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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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黄金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重点工作。法治是新时期社会管理方式中最基础、最根本的手段,理应发挥其应有的主导作用。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在遵循法治的框架和治理模式的基础上,立足检察职能,延伸检察触角,找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路径。
  关键词 检察机关 社会管理创新 法治原则
  作者简介:龙敦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10-198-02
  社会管理创新是为适应我国社会从传统“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社会风险和社会问题不断显现的时代背景而提出的新命题,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机关的一项重点工作。检察机关如何在立足检察职能,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成为当下检察工作的重要课题。
  一、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据
  社会管理创新,是指在现有社会管理条件下,运用现有的资源和经验,依据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态势,尤其是依据社会自身运行规律乃至社会管理的相关理念和规范,研究并运用新的社会管理理念、知识、技术、方法和机制等,对传统管理模式及相应的管理方式和方法进行改造、改进和改革,建构新的社会管理机制和制度,以实现社会管理新目标的活动或者这些活动的过程。 社会管理创新既有继承,又有更新和发展,其目的在于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产出最优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益。检察机关被定位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主体,有力推动者,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具有一定的理论根据。
  第一,检察权兼具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属性,使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社会管理属性。“检察权一方面具有执行法律的机能,本质上属于行政权。但另一方面,因公诉权与审判直接关联,从而又具有与审判权同样的司法性质。” 具体到我国检察工作的实际,检察机关的行政性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存在着上下级的领导关系,另一方面我国检察机关具有自行侦查职能这一明显具有行政色彩的检察权,在实际的检察工作中具有一定的行政色彩,赋予了特殊的社会管理职能。
  第二,检察机关客观中立的地位、专业化的职业特性要求检察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发挥着强大的作用。司法的中立性、统一性、专业性及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等禀赋,决定了其在社会管理中具有独特的优势。检察机关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在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方面发挥着强大的作用。
  第三,检察机关作为社会管理系统的重要主体,在社会管理创新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社会管理是庞大的社会运行系统中的一个次级子系统,子系统内部间、各个系统间通过交往、互动、自治和反身得以发展更新。检察机关通过对自身职能范围内的社会管理事项组织、协调、控制和更新,对社会管理系统中其他主体的社会管理行为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继而推动整个社会运行系统的发展更新,对整个社会系统的更新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二、法治社会语境下的检察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
  社会管理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法治的方法运用到管理的全过程,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法治是新时期社会管理方式中最基础、最根本的手段,理应发挥其应有的主导作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体现法治的基本要求,也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第一,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提供了合法性基础。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宪法、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检察机关参与管理创新提供了法理基础。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牢固基础就在于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忠实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依法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第二,使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更具权威性。在传统社会,主要表现为秩序至上且偏爱权力的统治型模式,社会管理依附于统治者的权力,被统治者的利益保障付之阙如。在近代工业社会,主要表现为追求效率,偏爱工具理性的管理型模式,效率和公平是很难兼顾的。在现代社会,社会管理的最佳状态应当是构建法治型的社会管理模式。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管理活动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从这种意义上说,只有依法创新管理,社会管理创新才具有权威性、深厚的群众基础。
  第三,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提供了最优的模式。法治强调法律在实现社会治理中的权威性,要定“良法”促“善治”,通过预置规则体系,有效协调公权与私权、个体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使社会主体对自身的行为后果形成稳定的预期,并通过制度化的强力支持,保障规则的有效实施,确保整个社会处在规范化、制度化的有序轨道内。从人类社会管理模式的发展来看,法治型社会管理模式无疑是一种较高形式的社会管理模式,是当前中国社会管理的最佳模式。
  三、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着重处理好与法治的关系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只有在遵循法治原则基础上创新社会管理的理论、机制和方法,才能不断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和质量,形成新型的社会管理、公共治理格局。
  法学家富勒认为法律应当包括八个要素,即法治八原则:第一,法律的一般性;第二,法律应该公布或公开;第三,法律应当适用于将来而非溯及既往;第四,法律的明确性;第五,法律的一致性;第六,法律的可行性原则;第七,法律要具有稳定性;第八,官方行动与已颁布的法律之间的一致性原则。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无论如何创新,怎样创新,都应当践行好、维护好法治原则的基本内涵和精神内核:
  第一,要与法的一般性(普遍性)要素保持一致。法律不是针对特定人的,而是对一般人都适用的,这也就意味着法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行为的基本界限,意味着同样的情况应受到同样的待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由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家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这是现代法治赋予社会治理活动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坚守住平等公正对待一切人的底线,不能够对法治的公正权威产生丝毫的损害。   第二,要与法的公开性、明确性要素保持一致。现代法治是在反对封建时代的罪行擅断,封建特权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法律法规的及时公开公布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素,是规范引导人们行为的准绳,是适应现代社会管理的基本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现代法治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司法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根本要求,也是现代法治优越于其他社会管理模式占据主导地位的最有利的因子。
  第三,要与法的体系化、稳定性要素保持一致。法律是一个完整的科学的规范体系,如果法律自相矛盾,人们将无所适从。如果法律本身互相矛盾,公民就只能诉诸于自力救济,这无疑将严重危害法治的权威。社会生活要求建立在一定的确定性基础上,这种确定性要求在现代远甚于古代,法治的确定性要求法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反对法律朝令夕改。频繁改变的法律和溯及既往的法律具有同样的危害性。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应该是对以法治为主导的社会管理模式的完善,而不是对法治的彻底颠覆和无理破坏。
  第四,要与法的可操作性、反复适用性要素保持一致。法的可操作性、反复适用性既为社会管理主体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了保障,也为被管理对象对自己行为的预期,预测行为的法律后果提供了可能。法的反复适用性有利于社会管理主体在社会管理创新的实践中,约束权力的不当扩张,也利于实现社会治理的长治久安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有机平衡。
  四、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路径
  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要遵循法治的框架和治理模式,依循法治的原则不断展开,践行好、体现好法治原则基本内涵。那么,检察机关到底应该如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坚持什么样的思路,应该走什么样的法治路径呢?
  (一)立足检察职能,创新执法办案机制,找准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立足点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工作,通过执法办案来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正,理顺群众情绪,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执法办案是履行一切检察职能的本源和归宿,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性工作。 检察机关如果不能立足检察职能,把执法办案作为重要依托,那么其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就将成为空中楼阁。
  在侦查批捕、审查起诉、民行检察等检察职能领域要通过建立健全执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风险化解机制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长效机制来助推社会管理创新;在刑罚执行检察职能领域要不断创新服务在押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的体制机制来助推社会管理,通过设立检察官信箱进监室,加强安全防范检察,切实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积极探索参与社区矫正监督的新模式;在职务犯罪侦查与预防的检察职能领域通过不断创新严厉打击腐败犯罪、渎职犯罪、有效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助推社会管理创新;在控告申诉检察职能领域通过建立健全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助推社会管理创新。
  (二)延伸检察触角,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找准社会管理创新的接入点
  我国当前既处于发展的黄金期,又处于矛盾的凸显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多元多样多变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检察机关必须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以改革创新精神,适当延伸检察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方法,提升社会管理和服务的水平。
  要将检察触角延伸到社区管理,参与社区矫正对象服务管理,弱势群体服务管理,推进社区法律服务与咨询活动;要将检察触角延伸到学校。积极与校方合作,建立检察官兼职学校法制副校长制度,建立青少年犯罪检察建议制度,教育引导学校、家长采用正确的方式教育孩子;要将检察触角延伸到企业。积极举办法律宣传教育活动,重点加强与劳资纠纷或企业改制相关的法律宣传教育咨询。积极服务企业运营,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企业提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办法;要将检察触角延伸到农村。推动建立农村综治指导员制度,指导农村治保委、调解委等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切实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积极组织参加服务农村困难群众活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老人的服务管理;要将检察触角延伸到网络监督。积极配合其他政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等网络犯罪行为。积极推进检务信息的网络公开,有效引导网上涉检舆论,注意发现和搜集有关涉检的不良网上舆论,积极制定应对措施,主动回应网络民众对检察工作的诉求。
  注释:
  杨建顺.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容、路径与价值分析.检察日报.2010年2月2日.
  [日]法务省刑事局编.杨磊等译.日本检察讲义.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5页.
  付子堂主编.法理学高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367页.
  [英]洛克著.叶启芳,等译.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8页.
  冯明华.检察机关与社会管理创新.法制与社会.2010.9(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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