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申报遇冷暴露征管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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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和规定必须考虑其自身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要看客观条件是否成熟,并对政策和规定执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做好评估与准备。否则,就是在浪费政府资源。
  
  个税自行申报,是实行从分类税制向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转变必须经历的一个环节。但现在看来,这却是一件令人尴尬的事情。既让自行申报人感到浑身“痒痒”,也让税务部门感到别扭。
  
  “慢热”背后藏隐患
  
  虽然自行申报纳税的截止期限已由原来的3月31日顺延至4月2日,最终的统计数字将在4月10日左右公布,但是,3月29日的数据不免说明了现在个税申报的尴尬局面。今年前两个月里,全国共有近40万人申报。广东、北京、上海、浙江等省市申报人数相对多一些,中西部省份较少,这与我国经济发展和人均收入不平衡,大部分高收入者集中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地区和重点城市的状况相符。以北京市为例,据地税局部门预计,北京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在30万~35万左右。但在1月25日的时候,北京个税申报者仅10043人,不足预期总数的1/30。而大约同一时间,全国其他地税部门的个税申报“收成”也是成绩不佳。根据国税总局的数据,1月15日,宁波有959人办理了申报,而重庆市、广东省和上海市的数字则分别为521人、503人和172人,有些地区甚至还是“零申报”。这与国家税务总局的预期目标相差甚远。
  为了扭转不利局面,2007年3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刊发了“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以督促纳税人及早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这样的“忠告”还是让一些纳税人及时觉醒。进入3月份以后,申报进度明显加快。
  截至3月29日,全国自行申报纳税人数已达到137.5万人。但据专家估计,我国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人数为600万~700万人,目前的实际申报人数占应申报人数的比例尚不足1/4。所以,从总体上看,申报情况令人遗憾,个人所得税税制本身的一些局限和旧弊也由此凸显出来。
  分析申报“慢热”原因,很多情况预料之中,毕竟是头一次,许多纳税人不了解自行纳税申报的政策规定和要求,也没有养成纳税申报的习惯;还有一些纳税人心存侥幸,持观望的态度,不着急申报;有一部分特殊的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可能掌握自己的收入情况,或者故意隐瞒收入情况,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事实上,这些原因的背后就暴露出此次个税申报的一些漏洞,问题不仅仅集中在纳税者身上,同样也反映出税务部门的缺陷。
  
  客观条件并不完善
  
  纳税人和征收部门同样是个税申报过程中的两个主体,申报结果不理想,双方都脱不了干系。而作为征收部门,自行申报宣传、准备不充分是导致目前尴尬局面的原因之一。
  从客观环境方面来分析,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简称《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纳税申报。当时,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与中国税务学会的专家就提出,收入超过12万元的要自行申报。但在2005年全国轰轰烈烈地宣传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的个税法修改时,个税自行申报这一重要变化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所以,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刘隆亨认为,“对个税自行申报前期工作准备不足,宣传不到位,是导致目前尴尬局面的原因之一”。另外,加上2005年个税改革之后,税务部门的重头戏就在两税合并、增值税的改革、房地产税等方面,这些税务领域的大事件,也牵扯了税务部门的很多精力,使得个税申报有些冷冷清清。由此可见,目前实行自行申报,客观条件存在着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准备不足难坏纳税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5年10月通过《决定》以后,国务院也相继通过了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简称《办法》)的时候,已经是2006年11月6日的事情了。该《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从2007年1月1日到3月31日止,2006年度总收入达到或超过12万的纳税人,必须在这3个月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从这里可以发现,2006年11月6日到2007年1月1日还不到2个月的时间,对于习惯了单位代扣代缴的纳税人来说,进行个税申报有点突然,时间未免显得仓促。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助理梁俊娇博士表示,由于事前没有通知,一些纳税人并没有记录2006年11月份以前的详细收入情况,个人的纳税凭据也很难收集整理,这给自行申报者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事实也是如此,2006年11月才开始宣布个税自行申报,到2007年3月底就要完成个税申报,对于纳税人来讲,这绝对是个措手不及的事情。举例来说,一个教授在2006年11月前受邀请出去讲学,得到一笔的酬金,会议主办方告知教授酬金已经缴纳所得税,却没有给教授纳税的凭据。如果教授在自行申报的时候,不能出示完税凭证,那将不得不补交税款。梁俊娇博士认为,这事实上是重复纳税,这样的情形不但给纳税人自行申报带来麻烦,也影响了他们的积极性。并且个税申报的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对自行申报人进行奖励。
  虽然北京等地目前尚未规定申报时要出示完税凭证,但少了完税凭证的个税申报,是否将这件事的意义大打折扣了呢?另外,刘隆亨主任也认为,从目前的状况来看,税务部门确实对个人申报的具体形式估计不足。如何应对纳税人可能出现的反应,没能充分考虑到。
  
  专家建议:先试点 再推广
  对于政府部门颁布的新政策和新规定而言,政策和规定必须考虑其自身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要看客观条件是否成熟,并对政策和规定执行期间出现的问题做好评估与准备。否则,就是在浪费政府资源。但实际上,从目前的税收征管水平来看,信息的收集整理是相当困难的,税务部门客观上很难掌握每个纳税人的情况;另一方面对纳税人来说,在申报时不仅要提供收入总额,还要提供收入证明和纳税证明。出于《办法》出台时间上的考虑,纳税人缺乏这方面的准备。因此对征纳双方来说,申报和稽核的成本都是高昂的。
  虽然对此次申报的最终统计结果还无从知晓,但是,税务部门对未按时申报者的罚款处罚措施却值得商榷。因为,既然《办法》已经开始实施,是建立在税收部门认为条件已经成熟的基础上的,所以,税务部门就必须承担征收过程中的义务,提高税务机关的征税能力,而不是把责任转嫁给纳税人。如果强行处罚纳税人,结果只会增加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
  对此,首都经贸大学张春平教授给出了一个比较好的建议,如果今年最终申报情况不理想,或许税务部门可考虑,将这项政策相关内容重新调整,把调整后的政策转为试点,明年只在京津沪等少数发达城市推行,待这些城市居民普遍接受后,再把成功经验逐步推广到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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