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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对进入我国林业越来越多的外资,只有进行适当监管,才能使其效果最大化,才能保障林业外资投资预期目标的实现。文章提出,对林业外资监管应遵循有利于招商引资、有利于林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改变林业外资投资不均衡现象、有利于先进技术向我国转移的原则,制定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商品林产业化引资政策及制度。第一,制定林业外商投资专项法律法规;第二,完善林业外资资金监管和林木资产价值评估体系;第三,建立林业外资投资效果评估体系;第四,建立完善的林业外资行政监管机构;第五,制定林业外资优惠措施的监督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