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刑法课一体化建设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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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作为法律高职教育的一门核心课程,刑法课必须面向刑事司法,应通过提升师资水平、优化教学内容、推广实践教学、推行多元考核等途径,开展高职刑法课一体化建设,强化学生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培养,增强高职刑法课的吸引力。
  【关键词】法律高职院校 刑法课 一体化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4)02C-0050-04
  基于刑法地位特殊、应用广泛等因素,高职刑法课易突出应用性、实用性,但是,受高职教育政策、社会认可度、法律高职学生的就业前景、高职学生自身素质以及刑法课自身特性等因素影响,高职刑法课的吸引力仍显不足。高职刑法课必须以学生为本、面向刑事司法,从提高师资水平、优化教学内容、普及实践教学、推行多元考核等方面着手,开展一体化建设,增强课程吸引力,提升法律高职学生就业竞争力,实现法律高职人才培养目标。
  一、提升师资水平
  作为课程的建设者和实施者,教师的师德风貌、理论知识、实务经验等直接决定课程的质量,进而影响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这同样适用于法律高职教育。但是,培养具备法律职业能力和法律职业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高职教育的目标定位,基础比较薄弱、综合素质不高的高职学生,对师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只有加强课程师资一体化建设,提升高职刑法课师资水平,才能满足社会和学生需求,才能增强课程吸引力。
  (一)师德、素质一体化
  刑法关乎人的生死存亡,对刑法课教师的师德和素质要求更高。刑法课教师应加强学风建设,提高师德修养。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制度约束、实践力行等,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刑法教师应始终胸怀正义、充满爱心、严谨正直、诚实守信、满怀激情、循循善诱、甘于寂寞、乐于奉献、爱岗敬业。拥有这些,可以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和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做言传身教的榜样和教书育人的楷模,从而以人格魅力感召学生,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包括诚信品质、纪律性、敬业精神、责任感等,进而增强刑法课吸引力。除了加强师德修养,还要提高教师业务素质。一方面,丰富理论知识,提高专业水准;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实践,丰富实务经验。
  (二)理论、实务一体化
  “双师型”教师是高职院校师资的特色。对于个人而言,“双师型”教师既是理论与实务一体化的体现,也是一体化的目标。“双师型”教师的评价指标体系可以从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两个方面来确定。理论水平包括学历、专业知识、教学科研能力等,实践能力包括社会服务能力、实务部门工作经验等。对于前者,必须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吸取新的营养。刑法课教师可通过自学、定期读书讨论、学历教育、专业知识培训、教学科研活动等途径丰富理论知识,尤其是建构教师合理的刑法学专业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教师专业水准,从而使教师以渊博的知识影响学生,增强刑法课吸引力。对于后者,刑法课教师必须积极参与司法实践。为此,一方面,应定期安排专职教师到基层法律实践部门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锻炼,丰富刑法课教师的实务经验。虽然目前高职法律院校部分刑法课教师具有律师从业经历和经验,但是在律师事务所的实践经验并不全面,并且部分专职教师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或未实际执业。另一方面,应外聘兼职教师,即从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践部门聘请一些既有丰富实践经验又有一定理论知识的专家来担任兼职教师,让他们给学生传授实践技能。无论是请进来,还是走出去,都不能只停留于形式,要有实质性内容并形成稳固、长效的机制。教学实践证明,刑法课教师自己办理的案件对学生更具吸引力。
  (三)个人、团队一体化
  在高职院校甚至普通高校,刑法课教学都是由一名教师进行。这种传统的教学存在诸多缺陷,与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广泛性不匹配,与老师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差异性不匹配,与学生学习的开放性、拓展性不匹配。传统教学的弊端,促使我们提倡合作教学,加强教学团队建设,以满足学生的需求。通过校外兼职教师与校内专职教师、年长教师与年轻教师、非刑法专业教师与刑法教师的合作教学等,进而形成一支发展目标明确、业务水平较高、研究方向稳定、学术风气浓厚、教学经验丰富、团结协作良好、梯队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通过合作教学,向学生展示老师在理论把握、实务经验、思维模式、思考方法方面存在不同,可极大激发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师生共同思考、分析、讨论、交流,增强刑法课的吸引力。
  二、优化教学内容
  (一)与行业部门合作确定内容
  与法律高职息息相关的行业部门主要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含监狱劳教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高职就业岗位主要是公安派出所民警、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律师助理、司法警察、书记员等。法律实务部门面临的是一个又一个具体的刑事案件,办理刑事案件需要的知识是综合的而不是单一的,不但需要实体刑法,还需要程序刑法;不仅需要刑法,也需要证据法、法律文书等。法律实务部门要求高职刑法课对刑事司法起到指引、推进作用,关键是培养学生对刑事法律规范的理解和适用能力,以及对刑事案件事实的抽象和归纳能力。法律实务部门的从业人员需具备职业道德、刑事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方法和法律技能。可见,法律实务部门对刑法课的要求是职业性的、应用性的、实用性的,而且综合要求比较高。这就对法律高职课程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不能简单地机械地理解“必需、够用”。因此,法律高职院校应与法律行业实务部门一道,根据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共同确定课程内容。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我们的“产品”是“适销对路的产品”。在与行业部门合作确定课程内容时,注重发挥外聘兼职教师的作用。
  (二)刑法课内容的分与合
  1.刑法课的“分”。刑法课的“分”随处可见,将实体刑法与程序刑法分开,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分开,将事实与证据分开,将定罪与量刑分开等。刑法课经常进行案例分析,但无论是课堂教学还是期末考试,所给定的案例基本是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同学们无需利用证据证实,人为地将证据与事实割裂开来。课堂如此,一般的考试如此,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必须参加和通过的资格考试——司法资格考试何尝不是如此。司法考试对刑事案例的考察,也是采取分而治之的方法,即将证据与事实分开、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开分析刑事案例。刑法课的分适应了学生循序渐进的认知规律,符合教育规律,但无法满足刑事司法的需要。   2.刑法课的“合”。刑法课的分的目的或者说分到一定程度,就应该是“合”,这不仅符合教育规律,而且最重要的是能满足刑事司法理念和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刑事司法本身就是合。面向刑事司法的刑法,即司法刑法应将刑事司法过程包括成案机制和定案机制纳入刑法学的视域。认识到这一点,刑法课应自觉的运用“合”,既包括刑法之中的合,也包括刑法之外的合。刑法之中的合,简单来说,就是定罪与量刑的结合,因为刑事司法无外乎定罪与量刑。通过个案的定罪量刑,可以把全部刑法知识串联起来。具体来说,对已经查证属实的案件事实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对有罪或无罪有重要影响的事实。对定罪有重要影响的事实主要有:法益、行为、结果、时间、地点、目的、动机、年龄、身份等;无罪的结论及理由:正当化事由、不具备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刑法13条的“但书”等;有罪的结论及其处理。列出个案所有涉及的罪名,对疑似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将案件事实与疑似罪名的犯罪构成进行比对,符合则确定构成该罪,不符合则不构成该罪;对确定的罪名进行量刑,量刑时首先考虑法定量刑幅度,其次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包括:法定量刑情节,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自首、立功、累犯、数罪并罚等;酌定量刑情节,如被害人过错、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等,最后确定宣告刑。刑法之外的合,就是发现刑事案件,侦破刑事案件,收集证据,抓获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追诉、审判乃至行刑。最后,将刑法之中的“合”和刑法之外的“合”结合起来。例如,从证据材料中捕捉细节,进行概括和归纳,形成构成要件事实或者量刑事实,并书写各种法律文书,包括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和辩护词等。这样,通过一个案件,把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法律文书等多门课程内容都调动起来了,即刑法课将刑法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教学放置于整个刑事诉讼案件的实践中进行,将实体法知识与程序法知识等结合起来,与司法实践所要求的实践能力对应起来,从而提升了我们培养的准法律人的应用能力和就业能力。
  (三)刑法课内容的一般性与特殊性
  与行业部门合作确定刑法课内容以及刑法课内容的分与合,是就刑法课内容的一般性而言的。但问题是,具体的职业岗位不同,对刑法课内容的要求也会有所不同,这涉及到刑法课内容的特殊性。如果刑法课内容不考虑因岗而异的特殊性要求,就不能解决一般性与特殊性这对矛盾,就不能满足社会真正的需求。特殊内容的确定,需要考虑刑法课程的重点难点、专业方向、社会实际等因素。这里以专业为例,合理安排课程内容。对于法律事务专业,在照顾刑法理论知识面包括刑法论、犯罪论、刑罚论和个罪论的前提下,着重讲授犯罪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侵犯财产罪等重点章节罪名,因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以及侵犯财产罪是常见多发的犯罪;就社区矫正专业而言,在照顾理论知识面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刑罚论,尤其是刑罚执行部分,因为社区矫正属于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对于狱政管理专业,着重讲授妨害司法罪、贪污罪、渎职罪等与队伍建设有关的职务犯罪。如此一来,一般性的刑法理论和知识保证了我们培养的准法律人对刑法整体结构和基本理论的掌握,特殊性的刑法理论和知识尤其是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理论和知识保证了我们培养的准法律人对刑法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三、推广实践教学
  (一)教学方法的选取标准
  融“教、学、做”一体的教学方法,应符合一定的标准:普及性、实践性、技能性以及与教学内容的一致性。四者的有机统一,就是融“教、学、做”一体的教学方法。
  1.教学方法与教学内容的一致性。教学方法是形式,形式要与内容统一。因此,选取教学方法首先要考虑教学内容。如前所述,为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刑法课内容必须实现“合”,即刑法课内容一体化。与教学内容相适应,教学方法也应体现“合”,体现一体化,即该种方法能够实现理论教学和技能培养一体化,既注重对学生进行刑法基本理论的讲授,又强调基本理论在实践中的具体运用以及与其他学科知识的衔接。
  2.教学方法的普及性。教学方法的运用必须有受众,因此,受众面或者普及面是选取教学方法应该考虑的问题。如果某种教学方法只能由部分或者有限学生参与,则该种方法不具有普及性;相反,某种教学方法可由绝大多数甚至是所有学生参与,该方法就具有普及性。同时,该方法不仅学生参与,教师也参与其中,师生共同参与,共同动脑、动手、动口。
  3. 教学方法的实践性。教学方法必须借助一定的载体付诸实施,具有可实践性。教师的教、学生的学和做,可以在模拟法庭实验室、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等校内外场所,按照法律职业岗位的角色、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进行,基本实现学生学习与实际工作的一致性,基本实现教学与就业的一致性。
  4.教学方法的技能性。教学方法的目的是培养技能,因此,技能性也是选取教学方法时应着重考虑的问题。高职法律教育强调学以致用,关键是法律技能的培养,包括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等。通过恰当运用教学方法,可以锻炼学生各种法律技能,具体包括收集、运用证据认定法律事实的能力,运用法律思维模式分析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辩论技巧,调查能力,审讯能力,笔录能力,法律文书的写作能力等。
  (二)模拟法庭的推广运用
  1.模拟法庭的选择。单就刑法课实践教学而言,可运用的教学方法众多,包括课堂讨论、观摩审判、模拟审判、模拟谈判、辩论、案例分析、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基地实训法律诊所等方法或者形式。但结合刑事司法实际以及前述教学方法的选取标准考量,模拟法庭是优先选择。刑事司法的要求是综合的,决定了刑法课教学内容的一体化,教学内容的综合性要求与之相适应的涵盖面广的教学方法,模拟法庭可以满足此要求。模拟法庭具有可复制性,普及性强,受众面广。其他教学方法,比如法律诊所的受众面有限。模拟法庭可以锻炼学生的综合法律素质,其他教学方法如课堂讨论、课堂辩论只能培养学生的单项法律能力。加之人文社会学科不能像理工科那样,与行业部门职业岗位密切结合等,法学尤其是涉及人的自由乃至生命的刑法,几乎不可能通过与法律职业部门对接顶岗实习锻炼职业技能,即使现场观摩也要受到时间地点等限制。模拟法庭可以弥补这些不足,在法学教育与职业就业、实践岗位与工作岗位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此外,由于我国司法审判并非真正意义的独立,模拟法庭上可以完全摒除外界多方面的影响因素,而做一个纯法律的庭审。模拟法庭的“教、学、做”主要包括刑事法综合知识的教学及运用、阅卷笔录等法律文书的教学与制作、角色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技巧与角色扮演等方面。通过模拟法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扮演真实的案例中的角色,再现案例情境,同样给学生以真实、具体的情境感受,增强了刑法课的吸引力。因此,模拟法庭应当成为首选的教学方法。   2.模拟法庭的推广。基于模拟法庭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应加以推广。推广模拟法庭,应加强模拟法庭实验室、刑事案件卷宗库、专项职业能力训练、角色指导、审判前程序和执行程序等延伸训练的配套措施建设。这里着重介绍以下两项:
  模拟法庭实验室建设。一是建立专门的常设的模拟法庭。目前,尚有不少法律高职院校仍然没有专门的常设的模拟法庭,需要时临时将其他场所进行改造使用,造成模拟法庭开展不便。二是设立多个模拟法庭。即使模拟法庭开展较好的法律高职院校,其模拟法庭数量也是有限的,一般只有一个,班级轮流使用,一个学期一个班级最多开展3~4次模拟法庭,远远达不到刑事司法实践的需要。据统计,全国基层法院3年半共审理各类刑案超过250万件。全国基层法院共3100多个,按照平均数,一个基层法院每年的刑事案件就有200起以上,平均每个月也要审理一二十起。通过增加模拟法庭数量,使学生开展模拟法庭的次数与刑事司法实际工作量相当或者接近,而不至于差距悬殊。三是按照法院的标准配备模拟法庭实验室,培养学生尊重司法、树立司法权威等基本法律素养。
  刑事案件卷宗库建设。一是案件卷宗的来源。主要是到法院选取已生效的案件原始卷宗,由于案件卷宗是案件生成以及定案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全程的信息载体,从教学需要出发,复印原始卷宗中的全部证据材料以及程序性材料,一般是从接报案登记表起复印至起诉书,然后仅将其中的人名、地名加以修改,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复印装订成册。二是案件卷宗的类型。选取的案件卷宗类型要全面,以满足刑事司法实际需要,包括自诉刑事案件卷宗、公诉刑事案件卷宗,包括单独犯罪刑事案件卷宗、共同犯罪刑事案件卷宗,包括一审刑事案件卷宗、二审刑事案件卷宗、再审刑事案件卷宗,包括没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的刑事案件卷宗、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卷宗,包括一罪刑事案件卷宗、数罪刑事案件卷宗,包括常见多发罪名刑事案件卷宗、发案偏少罪名刑事案件卷宗,包括一般程序刑事案件卷宗、特别程序刑事案件卷宗等。具体使用时,应遵从学生的认知规律,由易到难、由单一到综合,例如,可考虑按以下顺序选用:单独犯罪的一审刑事案件卷宗、共同犯罪的一审刑事案件卷宗、二审的刑事案件卷宗等。三是案件卷宗的更新。卷宗更新主要涉及案件卷宗的类型及数量变化,且主要是案件卷宗类型和数量的增加,当然也包括对一些破损严重的案件卷宗进行更换。卷宗更新一方面可以满足学生对案件类型的不同需求,另一方面可以有效避免学生间的相互抄袭。
  四、推行多元考核
  (一)多元考核目的
  课程考核要与社会需求或者职业岗位要求相适应,要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相适应。高职刑法课是面向刑事司法的,考核也必须面向刑事司法。刑事司法不是纯粹理论知识的简单堆砌,而是理论知识的综合运用;刑事司法不是依靠超强的记忆能力和背诵能力,而是问题的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刑事司法围绕定罪量刑展开,主要是事实认定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的运用。高职刑法课程内容的优化整合以及实践教学的推广应用,体现了刑事司法的过程和逻辑,适应了刑事司法的需要,课程考核当然也要与此相适应,并一以贯之,着重考察实践应用能力。应用性考核的目的是多元的,包括:使教学评价更为真实、科学;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课程吸引力;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可持续发展。当然,应用性考核目的侧重考核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多元考核体系
  应用性考核表现为多元化考核,多元考核体系包括考核时间多元、主体多元、方式多元和标准多元等。具体到刑法课,应做到以下几个“结合”和“注重”。
  在考核时间方面,做到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注重平时考核。学习是一个过程,平时考核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将学生的课堂课后表现、学习态度、学习纪律、学习方法、经历体验等均纳入平时考核。注重平时考核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可持续学习能力。
  在考核主体方面,做(下转第80页)(上接第52页)到学生、教师与法律行业部门相结合,注重行业考核。刑法课的考核要有学生自己的参与,先由学生对自己的学习情况进行评价,接着由同学互相评价。刑法课的考核还要有法律行业部门的参与,行业部门的评价尤为关键,决定着我们培养的准法律人是否合格。行业考核时,外聘兼职教师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多元主体考核,使评价更为真实、科学,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注重行业考核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有利于实现刑法教学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
  在考核标准方面,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实践考核。理论考核就刑法课专业理论知识,主要包括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一罪与罪数、个罪的刑事责任等方面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对学生进行考核;实践考核就职业能力对学生进行考核,主要包括证据的收集和运用能力、事实认定能力、法律适用能力、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等方面的法律职业能力。注重实践考核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技巧、能力和素质。
  在考核方式方面,做到笔试与其他方式相结合,注重其他方式考核。单一的笔试考核难以体现学生真正掌握知识的程度,不利于引导学生创新能力的发展和实践能力的培养。但在我国目前的教学体制下,笔试尤其是闭卷笔试依然不可少,有其存在的必要。其他考核方式包括开卷考试、案例分析、口试、社会调查报告、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测验、小论文等。注重其他考核方式运用,有利于学生的全面和可持续发展。例如,口试可以考查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和临场应变能力,与职场各种面试接轨。
  综合刑法课多元考核体系,刑法课的考核构成为:总成绩=平时考核×70%(学习态度、学习纪律、仪表举止等20% +模拟法庭等实践考核50%)+ 期末考核×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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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新世纪广西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工程立项项目(2012JGA396)
  【作者简介】张继钢(1977- ),男,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责编 丁 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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