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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金属铸币流行时代,精明的商人使用化学药剂清洗硬币污渍,使之不被拒收的重新流通,是为“洗钱”最原始的含义。而对于现在的洗钱,反洗钱比较权威的机构巴塞尔银行法规及监管实践委员会,从金融交易角度对洗钱进行了描述:犯罪分子及其同伙利用金融系统将资金从一个帐户向另一个帐户作支付或转移,以掩盖款项的真实来源和受益所有权关系;或者利用金融系统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存放款项"。即常言之“洗钱”。
洗钱的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和融合阶段。犯罪分子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即为洗钱的处置阶段,这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而培育阶段则是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而融合阶段则是将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收益披上合法外衣并将清洗后的金钱集中起来使用。
洗钱的方式多样,为了逃避监管和追查,洗钱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长期的洗钱活动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洗钱工具,例如,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等。经济方式的创新也使洗钱方式不断翻新,更为隐蔽,如网上交易。专业的钱组织更是越来越熟练地对各种洗钱手段和方式加以组合运用;洗钱的对象相对固定:主要是资金和财产,这些资金和财产无一例外地与犯罪活动紧密相连;而随着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世界上人员往来、商品运送、资金流动、信息传播、服务的提供日益国际化,导致了犯罪活动的国际化。在追逐非法经济利益的跨国犯罪活动中,犯罪所得的转移成为一个关键问题,直接导致洗钱活动日益具有跨境、跨国的性质。
目前洗钱的工具也种类繁多,主要有以下几点工具:古董买卖、寿险交易、海外投资、地下钱庄、各类赌场等等。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 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农村信用社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
首先,农村信用社作为扎根于农村的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犯罪分子在放置、离析和归并洗钱"三部曲"中,在农村信用社自然就成为首选通道。信用社很可能有意或无意地被卷入"洗钱"犯罪活动中,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其次,农村信用社具有发现洗钱的业务和技术的条件。信用社从事货币经营业务,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汇出汇入往来款项,具有识别可疑交易的便利条件。同时,信用社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措施,通过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可以控制和防范洗钱犯罪。第三,如果信用社没有发现被不良客户所利用,或者信用社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实施洗钱,信用社就极有可能发生损失。并且基层工作人员一旦有意或无意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洗钱的通道,社会公众就不可避免地对信用社甚至整个金融系统的信用产生怀疑,动摇信用社的信用基础,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反洗钱意识淡薄
2003年3月1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布了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1997年我国新颁《刑法》191条明确了“反洗钱罪”。但是,这一系列条例、法规在我们信用社中的学习、贯彻、执行力度参差不齐,大部分仅停留在略知一二的层面上。并且高级管理人员对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教育还不够深入,信用社员工普遍缺乏反洗钱的意识和经验,甚至认为反洗钱是五大行的事,与我们信用社业务关系不大,反洗钱意识淡薄。
(二)技术手段落后
洗钱犯罪目前已公认为上游犯罪,洗钱手法和犯罪手段日渐更新,洗钱手段更加智能化、高科技化。而当前,我国的反洗钱由于处于刚起步的阶段,尚未建立起健全、完善的、与商业银行账务核算系统、支付系统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相对接的支付交易报告和监测系统。一方面,我行还没有相应的软件用于分析监测,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只能采用手工的方式进行统计、搜集,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无法做到对大额、异常支付交易进行及时的监测、记录、分析。另一方面,虽然建立并实施了大额可疑资金报告有关规定,由于没有相适应的技术手段跟上,没有建立良好的监测网络平台,难以对交易资金和具体的业务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三)组织机构待健全
当前,农村信用社尚未成立专职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仅仅是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组织形式建立了领导小组,并笼统地将反洗钱工作指定某一部门负责,没有设立专门机构,也没有配备专门人员,难以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四)处罚难以执行
目前农村信用社对反洗钱工作的处罚力度不够,往往只是针对问题提出一些纠改意见,助长了反洗钱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在实际的检查工作中,如制度不健全,报告不及时,尽职调查不周全,柜面审查不严格等问题,可大可小,违规事实的定性和处罚的尺度难以把握,影响了反洗钱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当前,一些基层工作人员不熟悉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規范,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大,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而且,受业务水平和工作内容的限制,缺乏经验,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差距很大,对反洗钱工作较难适应,在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机制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所用的现代金融支付工具,在异地、跨行频繁地进行资金运作,凭借自身水平,更是难以断定其行为是否属于洗钱。
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广泛宣传,提高对反洗钱的认识
首先,通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联社举办相关的专题讲座等一系列宣传育活动,来提高我行整体开展发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让基层工作人员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洗钱的危害以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认识到自己在发洗钱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参加发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遵守严格、规范、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规范,树立金融机构的良好信誉,有效遏制洗钱犯罪行为。
(二)改进反洗钱的技术手段
一是要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反洗钱监测措施,真正落实实时网络监控,增强反洗钱监测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是建立和推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跟踪、报告系统。实行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及报告的实时化,全面避免基层金融机构收集、统计、分析支付交易信息难以及手工操作随意性大、差错率高的弊病,便于反洗钱中及时发现问题,迅速采取行动,切实提高反洗钱的工作效率。三是建立涉及银行、证券、保险部门的反洗钱网络,拓宽反洗钱工作辐射的行业范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沟通和配合的联动网络。四是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与工商、税务、海关、外经贸和公安间的长期反洗钱协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共享数据信息资源,形成部门监管合力。整合农村信用社和人民银行内部信息资源,加强各业务环节的联系和沟通,形成涵盖事前、事中、事后连贯的监管体系,规范核查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三)建立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体系
一是建立反洗钱工作机制。应尽快明确信用社反洗钱的主管部门、人员和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同时,与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协调,建立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领导,在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牵头抓,协作部门配合抓,营业网点共同抓,临柜人员重点抓”的工作体系,强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在领导小组带领下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反洗钱工作。二是要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要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健全反洗钱工作的考核与奖惩机制,制定《反洗钱机构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专项检查、考核和评价。要建立反洗钱工作责任制,规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尽其职。要实行严格的反洗钱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认真进行检查或对查出问题不报告不处罚甚至弄虚作假的检查人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确保反洗钱检查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洗钱的过程通常分为三个阶段,即处置阶段、培植阶段和融合阶段。犯罪分子将犯罪收益投入到清洗系统的过程即为洗钱的处置阶段,这是最容易被侦查到的阶段;而培育阶段则是通过复杂的多种、多层的金融交易,将非法收益与其来源分开,并进行最大限度的分散,以掩饰线索和隐藏身份;而融合阶段则是将非法变为合法,为犯罪收益披上合法外衣并将清洗后的金钱集中起来使用。
洗钱的方式多样,为了逃避监管和追查,洗钱犯罪分子往往通过不同的方式和渠道对犯罪所得进行处理。长期的洗钱活动发展出了多种多样的洗钱工具,例如,利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利用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等。经济方式的创新也使洗钱方式不断翻新,更为隐蔽,如网上交易。专业的钱组织更是越来越熟练地对各种洗钱手段和方式加以组合运用;洗钱的对象相对固定:主要是资金和财产,这些资金和财产无一例外地与犯罪活动紧密相连;而随着经济、科技的飞速发展,世界上人员往来、商品运送、资金流动、信息传播、服务的提供日益国际化,导致了犯罪活动的国际化。在追逐非法经济利益的跨国犯罪活动中,犯罪所得的转移成为一个关键问题,直接导致洗钱活动日益具有跨境、跨国的性质。
目前洗钱的工具也种类繁多,主要有以下几点工具:古董买卖、寿险交易、海外投资、地下钱庄、各类赌场等等。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 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农村信用社在反洗钱工作中的地位
首先,农村信用社作为扎根于农村的银行,是经营货币的企业,犯罪分子在放置、离析和归并洗钱"三部曲"中,在农村信用社自然就成为首选通道。信用社很可能有意或无意地被卷入"洗钱"犯罪活动中,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其次,农村信用社具有发现洗钱的业务和技术的条件。信用社从事货币经营业务,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取、汇出汇入往来款项,具有识别可疑交易的便利条件。同时,信用社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控措施,通过保存客户的交易记录,可以控制和防范洗钱犯罪。第三,如果信用社没有发现被不良客户所利用,或者信用社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实施洗钱,信用社就极有可能发生损失。并且基层工作人员一旦有意或无意被犯罪分子利用成为洗钱的通道,社会公众就不可避免地对信用社甚至整个金融系统的信用产生怀疑,动摇信用社的信用基础,其后果是可想而知的。
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反洗钱意识淡薄
2003年3月1日人民银行总行发布了反洗钱工作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1997年我国新颁《刑法》191条明确了“反洗钱罪”。但是,这一系列条例、法规在我们信用社中的学习、贯彻、执行力度参差不齐,大部分仅停留在略知一二的层面上。并且高级管理人员对工作人员的反洗钱教育还不够深入,信用社员工普遍缺乏反洗钱的意识和经验,甚至认为反洗钱是五大行的事,与我们信用社业务关系不大,反洗钱意识淡薄。
(二)技术手段落后
洗钱犯罪目前已公认为上游犯罪,洗钱手法和犯罪手段日渐更新,洗钱手段更加智能化、高科技化。而当前,我国的反洗钱由于处于刚起步的阶段,尚未建立起健全、完善的、与商业银行账务核算系统、支付系统和《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相对接的支付交易报告和监测系统。一方面,我行还没有相应的软件用于分析监测,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只能采用手工的方式进行统计、搜集,工作量大,效率低,差错多,无法做到对大额、异常支付交易进行及时的监测、记录、分析。另一方面,虽然建立并实施了大额可疑资金报告有关规定,由于没有相适应的技术手段跟上,没有建立良好的监测网络平台,难以对交易资金和具体的业务进行综合分析,直接影响了反洗钱工作效率。
(三)组织机构待健全
当前,农村信用社尚未成立专职的反洗钱机构和队伍,仅仅是按照人民银行反洗钱的组织形式建立了领导小组,并笼统地将反洗钱工作指定某一部门负责,没有设立专门机构,也没有配备专门人员,难以把反洗钱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
(四)处罚难以执行
目前农村信用社对反洗钱工作的处罚力度不够,往往只是针对问题提出一些纠改意见,助长了反洗钱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在实际的检查工作中,如制度不健全,报告不及时,尽职调查不周全,柜面审查不严格等问题,可大可小,违规事实的定性和处罚的尺度难以把握,影响了反洗钱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当前,一些基层工作人员不熟悉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法规和行业制度規范,凭感觉、凭经验工作,业务处理随意性大,不能及时识别和防范洗钱活动,而且,受业务水平和工作内容的限制,缺乏经验,与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差距很大,对反洗钱工作较难适应,在金融机构信息共享机制相对落后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所用的现代金融支付工具,在异地、跨行频繁地进行资金运作,凭借自身水平,更是难以断定其行为是否属于洗钱。
农村信用社反洗钱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一)广泛宣传,提高对反洗钱的认识
首先,通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联社举办相关的专题讲座等一系列宣传育活动,来提高我行整体开展发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让基层工作人员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洗钱的危害以及对银行业务的影响,认识到自己在发洗钱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参加发洗钱工作的自觉性!遵守严格、规范、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规范,树立金融机构的良好信誉,有效遏制洗钱犯罪行为。
(二)改进反洗钱的技术手段
一是要运用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反洗钱监测措施,真正落实实时网络监控,增强反洗钱监测及时性和有效性。二是建立和推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跟踪、报告系统。实行对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监测及报告的实时化,全面避免基层金融机构收集、统计、分析支付交易信息难以及手工操作随意性大、差错率高的弊病,便于反洗钱中及时发现问题,迅速采取行动,切实提高反洗钱的工作效率。三是建立涉及银行、证券、保险部门的反洗钱网络,拓宽反洗钱工作辐射的行业范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职能部门沟通和配合的联动网络。四是构建信息共享机制。构建与工商、税务、海关、外经贸和公安间的长期反洗钱协作机制,畅通联系渠道,共享数据信息资源,形成部门监管合力。整合农村信用社和人民银行内部信息资源,加强各业务环节的联系和沟通,形成涵盖事前、事中、事后连贯的监管体系,规范核查工作,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
(三)建立反洗钱工作组织机构体系
一是建立反洗钱工作机制。应尽快明确信用社反洗钱的主管部门、人员和职责,迅速组织开展反洗钱工作。同时,与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协调,建立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领导,在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及建立相应的办事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部门牵头抓,协作部门配合抓,营业网点共同抓,临柜人员重点抓”的工作体系,强化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在领导小组带领下上下联动,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反洗钱工作。二是要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奖惩制度。要加强反洗钱工作的监督检查,健全反洗钱工作的考核与奖惩机制,制定《反洗钱机构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专项检查、考核和评价。要建立反洗钱工作责任制,规定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各尽其职。要实行严格的反洗钱检查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认真进行检查或对查出问题不报告不处罚甚至弄虚作假的检查人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确保反洗钱检查的严肃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