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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作为新型法定证据种类,具有虚拟性、稳定性、多样性和动态性的特征,区别于传统证据。由于理论和经验上的不足,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规则的立法规定还比较粗略,且不成系统。在刑事诉讼实务中也面临着取证程序、证明力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问题。因此,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规则,应从取证程序的规范化、人员和装备的专业化完善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从原始介质、保管链条等方面完善证明力规则;从取证主体、程序、权益保障等方面完善电子证据排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