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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一种多发的职务犯罪,在定罪量刑的法律适用中一直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计算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如何认定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如何认定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多次挪用公款的数额应从挪用人进行非法活动、营利活动还是一般活动的性质来计算和认定;营利活动应从挪用公款的用途来认定;共同犯罪应从挪用人的主体身体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