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日,自治区财政厅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管理,加强财政资金风险防控,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对全区财政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提出具体要求,重申制度规定,明确责任追究。一是开展国库现金管理范围限于省级财政部门,各地州市不得开展库款转存商业银行操作。同时,要求各地凡不符合地方国库现金管理规定开展的各类存款操作,限期于2018年6月底前清理完毕,将存款转回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