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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络逐渐普及,网络游戏也得以快速发展。同时,针对网络游戏出现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尤其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侵权案件频繁发生,由此引发大量争议,其争议的焦点是: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对虚拟财产是否需要保护,以及如何进行法律保护,这些都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分析,认为在一定的条件下有必要进行法律保护,以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并提出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对策。
关键词: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立法保护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
网络虚拟财产分为广义与狭义。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用户在网络运营商所运营的虚拟架构的世界环境中一切社会关系的课题,它不仅仅局限于网络游戏,还存在于网络购物、网络交易等很多界面中,是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数字化、非物化的网络虚拟物。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当中,能够为用户所支配的游戏资源,主要包括:游戏账号、游戏币、虚拟装备等。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1.半虚拟性
虚拟性是虚拟财产最主要的特征,也是区别于现实财产最重要的特征。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网络虚拟财产是以互联网为生存载体,依赖于网络供应商的运营状况;第二,网络虚拟财产又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性,用户在虚拟环境下使用。
2.价值性
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用户为了获取虚拟财产,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与金钱,身这就产生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与现实中的商品一样,可以进行交易、转让、过户,都具有自身价值和交换价值。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价格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往往是玩家们自发进行交易的,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实存在。
3.可支配性
可支配性是指网络用户在网络环境下对属于自身账号部分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可以独占支配的。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不能跳脱网络平台,但与其他的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而且用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转移、交易、转让、放弃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
二、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保护虚拟财产有现实需求,是行业规范与发展的需要
网络游戏用户多,消费市场规模大,可以带动关联行业增长,已经成为国家新的经济增长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交易不是个别和偶然现象,虚拟世界的活动也需要受到规范的指引和约束,故从现实角度来说,对虚拟财产确有法律救济的必要;网络游戏巨大的市场和利润,自然会引发人原始的贪欲,法律的不明确给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阻碍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为规范和发展网络游戏,也有必要进行相关立法。
(二)保护虚拟财产是理论研究的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亟需制定
民法的两大核心权利,分别是财产权和人身权,人身权的存在和发展,是财产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虚拟财产受网络玩家重视,不是基于虚拟财产本身,而是其所体现出来的“虚拟人格”。网络是现实世界的延伸,人格权也应该包括网络环境所形成的“虚拟人格”,虚拟人格应该与现实人格有同等的法律意义。无论是学理界还是实务界,在网络财产的研究方面都存有空白,理应立法进行保护。
三、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建议
(一)我国虚拟财产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第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不明,保护范围模糊以及可救济的现行法不明。让不法的运营商和用户获利,让很多网络用户的利益受损害,但又无法可依。另外,法官们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判决也是大相径庭。
第二,网络用户和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缺乏法律依据。网络用户和网络运营商只是签订了一份格式条款,完全是依照运营商单方面的意思制定的。在权利义务方面,双方也是极端不平衡的。因此,很难单单从服务条款中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解决双方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
第三,缺乏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评定标准。我国在虚拟财产价值评定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司法裁判差异较大、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混乱。实践中,往往从运营商的营销策略和利润状况进行价值评估。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高低还取决于该财产在交易时的稀缺性以及该网络虚拟财产的拥有者所付出的时间、体力与精力。价值评定标准的缺失恰恰是导致公平正义的关键。
(二)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建议
1.完善我国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虽然《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首次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保护范围。它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如对网上购物建立“追踪机制”,完善网上追踪系统,一旦出现虚拟财产失窃,可以及时找到相关责任人;作为一种应急行政管理措施,由信息产业部制定网络管理法规,加强对网络公司、网吧的管理,明确合法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2.尽快制定与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的基本法,全面系统解决虚拟财产问题。仅仅通过司法解释扩大民法通则中“财产”的外延还不够,仍有一些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如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和法律要件、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玩家和运营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网络游戏中的“私服”、“外挂”、“虚拟交易平台”的管理和规范、网络游戏格式合同治理等问题都难以涉及,而这些也恰恰是实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立足司法现实,待条件成熟时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对其进行专门的保护,将上述问题彻底解决。
3.完善我国司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一,明确诉讼主体。涉及网络财产的方面,应尽量实行实名制,网络运营商也必须要保障用户资料的安全,这样做能较快确定受损的网络用户的身份,使其具有合法的诉讼地位。
第二,明确证明责任。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中,举证责任不明和取证困难是目前网络用户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从网络用户和网络运营商的关系上看,网络用户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在网络用户虚拟财产灭失的情况下,首先,网络用户无法判断是网络运营商的过失还是第三人侵权所导致的;其次,网络用户缺乏对网络技术的了解,无法正确快速地获取网络服务中的数据记录,这就直接导致了取证困难。为了更好地平衡二者间的利益,在举证时举证责任应当倒置。
四、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存在争议,保护方式上也各不相同,但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承认了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们对虚拟财产性质的界定和对其民法、刑法上的保护也给我国法律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在网络繁荣的今天,网络虚拟财产在各方面的保护性立法,仍需要大量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李长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探析——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为例[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16(2).
[2]李复达.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问[D].兰州大学,2016.
[3]蔡文波.浅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護[J].中国西部,2017
关键词:虚拟财产 法律属性 立法保护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
网络虚拟财产分为广义与狭义。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网络用户在网络运营商所运营的虚拟架构的世界环境中一切社会关系的课题,它不仅仅局限于网络游戏,还存在于网络购物、网络交易等很多界面中,是能够为人所拥有和支配并且具有一定价值数字化、非物化的网络虚拟物。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存在于网络游戏当中,能够为用户所支配的游戏资源,主要包括:游戏账号、游戏币、虚拟装备等。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1.半虚拟性
虚拟性是虚拟财产最主要的特征,也是区别于现实财产最重要的特征。网络虚拟财产的虚拟性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网络虚拟财产是以互联网为生存载体,依赖于网络供应商的运营状况;第二,网络虚拟财产又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性,用户在虚拟环境下使用。
2.价值性
在互联网环境下,网络用户为了获取虚拟财产,投入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与金钱,身这就产生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虚拟财产与现实中的商品一样,可以进行交易、转让、过户,都具有自身价值和交换价值。然而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价格没有一个公认的标准,往往是玩家们自发进行交易的,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确实存在。
3.可支配性
可支配性是指网络用户在网络环境下对属于自身账号部分的网络虚拟财产是可以独占支配的。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不能跳脱网络平台,但与其他的网络用户的资源相区别,而且用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转移、交易、转让、放弃自己的网络虚拟财产。
二、立法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保护虚拟财产有现实需求,是行业规范与发展的需要
网络游戏用户多,消费市场规模大,可以带动关联行业增长,已经成为国家新的经济增长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在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的交易不是个别和偶然现象,虚拟世界的活动也需要受到规范的指引和约束,故从现实角度来说,对虚拟财产确有法律救济的必要;网络游戏巨大的市场和利润,自然会引发人原始的贪欲,法律的不明确给网络游戏产业的发展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阻碍网络游戏行业的发展,为规范和发展网络游戏,也有必要进行相关立法。
(二)保护虚拟财产是理论研究的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亟需制定
民法的两大核心权利,分别是财产权和人身权,人身权的存在和发展,是财产权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虚拟财产受网络玩家重视,不是基于虚拟财产本身,而是其所体现出来的“虚拟人格”。网络是现实世界的延伸,人格权也应该包括网络环境所形成的“虚拟人格”,虚拟人格应该与现实人格有同等的法律意义。无论是学理界还是实务界,在网络财产的研究方面都存有空白,理应立法进行保护。
三、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建议
(一)我国虚拟财产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第一,网络虚拟财产的定性不明,保护范围模糊以及可救济的现行法不明。让不法的运营商和用户获利,让很多网络用户的利益受损害,但又无法可依。另外,法官们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判决也是大相径庭。
第二,网络用户和网络运营商的权利义务缺乏法律依据。网络用户和网络运营商只是签订了一份格式条款,完全是依照运营商单方面的意思制定的。在权利义务方面,双方也是极端不平衡的。因此,很难单单从服务条款中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解决双方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
第三,缺乏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评定标准。我国在虚拟财产价值评定方面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司法裁判差异较大、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市场混乱。实践中,往往从运营商的营销策略和利润状况进行价值评估。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高低还取决于该财产在交易时的稀缺性以及该网络虚拟财产的拥有者所付出的时间、体力与精力。价值评定标准的缺失恰恰是导致公平正义的关键。
(二)完善网络虚拟财产的建议
1.完善我国立法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虽然《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首次明确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保护范围。它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如对网上购物建立“追踪机制”,完善网上追踪系统,一旦出现虚拟财产失窃,可以及时找到相关责任人;作为一种应急行政管理措施,由信息产业部制定网络管理法规,加强对网络公司、网吧的管理,明确合法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2.尽快制定与网络虚拟财产有关的基本法,全面系统解决虚拟财产问题。仅仅通过司法解释扩大民法通则中“财产”的外延还不够,仍有一些问题无法从根本上彻底解决,如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特征和法律要件、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玩家和运营商各自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以及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解决方式、网络游戏中的“私服”、“外挂”、“虚拟交易平台”的管理和规范、网络游戏格式合同治理等问题都难以涉及,而这些也恰恰是实务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立足司法现实,待条件成熟时制定一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条例,对其进行专门的保护,将上述问题彻底解决。
3.完善我国司法上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
第一,明确诉讼主体。涉及网络财产的方面,应尽量实行实名制,网络运营商也必须要保障用户资料的安全,这样做能较快确定受损的网络用户的身份,使其具有合法的诉讼地位。
第二,明确证明责任。在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中,举证责任不明和取证困难是目前网络用户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从网络用户和网络运营商的关系上看,网络用户是处于弱势的一方。在网络用户虚拟财产灭失的情况下,首先,网络用户无法判断是网络运营商的过失还是第三人侵权所导致的;其次,网络用户缺乏对网络技术的了解,无法正确快速地获取网络服务中的数据记录,这就直接导致了取证困难。为了更好地平衡二者间的利益,在举证时举证责任应当倒置。
四、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对虚拟财产法律属性存在争议,保护方式上也各不相同,但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承认了虚拟财产的合法性,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他们对虚拟财产性质的界定和对其民法、刑法上的保护也给我国法律提供了借鉴和参考。在网络繁荣的今天,网络虚拟财产在各方面的保护性立法,仍需要大量的完善。
参考文献:
[1]李长玉.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探析——以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法律保护为例[J].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16(2).
[2]李复达.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法律问[D].兰州大学,2016.
[3]蔡文波.浅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護[J].中国西部,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