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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上看,国际法与差别待遇一直同步变动。随着国际法发生深刻的代际演进:从共存法转型为合作法,再从共益性合作法发展为公益性合作法,差别待遇也发生相应的演变,即从有利于强势国家嬗变为有利于弱势国家,从而实现了价值回归。而国际环境法律差别待遇的兴起则标志着差别待遇与国际法的关系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