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为加强我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近日,陕西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陕西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细则》规定:托幼机构要照国家标准规定设立保健室或者卫生室。凡收托90-150名以上儿童的托幼机构应配备专职卫生保健人员,每增加150名儿童要增加一名卫生保健人员。收托90名以下儿童的托幼机构,应当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卫生室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定期参加校验。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卫生室的卫生保健工作由医师和护士承担。医师应当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当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按要求进行注册和定期考核。保健室工作的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培训,具有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基础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