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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希望取得村级留用地,政府却否认村民有村级留用地
“不管怎样,我们都必须要回应得的村级留用地。”2008年12月初,浙江省玉环县华盛村村民对前来采访的记者说。
“玉环县机电工业园区(现玉环县城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征走华盛村196.08亩土地,按照玉政发(2001)69号文件,以被征地的15%行政划拨给我们村级留用地,但是他们没有划拨给我们”村民们说。
“文件中的15%比例并没有明确指征用土地之内的土地还是征用土地之外的土地。我们理解应当是在征用土地范围之外,按玉环的实际情况来说,在城镇规范区外征地一直没有保留村级留用地。”玉环县政府说。
“村级留用地是我们应得的”
玉环县坐落在浙江省东南沿海黄金海岸线的中段,是全国13个海岛县之一,其所辖的珠港镇为玉环县政府所在地,华盛村是珠港镇的一个自然村。
2000年玉环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玉环县机电工业园区,同时批准建立玉环县机电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机电工业园区建立后,玉环县土地管理局下属的城关土地管理所代表政府先后于2000年、2001年、2002年向園区土地所在的6个村征用土地,并逐级上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且支付了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由于进入园区的企业仅按各自使用土地面积向各村支付贴农金,导致园区内公建部分土地的贴农金无法得到兑现,为此,包括华盛村在内的6个村提出了要求支付公建土地贴农金的要求,玉环县机电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7日与6个村签订了协议书,按每亩每年1800元的标准,共支付10年,其中与华盛村签订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为玉环县城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原玉环县机电工业园区),乙方为华盛村。
“甲方因工业园区公建、三产及出让需向乙方征用土地。
一、甲方共向乙方征用土地的面积共计14.8759亩。
二、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征用土地的贴农金26.7766万元,支付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星期以内,系一次性支付。
上述贴农金为甲方向乙方征用土地十年的贴农金之和。甲方在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不再要求甲方另行支付贴农金,也不再要求甲方支付十年以后的贴农金。
三、甲方在支付了上述款项后,乙方同意不再要求村级留用地⋯⋯”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此协议,华盛村村民反应强烈,他们认为:首先该协议是有些人暗箱操作的结果,根本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其次该协议甲方不具备征地主体资格;该协议最终意图是剥夺华盛村的村级留用地。
村民们认为:工业园区征用华盛村的土地为196.08亩,并不是14.8759亩,有征用文件为依据;协议书中已经提到该14余亩土地系公建及三产用地,支付款项性质为贴农金;最后,每亩每年1800元的标准,也绝不可能是征用土地的补偿费,该款项是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后,以贴农金的名义额外向各村支付的。
在华盛村群众给记者的一份录音举报材料里,村民们说,“我们村的土地被征用,先是在2001年9月10日,村人民塘园地52.52亩被征用;2002年2月5日,村人民塘园地和水沟142.475亩地同样被征用。本来,按照玉政发(2001)6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以被征地的15%行政划拨给我们村级留用地,可遗憾的是,土地管理部门欺骗我们村,使我们华盛村始终没有取得村级留用地,为此一直争议到如今。”
村民误读了文件?
村级留用地是指农村土地被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规定比例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用于发展经济的土地。
华盛村土地被征用是从2001年开始的,所依据的政府文件为玉环县人民政府玉政发(2001)69号文件。关于村级留用地,这份政府文件里提到“……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征地机构按被征地总面积的15%行政划拨给被征地村作为村级留用地。”
那么,这么多年来,为什么华盛村的村级留用地一直就没有落实下去呢?
在记者采访中该县政府表示:对于村级留用地一事,玉环县人民政府玉政发(2001)69号文件确有规定,即“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征地机构按被征地总面积的15%划拨给被征地村作为村级留用地⋯⋯”文件中的15%比例并没有明确指征用土地之内的土地还是征用土地之外的土地。他们理解应当是在征用土地范围之外按一定比例给被征地村保留一定的村级留用地,因为土地既然被合法征用,即成为国家所有,在国有土地上存在村级留用地,于理于法都不通,因此文件中的村级留用地即指征用土地之外的土地,所以按玉环的实际情况来说,在城镇规范区外征地一直没有保留村级留用地,就是这个道理。因为在城镇规范区外未被国家全部征用,而未被征用的土地本来就是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理解的村级留用地是在征用的土地之内,其实并无政策和文件依据。
另外,早在2003年6月9日,玉环县人民政府即发布了玉政发(2003)61号文件,明文废止了玉政发(2001)69号文件,(2003)61文件规定的村级留用地是指“农民集体土地被全部征用后,按其征用的农用地总面积13%留给被征地村作为村级留用地……(第五条)”。华盛村总计被征用了不足200亩的土地,至今尚有数百亩的集体土地,这些土地即是文件中所谓的村级留用地,根本不存在村民所要求保留的村级留用地。
村级留用地之争
尽管政府这样认为,但村民们还是不理解,为了得到15%的村级留用地,“华盛村曾分别以两个案件向玉环县人民法院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在2008年10月14日,华盛村与玉环县城关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纠纷一案在玉环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可不知为什么,县法院对已经查明的事实直到目前还是迟迟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村民们说。
“而更令我们预料不到的是,在法院判决书还没有正式作出前,工业园区却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开挖,准备把该地块上的泥土卖给砖瓦厂”。
“我们村民见状纷纷感到不解,因此,为了保护争议土地,自发组织起来制止他们动工开挖的行为,有的村民去跟他们理论并阻止他们。”
“2008年11月11日上午,工业园区相关领导前来施工现场,劝阻保护争议土地的华盛村村民,并与村民发生了打架斗殴事件,有村民受伤。”
“2008年11月18日,村民跟园区又发生冲突,其中一位70多岁的老人被打。”
“2008年11月24日,也有斗殴事件发生。”村民们说。
对此,该县政府表示:华盛村的土地经县、市、省三级政府批准,已经被合法征用。那么,在合法征用的土地上进行施工的行为,毫无疑问也应当是合法的。但是,华盛村的部分村民出于私利,多次阻止、干扰施工人员施工,经劝阻仍然无效。村民的行为缺乏任何的正当性,其性质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制止,是维护法制尊严的需要,也是法律赋予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在起因和责任上,完全是村民一方的不法行为引起,村民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村民三次干扰、妨碍施工,造成冲突,其实是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关于村级留用地一事,虽然有玉环县人民政府的文件作为依据,其实并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仅规定征用土地后,应依法进行安置和补偿,并无留用地一说。即便按玉环县政府文件规定,留用地原则上也是针对城镇规划区内,并不是征用土地均要保留村级留用地,或者每次征用土地均要保留村级留用地,是否保留村级留用地,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从玉环县的实际情况来看,城镇规划区外的征地一直是没有保留村级留用地的。
“不管怎样,我们都必须要回应得的村级留用地。”2008年12月初,浙江省玉环县华盛村村民对前来采访的记者说。
“玉环县机电工业园区(现玉环县城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征走华盛村196.08亩土地,按照玉政发(2001)69号文件,以被征地的15%行政划拨给我们村级留用地,但是他们没有划拨给我们”村民们说。
“文件中的15%比例并没有明确指征用土地之内的土地还是征用土地之外的土地。我们理解应当是在征用土地范围之外,按玉环的实际情况来说,在城镇规范区外征地一直没有保留村级留用地。”玉环县政府说。
“村级留用地是我们应得的”
玉环县坐落在浙江省东南沿海黄金海岸线的中段,是全国13个海岛县之一,其所辖的珠港镇为玉环县政府所在地,华盛村是珠港镇的一个自然村。
2000年玉环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玉环县机电工业园区,同时批准建立玉环县机电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机电工业园区建立后,玉环县土地管理局下属的城关土地管理所代表政府先后于2000年、2001年、2002年向園区土地所在的6个村征用土地,并逐级上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且支付了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用。由于进入园区的企业仅按各自使用土地面积向各村支付贴农金,导致园区内公建部分土地的贴农金无法得到兑现,为此,包括华盛村在内的6个村提出了要求支付公建土地贴农金的要求,玉环县机电工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7日与6个村签订了协议书,按每亩每年1800元的标准,共支付10年,其中与华盛村签订协议内容如下:
甲方为玉环县城关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原玉环县机电工业园区),乙方为华盛村。
“甲方因工业园区公建、三产及出让需向乙方征用土地。
一、甲方共向乙方征用土地的面积共计14.8759亩。
二、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征用土地的贴农金26.7766万元,支付时间为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星期以内,系一次性支付。
上述贴农金为甲方向乙方征用土地十年的贴农金之和。甲方在支付上述款项后,乙方不再要求甲方另行支付贴农金,也不再要求甲方支付十年以后的贴农金。
三、甲方在支付了上述款项后,乙方同意不再要求村级留用地⋯⋯”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对于此协议,华盛村村民反应强烈,他们认为:首先该协议是有些人暗箱操作的结果,根本没有经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其次该协议甲方不具备征地主体资格;该协议最终意图是剥夺华盛村的村级留用地。
村民们认为:工业园区征用华盛村的土地为196.08亩,并不是14.8759亩,有征用文件为依据;协议书中已经提到该14余亩土地系公建及三产用地,支付款项性质为贴农金;最后,每亩每年1800元的标准,也绝不可能是征用土地的补偿费,该款项是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土地补偿款、安置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后,以贴农金的名义额外向各村支付的。
在华盛村群众给记者的一份录音举报材料里,村民们说,“我们村的土地被征用,先是在2001年9月10日,村人民塘园地52.52亩被征用;2002年2月5日,村人民塘园地和水沟142.475亩地同样被征用。本来,按照玉政发(2001)6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以被征地的15%行政划拨给我们村级留用地,可遗憾的是,土地管理部门欺骗我们村,使我们华盛村始终没有取得村级留用地,为此一直争议到如今。”
村民误读了文件?
村级留用地是指农村土地被征用为国有土地后按规定比例提留、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用于发展经济的土地。
华盛村土地被征用是从2001年开始的,所依据的政府文件为玉环县人民政府玉政发(2001)69号文件。关于村级留用地,这份政府文件里提到“……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征地机构按被征地总面积的15%行政划拨给被征地村作为村级留用地。”
那么,这么多年来,为什么华盛村的村级留用地一直就没有落实下去呢?
在记者采访中该县政府表示:对于村级留用地一事,玉环县人民政府玉政发(2001)69号文件确有规定,即“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土地后,征地机构按被征地总面积的15%划拨给被征地村作为村级留用地⋯⋯”文件中的15%比例并没有明确指征用土地之内的土地还是征用土地之外的土地。他们理解应当是在征用土地范围之外按一定比例给被征地村保留一定的村级留用地,因为土地既然被合法征用,即成为国家所有,在国有土地上存在村级留用地,于理于法都不通,因此文件中的村级留用地即指征用土地之外的土地,所以按玉环的实际情况来说,在城镇规范区外征地一直没有保留村级留用地,就是这个道理。因为在城镇规范区外未被国家全部征用,而未被征用的土地本来就是属于村集体所有。村民理解的村级留用地是在征用的土地之内,其实并无政策和文件依据。
另外,早在2003年6月9日,玉环县人民政府即发布了玉政发(2003)61号文件,明文废止了玉政发(2001)69号文件,(2003)61文件规定的村级留用地是指“农民集体土地被全部征用后,按其征用的农用地总面积13%留给被征地村作为村级留用地……(第五条)”。华盛村总计被征用了不足200亩的土地,至今尚有数百亩的集体土地,这些土地即是文件中所谓的村级留用地,根本不存在村民所要求保留的村级留用地。
村级留用地之争
尽管政府这样认为,但村民们还是不理解,为了得到15%的村级留用地,“华盛村曾分别以两个案件向玉环县人民法院和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在2008年10月14日,华盛村与玉环县城关经济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纠纷一案在玉环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可不知为什么,县法院对已经查明的事实直到目前还是迟迟不能作出公正的判决。”村民们说。
“而更令我们预料不到的是,在法院判决书还没有正式作出前,工业园区却在有争议的土地上开挖,准备把该地块上的泥土卖给砖瓦厂”。
“我们村民见状纷纷感到不解,因此,为了保护争议土地,自发组织起来制止他们动工开挖的行为,有的村民去跟他们理论并阻止他们。”
“2008年11月11日上午,工业园区相关领导前来施工现场,劝阻保护争议土地的华盛村村民,并与村民发生了打架斗殴事件,有村民受伤。”
“2008年11月18日,村民跟园区又发生冲突,其中一位70多岁的老人被打。”
“2008年11月24日,也有斗殴事件发生。”村民们说。
对此,该县政府表示:华盛村的土地经县、市、省三级政府批准,已经被合法征用。那么,在合法征用的土地上进行施工的行为,毫无疑问也应当是合法的。但是,华盛村的部分村民出于私利,多次阻止、干扰施工人员施工,经劝阻仍然无效。村民的行为缺乏任何的正当性,其性质属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进行制止,是维护法制尊严的需要,也是法律赋予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在起因和责任上,完全是村民一方的不法行为引起,村民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村民三次干扰、妨碍施工,造成冲突,其实是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关于村级留用地一事,虽然有玉环县人民政府的文件作为依据,其实并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仅规定征用土地后,应依法进行安置和补偿,并无留用地一说。即便按玉环县政府文件规定,留用地原则上也是针对城镇规划区内,并不是征用土地均要保留村级留用地,或者每次征用土地均要保留村级留用地,是否保留村级留用地,要视具体情况而定。从玉环县的实际情况来看,城镇规划区外的征地一直是没有保留村级留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