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如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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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伴随着社会发展速度的日益加快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产生了各种新的事物,也随之出现了一系列新的问题,此时,人们的传统隐私也面临着被侵害的可能,而成为了研究的重点。隐私权作为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一直以来,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都给予了足够的重视,也在法律中对隐私权作出了一些规定,间接的对其作出了保护,但间接性缺陷问题,法律内容过于混乱问题以及法律规定之间协调性欠缺问题等,对隐私权保护的完善提出了要求。基于此,本文针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现状及完善的问题展开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现状;完善
  在网络技术日益发达的背景下,人们获取他人事务变得更加简单,获取的途径更加广泛,从而人们越来越重视对个人生活以及个人隐私的保护,隐私权便是最好的体现。对我国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关系着每一个公民的切实利益,是所有人都关注的问题。目前,虽然我国法律中设计隐私权问题的规定很多,但总体而言并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认识,也没有建立完成的制度,使得隐私权保护问题存在着诸多争议。
  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1.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存在着间接性缺陷问题
  从目前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来看,最主要的体现便是宪法和最高法院的三个司法解释,这属于间接性的保护措施,其实是存在着很大不足的,具体表现在三方面:第一,不管是在宪法,还是在民法中,都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做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这一点看,立法规定存在着不完备问题。第二,从宪法的适用性看,在实际中的适用性很低,从而使隐私权变得不具体,反而很空洞,如果仅凭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必然是无法代表实体法的。第三,在有些法律中,虽然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司法解释,但并未对其要素以及范围等作出明确的规定,更没有对隐私权侵害的构成条件,以及责任的归咎等问题做出说明。
  2.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内容太过散乱
  在我国,关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大都分散于各部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显得太过散乱,而其很笼统,在不同的法律解释中,内容各不相同,无法形成有效的衔接,也没有做出统一,更没有建立起系统的立法体系,从而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这种法律内容的不一致性,使得公民在遭受到隐私权侵害时,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而司法机关在维护公民隐私权的执行中,也会显得无从下手,按照不同的法律条款,甚至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处理结果,从而隐私权保护的可操作性太差。
  3.我国隐私权保护规定间缺乏协调性
  目前,我国三大程序法中,针对公民隐私权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隐私案件审理不公开;第二证据的收集程序需要對公民隐私进行保护。这两种规定相互之间并不存在任何的协调性。另外,虽然在程序法中,针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做出了规定,但是并未针对司法人员违反规定该做怎样的出发做出规定。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完善对策
  1.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
  目前,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针对公民的隐私权作出规定,而是以侵害名誉权的形式实行了间接保护,这样的方式,必然是不过全面的,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也是不利的。另外,在我国司法解释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只有擅自公布并恶意宣传他人隐私,使得他人名誉被损害的行为,才可以视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才能够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而对于对被人隐私造成侵害的行为,并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可见,这样的保护方式是存在矛盾的,也是不全面的,无法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但是,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在谨慎损失赔偿司法解释中,针对隐私权问题给出了直接保护的措施,这一点,是立法上的一种进步,可以继续从直接保护入手,做出更详细、更明确、更系统的规定。
  2.在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保护的内容
  科技的发展,在为人们的信息获取带来各种便利的同时,也使得隐私权侵害问题变得更加严重,为了更好的对公民隐私权进行保护,相关立法可以采用列举和概括整合的方式,对隐私权的范围做出规定。除此之外,还可以按照以往的经验,制定出一条关于隐私权保护的弹性条款,增加司法实践中,隐私权保护的弹性。当然,在对隐私权范围以及内容加以明确的同时,也应该在法律中对隐私权和其他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加以明确。
  3.构建健全的隐私权保护体系
  这一点,主要可以采用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保护为辅的方式。作为对公民权利保护做有效的法律武器,刑法足以让很多犯罪分子心生畏惧面,如果隐私权也能够通过刑法的方式做出明确规定,必然会对犯罪分子起到威慑作用,这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因而,可以在刑法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这一章节中,把对公民隐私权侵害的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单独划分为一个犯罪类型,其中对隐私权侵害的犯罪主体、客体、主观内容以及客观内容等做出详细的说明。同时,可以单独罗列一章节,对隐私权犯罪的具体惩处做出详细规定。
  刑事诉讼法是一项对公民诉讼权利进行保护的法律,其中对公民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该法律做出为公民提供了救济。所以,针对隐私权的侵害行为,也可以按照这样的方式,建立以自诉为主公诉为辅法律制度。对被害者给予自诉的权利,为其提供可选择的余地,让其不但能够行使自诉权利,对司法机关提出追究犯罪者刑事责任的要求;也能够在私底下和侵权人进行协商。这样的方式,不但能够实现对隐私权侵害行为的惩罚,而其也能够节省人力物力,是一种符合司法经济原则的措施。
  综上所述,在如今倡导和谐和文明的背景下,人们在追求物质利益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自身的权利,对人们隐私权的保护,能够保障公民的隐私不被泄露,有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而必须要在立法上完善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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