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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收货员结成“联盟”
在浙江宁波一家物流公司工作的陈军,2012年年底开始运输沥青,主要负责将沥青运输至江浙沪各地客户处。随着时间的推移,善于“动脑筋”的陈军琢磨出一条“赚外快”之道。2013年3月初,在一次交货中,陈军把收货员偷偷拉到一旁,商量“正事”,让他少卸些沥青。一番商量后,对方答应了。按照约定,陈军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支付了收货员6000元现金。随后他便把未卸掉的3吨沥青装运到老乡推荐的附近一家工厂,将沥青分装了15桶转卖给老板李强,每桶800元。怀揣着1.2万元现金,陈军心里美滋滋的,心想这钱来的也太容易了,值得铤而走险。于是,他的胆子越来越大,“外快”也越赚越多。此后的三个月里,陈军故技重施,先后变卖沥青共计200余桶,约40吨,价值高达17万余元。
7月上旬,警方根据线索抓获收购方李强,并对此予以立案侦查。三天后,闻风丧胆、寝食难安的陈军最终选择投案自首。而另一涉案收货员正被警方全力追捕中。日前,金山检察院分别以职务侵占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陈、李二人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金山法院经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陈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本案中,陈军作为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利用负责运送沥青的职务便利,在把沥青运送到收货单位后,与收货单位的卸油工相互勾结,通过少放沥青的手段,将少放的沥青变卖给李强非法获利。陈军对运输的沥青负有代为保管的职责,在运送到收货单位验收之前,沥青的损失由运输公司承担,故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李强在明知陈军变卖的沥青系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为赚取差价,非法获利,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暗设水箱给空车增重
2013年5月,王玲用多年积蓄购买了一辆集装箱货车,作为个体户挂靠在安徽一家运输公司,她还雇了驾驶员邵兵负责沥青运输业务。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玲从朋友处得知了沥青运输中的“猫腻”:在车里加装水箱,空车过磅前装满水,在开车时将水放掉后再装沥青,这样再过磅称重时就可以多出一部分沥青。“这方法挺隐蔽,沥青价格水涨船高,要是办成就发财了。看来要找小邵商量下。”王玲听了很心动,暗自打起了小算盘。寻思了一晚后,她决定拨通邵兵的电话。“我拉客,你运输,我们五五分账,有钱一起赚!”王玲信誓旦旦地承诺,双方意见很快达成一致。几天后,邵兵像往常一样开车到厂里拉沥青,不同的是这次他在车上加装了水箱,在空车过磅前,他偷偷地加满了水。由于是第一次作案,他显得有点紧张,生怕在开车途中水溢出来被厂里识破。开到沥青公司过磅后,邵兵趁机把水箱里的水放掉,佯装无事地再去装沥青。随后,他直接开车至王玲事先联系好的费平老板处,迅速将“捞”到的四桶沥青交给对方。
两人的生意很是红火,先后将3400公斤沥青私自贩卖给费平牟利。直至一个月后东窗事发,两人已非法牟利近2万元。近日,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王玲、邵兵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王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盗窃罪判处邵兵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中,王玲作为个体运输车的业主,利用往集装箱内的水箱加水增加空车重量,在空车过磅后,在灌装沥青前,趁机将水箱内的水放掉,使得沥青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公司多灌装了沥青,之后予以变卖获利。沥青的损失是属于沥青公司,因此其实质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邵兵与王玲事前没有共同商量偷卖沥青的事,但是邵在一次进沥青公司过磅后,准备装载沥青之前,在明知王玲要盗窃沥青予以变卖的情况下,通过加水、放水、放沥青的方法,帮助王玲完成盗窃沥青至变卖的过程,系事中参与,属共犯。
卸轮胎加油保持车重
2014年7月初,因大量收购非法所得沥青被网上追逃的费平被金山警方抓获。根据掌握的线索,又有包括赵世成等六名涉嫌侵占沥青的货车司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官审查案件时发现,这六名不法分子屡屡得逞,其使用的“新花招”可谓助力不少。据了解,这些司机都来自同一家运输公司,为“悄无声息”地获取沥青牟利,他们琢磨出了一套新方案。每次装货前,先把车子的备胎卸下,油箱也尽量空着过磅,装好沥青后再把备胎装上、油箱加满,中途开到费平处将多余重量的沥青出售。交易完成后,再驶往目的地过磅。直至案发,三个多月内他们平均每人作案约15次,公司流失的沥青多达20吨。
日前,金山区检察院依法对该六名货车司机以及费平提起公诉,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经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六名货车司机拘役四个月。本案中,六名货车司机作为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利用驾驶油罐车运输沥青的便利,在运输沥青到目的地的途中,利用磅秤误差,通过卸轮胎、加油等方法保持车重,将车上装载的部分沥青卸下予以变卖,从中获利,沥青的损失是属于物流公司,因此其行为系职务侵占罪。
物流公司集体犯案
2011年,来自安徽的小伙李力在宁波注册成立了一家物流公司,找来弟弟李为做经营,自己则是法人代表。2012年9月,兄弟俩将业务拓展到了上海,在金山区租了房子作为营业点。
李力主要承接沥青的运输,李为则在公司主要负责业务接单、车辆调度,公司一共有12辆车,两人合作得力,生意也渐做渐好。渐渐摸透里面的门道后,李为等人开始动起了歪脑筋,为了牟取更多利益,李为建议,“平时我们和几个贸易公司有运输的业务往来,不如将承运的沥青私自卸掉部分进行变卖,只要做得隐蔽,不会有人发现的,反正我们跟他们约定有千分之三的损耗嘛。”李为的想法很快得到了李力的回应,两人一拍即合。为了“做事”方便,两人又拉来几名驾驶员共同参与,每次有订单了,他们就按照约定地点装货,然后将车直接开到李为指定的偷放点,由公司两名小工偷偷卸下沥青后,再将车开走送货。
偷取的沥青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让司机装好沥青后直接回到公司卸下千分之三;二是将车开到收货单位卸货,卸到重量差不多了就关上阀门不让继续卸货。李为李力等人以每桶数百元价格收货后,再以高价固定卖给卷材公司,还有部分卖给收废油的小贩,从中赚取差价。渐渐地,几人胆子越来越大,甚至连其他物流公司的驾驶员也将沥青偷泄过来。
因为每次只卸掉一点,因此收货公司一般不会发现沥青被偷泄。直到2013年7月11日,金山公安分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李力李为等人经营的物流公司内有许多来历不明的沥青,有盗窃嫌疑,随后立案侦查。不久,李力等人被抓获,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查,李为先后通过上述方式共截取沥青价值14.5万余元,李力参与犯罪金额为4.8万余元,驾驶员等人参与截取沥青价值各1.3万余元。最终,金山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李力等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上述涉案人员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本案中,李为、李力等人利用为他人承运货物的职务便利,通过中途截取货物,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之所以定性为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因为在本案中,李力、李为作为涉案物流公司经营人,其授意或同意驾驶员截取本公司运输途中的货物,虽然是以公司名义进行。但截取的沥青并非用于单位,也未进入公司账户,而是由车辆所有人私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与此同时,李力等人对公司承运他人的物品具有一定的管理、保管和经手权,其截取沥青的行为就是利用了保管、经手这些财物的职务之便,因此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那么,公司负责人伙同他人能否职务侵占本单位的财产?检察官认为,公司法人与个人财产从法律上是独立的,即使公司经营者甚至法人代表侵害了公司财产,也属于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
在浙江宁波一家物流公司工作的陈军,2012年年底开始运输沥青,主要负责将沥青运输至江浙沪各地客户处。随着时间的推移,善于“动脑筋”的陈军琢磨出一条“赚外快”之道。2013年3月初,在一次交货中,陈军把收货员偷偷拉到一旁,商量“正事”,让他少卸些沥青。一番商量后,对方答应了。按照约定,陈军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支付了收货员6000元现金。随后他便把未卸掉的3吨沥青装运到老乡推荐的附近一家工厂,将沥青分装了15桶转卖给老板李强,每桶800元。怀揣着1.2万元现金,陈军心里美滋滋的,心想这钱来的也太容易了,值得铤而走险。于是,他的胆子越来越大,“外快”也越赚越多。此后的三个月里,陈军故技重施,先后变卖沥青共计200余桶,约40吨,价值高达17万余元。
7月上旬,警方根据线索抓获收购方李强,并对此予以立案侦查。三天后,闻风丧胆、寝食难安的陈军最终选择投案自首。而另一涉案收货员正被警方全力追捕中。日前,金山检察院分别以职务侵占罪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陈、李二人提起公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金山法院经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陈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本案中,陈军作为运输公司的驾驶员,利用负责运送沥青的职务便利,在把沥青运送到收货单位后,与收货单位的卸油工相互勾结,通过少放沥青的手段,将少放的沥青变卖给李强非法获利。陈军对运输的沥青负有代为保管的职责,在运送到收货单位验收之前,沥青的损失由运输公司承担,故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李强在明知陈军变卖的沥青系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为赚取差价,非法获利,仍予以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暗设水箱给空车增重
2013年5月,王玲用多年积蓄购买了一辆集装箱货车,作为个体户挂靠在安徽一家运输公司,她还雇了驾驶员邵兵负责沥青运输业务。
一次偶然的机会,王玲从朋友处得知了沥青运输中的“猫腻”:在车里加装水箱,空车过磅前装满水,在开车时将水放掉后再装沥青,这样再过磅称重时就可以多出一部分沥青。“这方法挺隐蔽,沥青价格水涨船高,要是办成就发财了。看来要找小邵商量下。”王玲听了很心动,暗自打起了小算盘。寻思了一晚后,她决定拨通邵兵的电话。“我拉客,你运输,我们五五分账,有钱一起赚!”王玲信誓旦旦地承诺,双方意见很快达成一致。几天后,邵兵像往常一样开车到厂里拉沥青,不同的是这次他在车上加装了水箱,在空车过磅前,他偷偷地加满了水。由于是第一次作案,他显得有点紧张,生怕在开车途中水溢出来被厂里识破。开到沥青公司过磅后,邵兵趁机把水箱里的水放掉,佯装无事地再去装沥青。随后,他直接开车至王玲事先联系好的费平老板处,迅速将“捞”到的四桶沥青交给对方。
两人的生意很是红火,先后将3400公斤沥青私自贩卖给费平牟利。直至一个月后东窗事发,两人已非法牟利近2万元。近日,金山区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王玲、邵兵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判处王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盗窃罪判处邵兵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案中,王玲作为个体运输车的业主,利用往集装箱内的水箱加水增加空车重量,在空车过磅后,在灌装沥青前,趁机将水箱内的水放掉,使得沥青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公司多灌装了沥青,之后予以变卖获利。沥青的损失是属于沥青公司,因此其实质采用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邵兵与王玲事前没有共同商量偷卖沥青的事,但是邵在一次进沥青公司过磅后,准备装载沥青之前,在明知王玲要盗窃沥青予以变卖的情况下,通过加水、放水、放沥青的方法,帮助王玲完成盗窃沥青至变卖的过程,系事中参与,属共犯。
卸轮胎加油保持车重
2014年7月初,因大量收购非法所得沥青被网上追逃的费平被金山警方抓获。根据掌握的线索,又有包括赵世成等六名涉嫌侵占沥青的货车司机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官审查案件时发现,这六名不法分子屡屡得逞,其使用的“新花招”可谓助力不少。据了解,这些司机都来自同一家运输公司,为“悄无声息”地获取沥青牟利,他们琢磨出了一套新方案。每次装货前,先把车子的备胎卸下,油箱也尽量空着过磅,装好沥青后再把备胎装上、油箱加满,中途开到费平处将多余重量的沥青出售。交易完成后,再驶往目的地过磅。直至案发,三个多月内他们平均每人作案约15次,公司流失的沥青多达20吨。
日前,金山区检察院依法对该六名货车司机以及费平提起公诉,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经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六名货车司机拘役四个月。本案中,六名货车司机作为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利用驾驶油罐车运输沥青的便利,在运输沥青到目的地的途中,利用磅秤误差,通过卸轮胎、加油等方法保持车重,将车上装载的部分沥青卸下予以变卖,从中获利,沥青的损失是属于物流公司,因此其行为系职务侵占罪。
物流公司集体犯案
2011年,来自安徽的小伙李力在宁波注册成立了一家物流公司,找来弟弟李为做经营,自己则是法人代表。2012年9月,兄弟俩将业务拓展到了上海,在金山区租了房子作为营业点。
李力主要承接沥青的运输,李为则在公司主要负责业务接单、车辆调度,公司一共有12辆车,两人合作得力,生意也渐做渐好。渐渐摸透里面的门道后,李为等人开始动起了歪脑筋,为了牟取更多利益,李为建议,“平时我们和几个贸易公司有运输的业务往来,不如将承运的沥青私自卸掉部分进行变卖,只要做得隐蔽,不会有人发现的,反正我们跟他们约定有千分之三的损耗嘛。”李为的想法很快得到了李力的回应,两人一拍即合。为了“做事”方便,两人又拉来几名驾驶员共同参与,每次有订单了,他们就按照约定地点装货,然后将车直接开到李为指定的偷放点,由公司两名小工偷偷卸下沥青后,再将车开走送货。
偷取的沥青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让司机装好沥青后直接回到公司卸下千分之三;二是将车开到收货单位卸货,卸到重量差不多了就关上阀门不让继续卸货。李为李力等人以每桶数百元价格收货后,再以高价固定卖给卷材公司,还有部分卖给收废油的小贩,从中赚取差价。渐渐地,几人胆子越来越大,甚至连其他物流公司的驾驶员也将沥青偷泄过来。
因为每次只卸掉一点,因此收货公司一般不会发现沥青被偷泄。直到2013年7月11日,金山公安分局民警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李力李为等人经营的物流公司内有许多来历不明的沥青,有盗窃嫌疑,随后立案侦查。不久,李力等人被抓获,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查,李为先后通过上述方式共截取沥青价值14.5万余元,李力参与犯罪金额为4.8万余元,驾驶员等人参与截取沥青价值各1.3万余元。最终,金山区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李力等人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职务侵占罪分别判处上述涉案人员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两年三个月不等。本案中,李为、李力等人利用为他人承运货物的职务便利,通过中途截取货物,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他人财产损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之所以定性为个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因为在本案中,李力、李为作为涉案物流公司经营人,其授意或同意驾驶员截取本公司运输途中的货物,虽然是以公司名义进行。但截取的沥青并非用于单位,也未进入公司账户,而是由车辆所有人私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与此同时,李力等人对公司承运他人的物品具有一定的管理、保管和经手权,其截取沥青的行为就是利用了保管、经手这些财物的职务之便,因此属于职务侵占行为。
那么,公司负责人伙同他人能否职务侵占本单位的财产?检察官认为,公司法人与个人财产从法律上是独立的,即使公司经营者甚至法人代表侵害了公司财产,也属于非法占有公司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