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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农地产权是对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的前提,明晰农地产权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保护农地产权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关键拳措。然而现实中,农地产权保护中主体虚位、产权虚置、权能残缺、帮助权缺失等,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对此,我国应通过科学设置农地产权、完善村民自治、保障农民结社权、强化司法救济等,为农地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