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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立法分别确立了行政处罚听证和价格听证制度.由于所适用的行政管理领域与行政管理行为各自的特殊性,两种行政听证采取的启动程序模式并不相同.行政处罚听证是经由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而启动,采用的自愿听证;价格听证则是一种强制性程序,实行法定听证;不同的启动模式反映了立法者不同的价值取向.相对而言,法定听证更有助于实现对行政权的控制和对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