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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国际贸易中,开证申请人(APPLICANT)一般为买方,要求以自己或者收货人(CONSIGNEE)作为提单中托运人(SHIPPER)的事例越来越多,即在提单托运人栏填写开证申请人或收货人名称,在信用证中表述是SHOWINGSHIPPERASAPPLICANT(或收货人名称),这种做法当其为中间商时尤为普遍,给转买货物及在目的港提货带来许多便利。但对卖方———出口发货人将会带来收汇风险。而风险究竟有多大?能否化解?这是大家首要关心的问题。开证申请人要求自己或收货人作为提单中的托运人而导致卖方———出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