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洛克政治思想的体系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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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约翰•洛克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他的政治思想深刻的影响了以后的资产阶级革命家和众多的思想家,其著作《政府论》成为西方政治理论的古典名著。本文参照学界对洛克的研究成果,分析其对现代的启示。
  关键词:自然权利;政府起源;社会契约;法治;分权 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1)01-036-03
  
  一、关于洛克政治思想的体系分析
  洛克的政治学说尽管与他同时代的斯诺宾莎及稍后的法国启蒙思想家一样,都把自由作为政治学说的核心概念,但是,洛克更强调现实的自由,而不是理念的自由,反映在政治学说中,洛克更重视采用何种现实的、可操作的政治制度来保障自由,而不是沉湎于崇尚自由精神的理想主义中。因此,一方面,洛克对财产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使资产阶级自由有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洛克政治学说的现实主义色彩很浓,使他在具体的政治设计中具有折中性与不彻底性。
  (一)关于自然权利的思想
  关于自然权利,在洛克看来,最基本的自然人权除了生命本身外还有自由和财产,而自由和财产与生命本身具有同等的重要性。自然人权源于自然法、源自上帝,上帝赋予人生命的同时也赋予人自由和财产。自由和财产是生命的自然属性,是生命的基本内核,是生命的表征与确证,没有自由和财产的生命是残缺的,甚至是虚无的。属于上帝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从而与生命须臾不可分的自由和财产同样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洛克提出,人类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进行活动。生命、财产、自由是自然法赋予人们的不可转让、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 生命即生存权。 财产权是自然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财产在洛克的整个理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财产是人最重要的基本的自然权利之一,以致于国家的目的就是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洛克所说的财产有时也包括生命。 人是生而自由的,但不可以为所欲为。洛克将自由视为与生命同等重要的基本人权。一方面,自由是生命的保障,失去自由就意味着可能失去生命,因为只有自由的人才能够自由地采取措施保全和维持自己的生命;另一方面,自由是生命的表征和确认,生命的表达方式就是自由的活动,如果没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就不可能有对生命权的确认。
   (二)关于政府起源及构建的思想
  洛克通过契约这一媒介来实现了政治社会、公民社会的确立,每个个人都和他人一样一起同意按照契约把执行理性法则的自然权利交给共同体,以便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这一切都没有别的目的,只是为了人民的和平、安全和公共福利。”人们把权力交给的共同体,洛克整书未提主权者;而且这个契约是有限的和具体的。人们只是放弃执行理性法则的自然权利,而人所保留的自然权利却是限制主权共同体的正当权力。
  “他对政府之哲学基础所做的广泛思考这一原创性贡献,他的集前人成就的学说及原则应被认为是此后控制政府各项权力的基本原则”。洛克的政府起源思想具体阐述为人最初生活在自然状态之中,这种自然状态是和平、善意和互助的,是完备无缺的。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活动,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天赋权利。但自然状态仍然是一种不断受到他人威胁和侵犯的状态。这是由于自然状态存在着很大缺陷:1、缺少一种确定的、明文规定的、众所周知的法律。2、缺少一个公正的裁判者。3、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判决得到应有的执行。人们为了确保生命财产和安全不受威胁,便订立契约,把个人在自然状态中拥有的两种权利交给社会;一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有权做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事情的权利;二是自由惩处违反自然法的罪犯的权利。社会接受了人们基于契约而交出的权利,于是便设置政府,建立国家。基于契约的政府,其权力不是专制的。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福利。
  关于政府构建,洛克提出以下观点:1、普遍同意与多数人原则。政治社会的建立是需要人民的一种普遍的同意,但在建立了政治社会之后,人们就必须服从多数人原则,因为基于普遍同意的契约中已经规定了多数人原则。2、主权在民。洛克通过“人民同意”的原则和规定政府的目的——保护人民财产、为人民谋福利——的方式在理论上确保了人民的主权,但他还未能在制度设计层面上确保人民的主权,而是在人民主权遭受侵犯时无奈地诉诸上天。3、三权分立与权力制衡。洛克的分权思想是不成熟的、粗糙的,也没有体现权力的相互制衡,但他比较早、比较系统地提出这一思想的,并影响到后来的政治思想家,孟德斯鸠发展并完善了分权和制衡的思想。
   (三)关于法治的思想
  在国家的政体问题上,他坚决反对立法权由一个人掌握的君主专制而主张立法由社会多数成员掌握的民主制。 洛克认为,民主制国家应当是一个法治国家。法治就是国家必须依据正式颁布的法律来统治。法治是人们生命、财产和自由的有效保障。因为:第一,法律是理性原则的体现,服从法律是服从理性,服从理性不仅不会限制人们的自由,反而会扩大其自由。 第二,安全是自由的保障,服从法律,人们才能获得安全,从而获得自由。自由必须以守法为前提。 法治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还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鉴于君主专制和个人大权独揽的种种弊病,只有实行分权才能保证法治。
  作为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的结果所发展起来的东西就是法治国家的理论,它是建立在承认人权、公民权的基础之上的。洛克认为,基于契约的目的而引申达到这一目的的工具和手段就是那个社会所制定的法律。立法权是最高权力,而且一旦共同体把它移交在某些人手里就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但这种授予必须是全体人的一致同意,并且正如洛克所说:“社会给予他们的委托以及上帝和自然法对各种政体的国家机关的权力所定的界限:第一,它们应当以正式公布的固定法律进行统治,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宫廷权贵和乡村农夫都一视同仁,不因特殊情况而有所改变。第二,这些法律知识为了人民的福利这一最终目的,此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决不能对人民的财产课税。第四,立法机关即不应该也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转让给其他任何人,也不能把它置于并非人民安排的其他任何地方。”这里体现了议会主权和人民民主的基本精神。
  (四)关于分权的思想
   基于政府的目的及权力行使的正当性,洛克进一步提出了分权思想。实行分权可以克服君主专制和个人大权独揽的种种弊病。在资产阶级民主制社会中,国家权力应当划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证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不是专断的、随心所欲的、为所欲为的权力。立法机关是临时机关。执行权是负责执行已被立法机关制定的继续生效的那些法律的权力。执行权从属于立法权,执行机关应受立法机关的统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执行机关必须是常设机关。 对外权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各种事务的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虽然有区别,但是很难把它们分开,并同时由不同的人掌握。洛克进一步指出,制定法律的人不能同时拥有执行法律的权力。“政府的权力不可能是无限的,它不可存在一个人手中;立法权和执行权该由不同的人员行使,法官应该独立”,“而且行政受法律的约束”。“处在政府之下的人们的自由应有长期有效的规则作为生活准绳,这种规则为社会的一切成员所共同遵守”。这可以说有分权思想的开端,有法律至上的理念,有法律公开、法律正当和司法独立的精神。
  二、洛克政治思想的影响对现代的启示
  洛克的政治思想对现代的启示有以下三点:1、政治秩序的起源和本质观。洛克认为,为了确保人们已经拥有的东西,有必要建立一个政治共同体;如果政府僭越了被强加的职权范围,就能够解散它,并创立另一种替代的政治秩序。这样他建立了不同于同时代的霍布斯的观点,即他将主权者也纳入了共同体的范畴而不是霍布斯的利维坦;同时他思索已建立的政治秩序的崩溃,这也改变了霍布斯的政治共同体解散社会秩序也随之崩溃的理论。这样也是洛克明显区别于后来的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洛克赞成的是有限的契约理论并由此可以得出有限政府理论,也因此可以承认人的个体自由而这是法治的要求之一;卢梭则是所谓的大契约理想,虽然他提出了人民主权理论且其共同体也不同霍布斯,但这种契约极易剥夺人作为单个个体的自由。为此,对于社会主义体制下的中国如何在发扬和充实人民民主的同时如何兼顾个人自由的理论和实践,洛克的思想仍很有借鉴意义。2、权威和义务观。与政治起源的争论联系在一起的一致同意和契约理论,洛克利用这一同一的基本模式提出了有限政府的这一理论也赋予了个人自由的观点以实质内容;另一方面,洛克强调了对正当权威服从的理念。他认为,共同体基于成员的一致同意而产生,成员基于共同的福利将部分权力交给共同体成立政府后,人人就都应遵守政府的法律,破坏法律就是毁坏共同的幸福应受到惩罚;同时若政府行使的任期届满或政府违反了为公众谋福利的唯一目的,政府可以依法解散或人们可以重新选择人员或重建新政府。这里洛克提出了法律是共同体的唯一生活准则,而且人人或者任何组织必须服从法律;政府必须遵守为民服务的理念,而且人民可以合法解散政府或选举新成员或新政府。这一切对于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的培养是极有意义的。3、财产权观。洛克认为人是通过劳动才获得财产权的,并明显划分出了两种合法的财产权:其一,财产权源于政治社会及财产权完全是人为的结果;其二,私有财产只有通过其他人同意才能合法化。洛克是现代将财产权合法化的一个关键人物,他认为人在组成政府之前具有多种权利,政府的组建是为了保护这些权利,而且他认为财产权是人作为个体自我生存和发展的基石,也是免受他人支配和奴役的屏障。这些观点虽然体现了清教徒的思想,但对于“财产权入宪”后最近仍有激烈讨论的现实有理论指导意义;当然在承认私有财产权的同时,必须考虑财产的合法性问题及兼顾社会的公平问题,尤其是当今热门的弱势财产保护问题。
  三、洛克政治思想存在的问题
  首先洛克的政治法律思想是有缺陷的,表现在:1、他对社会中对于个人自由的支持描述的太少。2、洛克主张机会平等,除了个人自愿外没有其他的保证,过于消极,不切实际。3、洛克重视个人而忽视社会。
  同时洛克的劳动理论虽然能够从整体上为知识产权的私权性质提供一个合理性的解释,但用于解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时,仅仅从自然权利出发,单纯通过劳动来解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1、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是以上帝将地球上的一切给予人类共有为前提的,而且这种共有状态是一种自然共有状态,在这个状态中,完全没有人类劳动生产过的痕迹。2、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很难解释知识产权主体与客体无限分离的现象。3、洛克的财产权劳动理论无法解释许多知识产权(比如专利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的原始取得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和公告等程序的现象。4、洛克财产权劳动理论的核心,即只要劳动与处于某个共有状态的东西混合在一起,劳动者就自然取得了该东西的所有权,也无法适用于知识产权合理性的解释,否则便会从根本上否定整个知识产权制度。5、洛克财产权学说中的两个条件同样无法说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许多特殊现象。
  四、结论
  洛克的政治思想越来越多地为人们所接受,其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但上述这些问题仍然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综上所述,洛克的思想奠定了西方自由主义政治法律思想的大体框架,其贡献是巨大的,我们从不同的视角来看,总会得到很多的启发。但是,理论的存在必然要有所侧重,必然存在价值选择,也就必然不会尽善尽美。对我们最大的助益就在于我们可以已前人的理论为基点,不断的在批判和反思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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