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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劳动者针对有欠条的工资能否主张劳动报酬返还的债权请求权并要求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关键词]拖欠工资;返还请求;诉讼时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
基本案情:
甲公司于2006年6月21日成立,甲公司成立后,李某即担任公司副经理职务,且拥有公司的股份。李某与甲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曾经签订有《欠发公司员工工资通知单》,其中写明甲公司拖欠李某工资10600元,甲公司承诺于2007年9月17日之前给付。此后李某与甲公司于2007年11月29日又签订了《股份转让付款协议书》,约定李某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股份,甲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全部股份转让金10万元,该股份转让金全部结清之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李某确实于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了全部股份转让金,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0600元、25%的经济补偿金2650元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
庭审中,李某提供证据包括:2007年6月13日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月工资为每月4500元;《欠发公司员工工资通知单》,证明甲公司欠发其工资10600元,该通知单中甲公司确定的给付工资时间为2007年9月17日之前;《声明书》,证明李某自股份转让金实际结清日起解除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甲公司同意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声明书的出具日期为2007年11月17日;《股份转让付款协议书》,证明李某的股份10万元已转让,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收到了全部股份转让金,协议书的签订时间为2007年11月29日;仲裁机关的决定书,证明仲裁机关以超过仲裁时效,对其仲裁请求不予受理,该决定书认定李某提出仲裁请求的时间为2009年2月16日。甲公司对李某提交的仲裁决定书、《股份转让付款协议书》没有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庭审中,李某未提供关于仲裁时效抗辩的相关证据。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证明甲公司已经确定了拖欠工资的给付时间为2007年9月17日前,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因此仲裁申请时效应从已经确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李某提出仲裁请求的时间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问,其亦未提供存在时效抗辩的有效证据,因此李某主张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属于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权益,因此李某超过一年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因此驳回了李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但李某依据《欠发公司员工工资通知单》向甲公司主张欠发工资10,600元,该请求虽然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提出,但是李某仍然可以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行使普通债权请求权,而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故支持李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
评析意见:
庭审期间此案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争议主要是围绕此案以劳动争议立案后,劳动者针对有欠条的工资能否在劳动争议纠纷中主张劳动报酬返还的债权请求权并要求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一)劳动争议案件中请求权竞合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一条款规定造成了劳动争议纠纷中出现请求权竞合的情形,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这一事实符合了劳动法律关系及普通债权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中两项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劳动者既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主张工资返还请求权,也可以通过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程序而主张债权请求权。司法解释的这条规定使得掌握工资欠条的劳动者可以普通民事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更加有利于劳动者快速便捷地取得拖欠工资。
(二)请求权竞合所导致的时效适用问题
上诉这两种请求权发生了竞合,两者的权利性质不同,时效期间也有差异,因此带来了如何适用时效期间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就债权请求权完全可以单独提起普通民事诉讼而不必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但是李某对甲公司还有其他劳动争议赔偿主张时,李某在同一个案件中一并提出全部请求显然是更为便捷的选择。虽然李某放弃了普通民事纠纷可以不经仲裁的优势,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据此推断出李某也放弃了其实体权利可以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利益。否则司法机关就是在示意当事人一起劳动争议需分别提起两次诉讼,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诉讼成本。
这样处理的结果在民法理论中可以解释为请求权竞合所导致的时效竞合现象,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行使对己有利的劳动报酬债权返还请求,并同时适用对其更为有利的普通诉讼时效。一件劳动争议案件,法院针对有欠条的工资返还请求适用1年的仲裁申请时效。这样处理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审判宗旨之下,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法院都没有必要刻板僵化地追求案由与请求权现在性质上的一致性。
劳动者针对有欠条的工资能否主张劳动报酬返还的债权请求权并要求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关键词]拖欠工资;返还请求;诉讼时效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
基本案情:
甲公司于2006年6月21日成立,甲公司成立后,李某即担任公司副经理职务,且拥有公司的股份。李某与甲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曾经签订有《欠发公司员工工资通知单》,其中写明甲公司拖欠李某工资10600元,甲公司承诺于2007年9月17日之前给付。此后李某与甲公司于2007年11月29日又签订了《股份转让付款协议书》,约定李某转让其在公司的全部股份,甲公司于2007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全部股份转让金10万元,该股份转让金全部结清之日起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甲公司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李某确实于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了全部股份转让金,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0600元、25%的经济补偿金2650元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
庭审中,李某提供证据包括:2007年6月13日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其月工资为每月4500元;《欠发公司员工工资通知单》,证明甲公司欠发其工资10600元,该通知单中甲公司确定的给付工资时间为2007年9月17日之前;《声明书》,证明李某自股份转让金实际结清日起解除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甲公司同意支付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声明书的出具日期为2007年11月17日;《股份转让付款协议书》,证明李某的股份10万元已转让,并于2007年12月31日前收到了全部股份转让金,协议书的签订时间为2007年11月29日;仲裁机关的决定书,证明仲裁机关以超过仲裁时效,对其仲裁请求不予受理,该决定书认定李某提出仲裁请求的时间为2009年2月16日。甲公司对李某提交的仲裁决定书、《股份转让付款协议书》没有异议,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有异议。庭审中,李某未提供关于仲裁时效抗辩的相关证据。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证明甲公司已经确定了拖欠工资的给付时间为2007年9月17日前,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时间为2007年12月31日,因此仲裁申请时效应从已经确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李某提出仲裁请求的时间已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问,其亦未提供存在时效抗辩的有效证据,因此李某主张的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权属于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中的权益,因此李某超过一年提出仲裁申请,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期间,因此驳回了李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但李某依据《欠发公司员工工资通知单》向甲公司主张欠发工资10,600元,该请求虽然在劳动争议纠纷中提出,但是李某仍然可以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3条的规定行使普通债权请求权,而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故支持李某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的请求。
评析意见:
庭审期间此案引发了激烈的争论。争议主要是围绕此案以劳动争议立案后,劳动者针对有欠条的工资能否在劳动争议纠纷中主张劳动报酬返还的债权请求权并要求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
(一)劳动争议案件中请求权竞合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这一条款规定造成了劳动争议纠纷中出现请求权竞合的情形,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这一事实符合了劳动法律关系及普通债权法律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中两项请求权规范的构成要件,劳动者既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主张工资返还请求权,也可以通过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程序而主张债权请求权。司法解释的这条规定使得掌握工资欠条的劳动者可以普通民事纠纷为案由向人民法院起诉,更加有利于劳动者快速便捷地取得拖欠工资。
(二)请求权竞合所导致的时效适用问题
上诉这两种请求权发生了竞合,两者的权利性质不同,时效期间也有差异,因此带来了如何适用时效期间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李某就债权请求权完全可以单独提起普通民事诉讼而不必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但是李某对甲公司还有其他劳动争议赔偿主张时,李某在同一个案件中一并提出全部请求显然是更为便捷的选择。虽然李某放弃了普通民事纠纷可以不经仲裁的优势,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据此推断出李某也放弃了其实体权利可以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利益。否则司法机关就是在示意当事人一起劳动争议需分别提起两次诉讼,既浪费司法资源又增加诉讼成本。
这样处理的结果在民法理论中可以解释为请求权竞合所导致的时效竞合现象,当事人完全可以选择行使对己有利的劳动报酬债权返还请求,并同时适用对其更为有利的普通诉讼时效。一件劳动争议案件,法院针对有欠条的工资返还请求适用1年的仲裁申请时效。这样处理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审判宗旨之下,并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无论是仲裁机构还是法院都没有必要刻板僵化地追求案由与请求权现在性质上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