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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加强,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案件日益增多,国家工作人员作为职务犯罪的特殊主体,对其准确认定对于依法打击职务犯罪起着关键作用。本文特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入手,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浅析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方法,希望能对实务中准确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起到帮助。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国有公司
1 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我们可以将国家工作人员分为四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要件
通过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分类后,我们可以看出,各类国家工作人員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从事公务”,所以要想准确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我们首先要对“从事公务”进行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也即“从事公务”必须是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能,要与职权相联系,且职权内容须是管理公共事务或是监督、管理国有财产。与职权无关的劳务活动和技术服务,或与职权相关但职权内容不属于管理公共事务或者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不应认定为“从事公务”。
3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要件
对公共事务进行界定后,各类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得以明确,但认定各类国家工作人员不仅需要从事公务,还需要满足一些形式上的要求,下面笔者将具体分析认定四类国家工作人员所需要的形式要件。
3.1 认定国家机关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要件
根据《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机关人员在编与否并不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只需相关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任职即可。此外,在乡(镇)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2 认定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要件
根据《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要认定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前提是接受国有单位的委派,同时,这里的委派必须体现国有单位的整体意志,也即需要通过国有单位集体,或者是国有单位的党委或党政联席会决定任命、委派才可。此外,还需注意一点的是,被委派人员所任职的非国有单位中,必须具备国有资产的内容或项目,否则不具备从事公务的要件,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
3.3 认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要件
对于认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形式上并无特殊要求,仅需在其中任职即可,无需在编。但对于国有企业该如何认定,是指国家全额出资企业、还是国有控股企业、还是指国有出资但未达到控股标准的企业,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对此给出明确的界定,不过通过《座谈会纪要》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表述“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我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做出了明确的区分表达,故此处的国有公司、企业,应以国家全额出资的公司、企业为准。
3.4 认定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的形式要件
根据《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一是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三是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四是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只要符合上述四类人员,且又从事公务的相关人员即可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4 结语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认定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需同时满足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的要件。其中最核心的实质要件就是“从事公务”,也即从事职权内容为管理公共事务或者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职务。而形式方面的要件则根据不同类型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有所不同,故我们在认定被告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既要把握其本质特征,也要对不同类型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区分,具体认定,以准确认定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有效打击贪污腐败犯罪保驾护航,也为实现司法公正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罗开卷.“三步骤”认定国家工作人员[J].山东国资,2019(05).
[2] 杨雅君,莫智慧.实务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与认定[J].法制博览,2018(31).
作者简介:陈伟涛(1996—),男,福建人,律师助理,本科,研究方向:刑法。
(作者单位: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国有公司
1 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
根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根据上述条文规定,我们可以将国家工作人员分为四类:一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四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实质要件
通过将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分类后,我们可以看出,各类国家工作人員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从事公务”,所以要想准确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我们首先要对“从事公务”进行界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
也即“从事公务”必须是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能,要与职权相联系,且职权内容须是管理公共事务或是监督、管理国有财产。与职权无关的劳务活动和技术服务,或与职权相关但职权内容不属于管理公共事务或者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不应认定为“从事公务”。
3 认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要件
对公共事务进行界定后,各类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得以明确,但认定各类国家工作人员不仅需要从事公务,还需要满足一些形式上的要求,下面笔者将具体分析认定四类国家工作人员所需要的形式要件。
3.1 认定国家机关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要件
根据《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有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乡(镇)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机关人员在编与否并不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认定,只需相关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任职即可。此外,在乡(镇)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也应当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2 认定国有单位委派至非国有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要件
根据《座谈会纪要》相关规定,要认定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人员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前提是接受国有单位的委派,同时,这里的委派必须体现国有单位的整体意志,也即需要通过国有单位集体,或者是国有单位的党委或党政联席会决定任命、委派才可。此外,还需注意一点的是,被委派人员所任职的非国有单位中,必须具备国有资产的内容或项目,否则不具备从事公务的要件,不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标准。
3.3 认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形式要件
对于认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在形式上并无特殊要求,仅需在其中任职即可,无需在编。但对于国有企业该如何认定,是指国家全额出资企业、还是国有控股企业、还是指国有出资但未达到控股标准的企业,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对此给出明确的界定,不过通过《座谈会纪要》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委派至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表述“如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在国有控股或者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我们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做出了明确的区分表达,故此处的国有公司、企业,应以国家全额出资的公司、企业为准。
3.4 认定其他依法从事公务人员的形式要件
根据《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四类:一是依法履行职责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是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人民陪审员;三是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农村和城市基层组织人员;四是其他由法律授权从事公务的人员。故只要符合上述四类人员,且又从事公务的相关人员即可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4 结语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要认定职务犯罪的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需同时满足形式和实质两个方面的要件。其中最核心的实质要件就是“从事公务”,也即从事职权内容为管理公共事务或者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组织、领导、管理、监督职务。而形式方面的要件则根据不同类型的国家工作人员而有所不同,故我们在认定被告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时,既要把握其本质特征,也要对不同类型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区分,具体认定,以准确认定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为有效打击贪污腐败犯罪保驾护航,也为实现司法公正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罗开卷.“三步骤”认定国家工作人员[J].山东国资,2019(05).
[2] 杨雅君,莫智慧.实务中"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与认定[J].法制博览,2018(31).
作者简介:陈伟涛(1996—),男,福建人,律师助理,本科,研究方向:刑法。
(作者单位: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