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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于2013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部分修订,其中,将“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加入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中。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和广泛普及的背景下,“电子数据”证据应用于民事诉讼中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我国尚未形成完善的“电子数据”证据体系,并且电子数据具有易变、无痕等特性,这些都使民事诉讼过程中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及审查标准面临很多问题。本文详细阐述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定义及特点,在此基础上分析阐述了有关“电子数据”证据的现场获取、保全以及审定方面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电子数据证据;民事诉讼;现场获取;保全;审定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是指产生于计算机及其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电子数据,不同于其他证据类型,这种证据在搜集、保全以及审查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与计算机专业相关知识作为支撑。“电子数据”证据包括一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类事实。一般情况下,“电子数据”证据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存在于独立计算机系统中的有关电子数据、数据文件以及数据库等;另一种是人们通过计算机网络、移动网络等交流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数据形式。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
“电子数据”证据和传统证据类型相比,这种证据类型除具备正确、完整、可信等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独有的特点。“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依靠电子数据信息存在,这就使得电子数据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电子数据”证据的无形性。“电子数据”证据是在电子计算机等的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这就使得其存在形式为二进制的计算机语言,不同于传统实物形态的证据,这种证据无法直接通过人类思维进行解读和感知,如果要将“电子数据”证据包含的内容展现出来,必须要借助程序处理和相关输出设备。
(2)“电子数据”证据的脆弱性。电子数据不同于既有实物,人们很容易通过一定的操作对其进行修改或者删除,而这种操作通常不会留下容易被人发现的痕迹,除人为因素外,电子数据还会受到许多其他外部环境的影响,如电子设备故障、系统故障、计算机病毒等。
(3)“电子数据”证据的依赖性。电子数据的存储需要依赖一定的电子介质,这些介质包括常见的光盘、硬盘、芯片等数据载体,这就决定了司法过程中除需审查电子数据证据还需要对储存证据的介质进行审查,存储介质必须能够正常运行,这样才可保证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性。
(4)“电子数据”证据的可复原性。现代数据存储技术已相当成熟,系统生成电子数据后便会同时对其进行存储、备份,还可生成用于还原数据的临时数据,预防电子数据丢失或者损坏。一旦电子数据出现丢失或损坏等问题,可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通过备份文件或临时数据对其进行复原。“电子数据”证据的这一优良特性是传统证据类型所无法比拟的。
三、“电子数据”证据的现场获取及保全
我国对电子数据取证方面的研究工作起步较晚,电子数据证据的现场取证和保全对工作人员的素质技能要求较高,操作不当有可能对证据产生损坏等不良影响。电子数据证据的获取及保全对证据本身及民事诉讼过程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现阶段做好电子证据的搜集保全工作应做到以下几点。
(1)对相关法律体系进行进一步完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明确了其法律地位,但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搜集及保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电子数据证据的获取及保全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这就涉及到数据搜集人员是否应出庭作证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会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效力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应对与电子数据获取及保全有关的细节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为搜集保全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对搜集保全流程进行规范。规范的搜集保全流程是保证电子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电子证据的搜集保全流程应包括准备阶段、获取阶段、审查阶段等,准备工作至关重要,这一工作内容包括现场保护、技术手段选取、人员配备等关键工作,是顺利开展取证工作的前提。获取阶段中,应注意对数据证据进行备份、现场工作情况采集等工作,做好检查笔录和鉴定工作,对取证的全过程进行记录。
(3)完善电子数据取证机构建设。电子数据的取证对工作人员及取证机构的素质技能有很高的要求,当数据取证过程中遇到问题时通常需要借助有关机构来辅助工作顺利开展,这一工作方式在国外已广泛推广,专业的取证机构具有专门的技术设备和人才,可更好的完成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实际工作中应充分发挥这些机构的作用,并且,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机构人员可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
四、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
民事诉讼司法过程中应对电子数据从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进行审查,证明能力审查包括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审查、关联性审查以及合法性审查三个方面。客观性审查即要求电子证据反映的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这一审查过程中应对电子证据的来源、内容及存储介质进行严格审查,保证证据客观性;证据关联性审查是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审查电子证据能否证明案件的某一问题;合法性审查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合法性,一方面是搜集电子证据的主体应合法,二是取证保全过程应合法。
电子证据证明力审查包括可靠性审查、完整性审查和充分性审查三个方面,可靠性审查是为了确定电子证据在证明力方面的可靠性程度,不同情况下可通过直接认定、间接认定和鉴定三个方面开展;完整性审查包括电子数据本身完整性和其依赖的系统的完整性两个方面,是确定电子证据是否经过修改等操作的关键步骤;电子证据充分性审查是为了确定电子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中的待定事实,强调证据的数量和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
五、结论
本文分析研究了民事诉讼中有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保全及审查方面的有关问题,对电子证据的取证保全工作提出相关建议,包括完善相关法律体系、规范工作流程及完善取证保全机构建设等方面。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核问题,本文从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审核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审核两个方面加以介绍,分析了各自的作用和具体的开展形式。
关键词:电子数据证据;民事诉讼;现场获取;保全;审定
一、“电子数据”证据的概念
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证据是指产生于计算机及其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电子数据,不同于其他证据类型,这种证据在搜集、保全以及审查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与计算机专业相关知识作为支撑。“电子数据”证据包括一切能够证明民事诉讼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数据类事实。一般情况下,“电子数据”证据包含两种类型:一种是存在于独立计算机系统中的有关电子数据、数据文件以及数据库等;另一种是人们通过计算机网络、移动网络等交流过程中形成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微信、短信等数据形式。
二、“电子数据”证据的特点
“电子数据”证据和传统证据类型相比,这种证据类型除具备正确、完整、可信等特点外还具有自身独有的特点。“电子数据”证据具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依靠电子数据信息存在,这就使得电子数据证据具有以下特点:
(1)“电子数据”证据的无形性。“电子数据”证据是在电子计算机等的运行过程中形成的这就使得其存在形式为二进制的计算机语言,不同于传统实物形态的证据,这种证据无法直接通过人类思维进行解读和感知,如果要将“电子数据”证据包含的内容展现出来,必须要借助程序处理和相关输出设备。
(2)“电子数据”证据的脆弱性。电子数据不同于既有实物,人们很容易通过一定的操作对其进行修改或者删除,而这种操作通常不会留下容易被人发现的痕迹,除人为因素外,电子数据还会受到许多其他外部环境的影响,如电子设备故障、系统故障、计算机病毒等。
(3)“电子数据”证据的依赖性。电子数据的存储需要依赖一定的电子介质,这些介质包括常见的光盘、硬盘、芯片等数据载体,这就决定了司法过程中除需审查电子数据证据还需要对储存证据的介质进行审查,存储介质必须能够正常运行,这样才可保证电子数据证据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性。
(4)“电子数据”证据的可复原性。现代数据存储技术已相当成熟,系统生成电子数据后便会同时对其进行存储、备份,还可生成用于还原数据的临时数据,预防电子数据丢失或者损坏。一旦电子数据出现丢失或损坏等问题,可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通过备份文件或临时数据对其进行复原。“电子数据”证据的这一优良特性是传统证据类型所无法比拟的。
三、“电子数据”证据的现场获取及保全
我国对电子数据取证方面的研究工作起步较晚,电子数据证据的现场取证和保全对工作人员的素质技能要求较高,操作不当有可能对证据产生损坏等不良影响。电子数据证据的获取及保全对证据本身及民事诉讼过程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现阶段做好电子证据的搜集保全工作应做到以下几点。
(1)对相关法律体系进行进一步完善。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证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类型,明确了其法律地位,但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搜集及保全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电子数据证据的获取及保全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这就涉及到数据搜集人员是否应出庭作证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会对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效力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笔者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应对与电子数据获取及保全有关的细节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为搜集保全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对搜集保全流程进行规范。规范的搜集保全流程是保证电子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的前提,电子证据的搜集保全流程应包括准备阶段、获取阶段、审查阶段等,准备工作至关重要,这一工作内容包括现场保护、技术手段选取、人员配备等关键工作,是顺利开展取证工作的前提。获取阶段中,应注意对数据证据进行备份、现场工作情况采集等工作,做好检查笔录和鉴定工作,对取证的全过程进行记录。
(3)完善电子数据取证机构建设。电子数据的取证对工作人员及取证机构的素质技能有很高的要求,当数据取证过程中遇到问题时通常需要借助有关机构来辅助工作顺利开展,这一工作方式在国外已广泛推广,专业的取证机构具有专门的技术设备和人才,可更好的完成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实际工作中应充分发挥这些机构的作用,并且,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机构人员可作为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保证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靠性、真实性。
四、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
民事诉讼司法过程中应对电子数据从证明能力和证明力两个方面进行审查,证明能力审查包括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审查、关联性审查以及合法性审查三个方面。客观性审查即要求电子证据反映的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这一审查过程中应对电子证据的来源、内容及存储介质进行严格审查,保证证据客观性;证据关联性审查是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审查电子证据能否证明案件的某一问题;合法性审查是为了保证证据的合法性,一方面是搜集电子证据的主体应合法,二是取证保全过程应合法。
电子证据证明力审查包括可靠性审查、完整性审查和充分性审查三个方面,可靠性审查是为了确定电子证据在证明力方面的可靠性程度,不同情况下可通过直接认定、间接认定和鉴定三个方面开展;完整性审查包括电子数据本身完整性和其依赖的系统的完整性两个方面,是确定电子证据是否经过修改等操作的关键步骤;电子证据充分性审查是为了确定电子证据是否足以证明案件中的待定事实,强调证据的数量和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
五、结论
本文分析研究了民事诉讼中有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保全及审查方面的有关问题,对电子证据的取证保全工作提出相关建议,包括完善相关法律体系、规范工作流程及完善取证保全机构建设等方面。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核问题,本文从电子证据的证明能力审核和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审核两个方面加以介绍,分析了各自的作用和具体的开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