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文件精神,在清产核资过程中需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和对有关损益提出经济鉴证证明。我们以主审所或参审所的形式主持参与了若干家中央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部分中央企业的清产核资结果已得到国资委的正式批复,批复结果与申报结果完全一致。本文根据清产核资专项审计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