对策措施[J].农村经营管理,2008(10).
[4]解佑贤.西南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增收的思考[EB/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9-07-07).http://www.studa.net/jingji/090707/15403946.html
作者简介:肖皓文(1989-),男,云南昆明人,学历:本科,单位: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农村经济研究。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推广;农民增收
中图分类号:F32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8-0-01
近年来,随着农业基础地位的不断稳固,支持农业发展的方式、方法越发趋于多样化,其中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有效的连接了“小农户”和“大市场”,将农产品市场在一定程度上化整为零,有效提升了竞争力,已经得到广泛推广和普遍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出了简要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由此可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未来的农业生产和交易中将占有重要的地位,将成为政府扶持农民、促进农业发展的主要工具。
2012年2月1日,2012中央一号文件正式公布。这是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九年聚焦“三农”,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文件首次对农业科技进行全面部署。随着政策的不断倾斜,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日益加快,2010年6月,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31.17万个,平均2个行政村就有一个,参加农户达到26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2%。
很多学者认为,农业是弱势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在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情况下,规模小、分散的农户面临极大的风险和挑战。只有把农民组织起来,成立一些农民合作组织,通过农民自身的组织来维护和争取农民在经济社会中应有的权益,才能使农民和农业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农民合作组织在中国是必然和正确的选择。
一、合作社切实可行,作用明显
(一)增收、保收能力明显增强
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的增加,在区域范围内,通过专业化合作生产有效地扩大了生产经营规模,提高了生产率,增加了产量,直接促进农民增收。增长速度稳定,不仅提高了农户的组织性,还提升了农民合作组织的品牌竞争力、抗风险能力,成为了农民的保护伞。
(二)加速土地流转
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自有的经营性房屋、设备设施、农业机械等实物资产和知识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无形资产出资。鼓励合作社成员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以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等形式向农民专业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社的农民退社的,鼓励其依法向本社其他成员流转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地将区域内土地统一规划是农村经济发展中,土地问题解决的重要方式。
(三)综合影响
在发展合作经济的同时,提高了物质装备水平,完善了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了农村环境,有力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但影响了农民本身,而且对于全国范围内的建设新农村、西部大开发、政府职能转变等“三农”系列问题,都将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农村结构调整、农民增收、农业科技推广以及农产品购销等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推广方式与未来发展
(一)加大推广力度,鼓励合作社发展
1.法律、政策护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在今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中应该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系列配套法规、政策,政府应当积极地响应、努力学习,进行分类指导和扶持,政府带头,打消农民后顾之忧。
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进一步完善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按片区,按区域,制定成立合作社计划,系统的规划,出台相应地方政策,鼓励组织成立合作社的个人和集体,必要时对发展势头良好的进行表彰和奖励,快速增加合作社数量。
2.资金支持。对有意向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区,应有较大力度的政策倾斜,安排专项资金和项目,把合作社作为支农惠农政策的主体,从根本上鼓励其发展。我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众多,在这些地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给予优先扶持。
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银行等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要降低贷款门槛,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提供资金支持,统筹金融业,为合作社提供有力的、便捷的金融服务。
3.加大培训力度。农民是合作社最主要的参与者,农户集体素质、技能水平的提升直接关系到合作社未来的发展。农业局、教育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快组织一批有知识、懂技术的相关教师、大学生志愿者等下到基层,培养本地农民,提升其管理、经营能力,促进他们成为有思想、有奉献精神、政策觉悟高的合作社带头人。加强技术支持,通过技术培训,提高多数农户的种植技术水平,以实现高水平高标准生产,使合作社产品质量更上一个台阶。
(二)未来发展方向
从总体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然处于初级阶段,特别是在西部地区,起步晚、经验少的问题尤为突出。因此,必须借鉴和推广具有代表性的经验,加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与健全。
品牌竞争必将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竞争手段,拥有的注册商标越多,合作社的竞争力也就越强,随着合作社规模的不断扩大,必将出现几个合作社组成的合作联社,合作联社只要保持诚信经营、在缺少中间环节的优势下,将具有更大的竞争力,在市场中甚至可以和知名大公司匹敌,实现合作社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黄祖辉.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若干理论与实践问题[J].中国农村经济,2008(11).
[2]记者潘从武,通讯员冯谨.鼓励成员向合作社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发布时间:2012 来源:法制日报.
[3]孙中华.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演变及对策措施[J].农村经营管理,2008(10).
[4]解佑贤.西南山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增收的思考[EB/OL].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9-07-07).http://www.studa.net/jingji/090707/15403946.html
作者简介:肖皓文(1989-),男,云南昆明人,学历:本科,单位: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从事农村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