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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夷坚志》中记载了宋代与蛊毒相关的案件和故事、蛊毒类型和蛊毒的制作方法。利用各种形式的蛊毒进行犯罪,不仅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极大威胁,对社会也有非常大的负面影响。从《夷坚志》可以看出宋代造畜蛊毒的现象较为普遍,并且大部分情况下都会最终演变成犯罪。对此,《宋刑统》将其列为“十恶”之中严厉打击,并细致地作出了与之相关的种种情形的规定。
关键词:宋代;蛊毒;法律;《夷坚志》
一、《夷坚志》中的蛊毒案件
《说文解字》将“蛊”定义为:“蛊,腹中虫也。《春秋传》曰:皿虫为蛊,晦淫之所生也。枭桀死之鬼亦为蛊。”1宋代史书中多有描述涉蛊案件,《夷坚志》中也有诸多记载,现取以下两例:
黄谷蛊毒
淳熙二年,古田人林绍先母黄氏遭毒,垂尽,其家人曰:“若是中蛊,当烧床簧照之,必能自言。”黄氏遂云:“某年月日,为黄谷妻赖氏于某物内置毒食我,其所事之神,今尚在谷芳里厨中。”绍先即告集都保,入谷家开厨,得银珂锁子、五色线环珓及小木棋子,两面书“五逆五顺”四字,盛以七孔合,又针两包,各五十枚,而十一枚无眼,率非寻常人家所用。既告官,捕谷,讯鞠则佯死,释之则苏,类有鬼相助。会稽俞靖为主簿,府帖委治此狱,其奸态如在县时。靖无以为计,惧其幸免,不甚愤呵,系于庭下,砺刀断其首,贮以竹篮,持诣府自劾。
府帅陈魏公具以状闻,诏提点刑狱谢师稷究实,谢与丞尉亲到谷家,蜈蚣甚大,出现,谢曰:“此明证也。摄赖氏还师自临考之。”三日狱具,亦论死。所谓顺逆棋子者,降虫之时所用以卜也,得顺者客当之,逆者家当之。针之无眼者,以眼承药,既用则去之,盖所杀十一人矣。五色线,凡虫喜食锦,锦不可得,乃以此代。银珂锁者,欲嫁祸移诸他处,置道旁,冀见者取之也。虫之罪恶,上通于天,俞靖为民去一凶,士大夫做诗歌者甚众。2
古田民得遗宝
福州古田村民,夏夜已寝,梦一异人来谓曰:“汝暴得遗宝,便可致富。今现在门外,宜急起收取,稍迟,恐落他人手,可惜也。”民素贫甚,既觉,即趋出。果得一朱红小合,正当行路,捧归开视,有金数两,银二锭。未敢辄取,置於神堂桌上,自守宿其侧。旦而验之,皆真物也。不胜喜惬,率妻子拜而受賜。俄见巨蛇蟠于前数匝,高与桌齐。民知为蓄蛊家移祸,然不可复却。于是致祷,愿尽心敬事,蛇遂隐。时时化为他虫,或吐涎沫。民固耳闻乡井姻戚谈说大概,乃贮藏之,施毒于人。积岁所杀不少,赀财日盛。后为被毒者所告,官捕系勘鞠,家人皆当死,而值绍熙五年七月霈恩,一切末减。民身配海外,子配广南。押过赣州,子病死于道店。3
二、宋代的蛊毒种类、制作方法和危害
黄谷蛊毒案中,对蛊毒种类和制作方法有详尽的描述:“福建诸州大抵皆有蛊毒,而福之古田、长溪为最。其种有四:一曰蛇蛊,二曰金蚕,三曰蜈蚣蛊,四曰虾蟆蛊,皆能变化,隐见不常。皆有雌雄,其交合皆有定日,近者数月,还者一年。至期,主家备礼迎降,设盆水于前,雌雄遂出于水中,交则毒浮其上,乃以针眼刺取,必于是日毒一人,盖阴阳化生之气,纳诸人腹,而讬以孕育,越宿则不能生。故当日客至,不暇恤亲戚宗党,必施之,凡饮食药饵皆可入,特不置热羹中,过热则消烂。或无外人至,则推本家一人承之。”
根据《春秋左传·昭公元年》所记载:“赵孟曰:‘何谓蛊?’对曰:‘淫溺惑乱之所生也。’于文,皿虫为蛊,古之飞亦为蛊,在《周易》,女惑男,风落山,谓之蛊,皆同物也。”4而黄谷蛊毒案中所说的蛊,种类包括蛇蛊、金蚕、蜈蚣蛊和虾蟆蛊,可见蛊在宋代发展出了更多的表现形式,这给宋代司法带来了不小的挑战。除了前述黄谷蛊毒案中的蜈蚣蛊和古田民得遗宝案的蛇蛊,在《夷坚志》中同样也有这四种蛊类之一的虾蟆蛊的相关记载:
漳州一士人,负气壮猛,谓天下无可畏之事,人自怯耳。每恨无鬼神干我以试其勇。尝同数友出次村落,见精帛包物地上。皆莫敢正视,独笑曰:“吾正贫,何得不取?”对众启之,于数匹绢内贮白金三大笏,更一蛊虾如蟆。祝之曰:“汝蛊自去,吾所欲者银绢尔。”即持归,家人皆大哭曰:“祸至无日矣。”士曰:“吾自当之,不以累汝。”
是夜升榻,有二青蟆,大如周岁儿,先据席上。士正念无以侑酒,连推敲杀之。家人又哭,士欣然割而煮食。乃就寝,醉,竟晏然。明夜,又有蟆十余,小于前,复烹之。又明夜,出三十枚。夕夕增多,而益以减小。最后遂满屋充塞,不可胜食,至募工埋於野。胆气益振,一月后乃绝。士笑曰:“蛊毒之灵,止于是乎?”妻请多买刺猬防蟆,出则必搜啄,士曰:“我即刺猬也,尚何求哉?”其家竟亦妥帖。识者美之。5
虽然该则故事并未直接导致蛊毒的具体危险后果,对人身未造成伤害,但从士人家属所说“祸至无日”可以看出宋代社会对于蛊的一般认知,亦即蛊会招致灾祸。事实也确实如此,这位士人将虾蟆蛊带回家后,就不断生出青蛙,最后“满屋充塞”。我们甚至可以猜测,这位士人偶然在路上捡到的“精帛包物”,其实就是有心之人用来滋生祸端的“蛊毒”,只不过因为他“负气壮猛”,甚至被夸张成刺猬,才躲过一劫。
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像漳州士人一样,能够不受蛊毒影响。如前述“古田民得遗宝”中,古田村民因梦中受到启示而得到蛇蛊,利用它频繁杀人敛财,最终被告发,依法惩办。可见,相较于偶得蛇蛊,受蛊毒害更是常态。
同时,从上述故事来看,蛊毒的具体制造方法不尽相同,如在“黄谷蛊毒”中就十分复杂,周期较长,并且难以保存,一旦制造完成必须当天使用。待蛊毒制作完毕,投毒者一般会投之于食物和水之中,《说文解字》中也有相关的记载:“蛊以鬼物饮食害人。”6同时,蛊毒不能投放在过热的饮食之中,否则就会失去毒性。蛊毒从制作到投放都经历了相当繁琐的流程,如此处心积虑地炼造害人不可谓不险恶,投毒者的恶劣的犯罪手段和意图可见一斑。
蛊毒对人体健康会产生极强的伤害,上述《夷坚志》所记载黄谷蛊毒一案中就能看出:“药初入腹,若无所觉。积久则蛊生,借人气血以活。益久则滋长,乃食五脏,晓夕痛楚不可忍,惟啜百沸汤,可暂息须臾。甚则叫呼宛转,爬刮床席。临绝之日,眼耳鼻口涌出虫无数,形状如一。渍于水暴干,久而得水复活。入魂为虫所拘,不能讬化,翻受驱役于家,如虎食伥鬼然。死者之尸虽火化,而心肺犹存,殆若蜂窠。” 在历史上也有对中蛊毒之后惨状的详细描述。孔颖达形容为“以毒药药人,令人不自知者,今律谓之蛊毒”。7巢元方所著《诸病源候论》一书中描绘得更为具体:“蛊是合聚蛇虫之类,以器皿盛之,任其相噉,食余一存者名为蛊。能害人食人腑脏。其状心切痛如被物啮,……不即治之,食脏腑尽则死。蛊,能变化为毒害,人有事之以毒害,多因饮食内行之。人中之者,心腹懊痛,烦闷不可忍,食人五脏。”8可见,中蛊毒后人会承受巨大的痛苦,如果没有及时医治甚至会导致死亡。
四、宋代对蛊毒犯罪的规定
在黄谷蛊毒案中,嫌犯通过各种方式逃避审讯,据不如实交代案情,但受理该案件的官员俞靖鉴于造畜蛊毒的恶劣行径,无法容忍,仍旧“砺刀断其首,贮以竹篮”,直接处死了嫌犯。受命前来督案的提点刑狱谢师稷来到案发现场,发现确有造畜蛊毒一事,也做出了“三日狱具,亦论死”的判定。在“古田民得遗宝”中,古田村民因为施毒于人,造成多人死亡,后为被毒者所告,最终被判处“家人皆当死”,但侥幸适逢绍熙五年七月霈恩,最终罪罚得以减轻,“民身配海外,子配广南”。可见,宋代政府严厉打击造畜蛊毒,并且有十分细致的法律规定。
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9《宋刑统》将“造畜蛊毒”置于篇首“十恶”条的“不道”罪中,可见立法者对该种犯罪的深恶痛绝态度。
同时,《宋刑统·贼盗律》对“造畜蛊毒”进行了专门规定:“诸造畜蛊毒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及教令者,绞;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若里正、坊正、村正亦同。知而不纠者,皆流三千里。”10
对于造畜蛊毒的一般犯罪主体,《宋刑统》规定得较为宽泛,具体包括“造畜者”、“传畜者”和“教令者”,即无论是否亲自制造蛊毒、投放蛊毒,还是教唆命令他人实施,只要明确参与到了造畜蛊毒,都要受绞刑处罚。并且,同居家口“緣坐”,即便不知情,也要处以流三千里,除非造畜蛊毒之人,以蛊毒毒害父母、妻妾、子孙等共同居住的亲属,也就是“同居家口”本身就是蛊毒的被害人,并且对于制造蛊毒一事自始至终毫无知悉,才可以“并免流罪”。这是出于防范整个家族共同参与造畜蛊毒、互相包庇的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管控。同时,如果涉及多人同谋造畜的情形,应当区分首从加以处罚,首犯处以绞刑,从犯流三千里。
并且,一旦被认定犯造畜蛊毒,即便有特殊情况如大赦和具有自首情节,也难以脱罪免刑:“造畜蛊毒之人,虽会大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如上述“古田民得遗宝”的判处结果;“犯罪首免,本许自新。蛊毒已成,自新难雪,比之会教,仍并从流”。
当然,《宋刑统》对特定群体的会有特殊照顾。造畜者本人如果是“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而又无家口者”,考虑到他们没有共同居住的家属,不能独立生活,按照一般情形处罚会造成诸多不便,进而规定“无同居家口共去,其老、小及笃疾不能自存,故从放免”,但也仅限于“会赦”的情形,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对造畜蛊毒惩罚的严厉性。但要注意的是,妇人却不在此列,“造畜蛊毒,所在不容,摈之荒服,绝其根本,故虽妇人,亦需投窜,纵令嫁向中华,事发还从配遣,并依流配之法,三流俱役一年,纵使遇恩,不合原免。”
值得一提的是,《夷坚志》多是收录民间志怪,具有浓厚的民俗气质。而为了加强社会层面对造畜蛊毒的民间管理,《宋刑统》也规定了“里正、坊正、村正”等负有监督义务的人“知而不纠”,未将造畜蛊毒止于源头,就会和“同居家口”一样被处以流三千里的刑罚。
总之,从《夷坚志》所载相关内容可以看出,宋代造畜蛊毒的现象较为普遍,并且大部分情况下都会最终演变成犯罪。针对此种危险行为,《宋刑统》将其列为“十恶”之中,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根本的否定评价,并且细致地做出了与之相关的种种情形的规定,严厉打击造畜蛊毒犯罪。
参考文献
[1](汉)许慎撰:《说文解字》,中华书局影印本。1897年版,第284页。
[2](宋)洪迈撰,何卓点校:《夷坚志》,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册,第1761—1762页。
[3](宋)洪迈撰,何卓点校:《夷坚志》,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册,第1775页。
[4]《十三经注疏》,卷41,《春秋左传·昭公元年》,北京大学1999年版,第2025页。
[5](宋)洪迈撰,何卓点校:《夷坚志》,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册,第1499页。
[6]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683页。
[7]《十三经注疏》,卷41,《春秋左传·昭公元年》,北京大学1999年版,第2025页。
[8](隋)巢元方著:《诸病源候论》,台北中国医药研究所1996年版,第100页。
[9]薛梅卿点校:《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10]薛梅卿点校:《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0页。
作者简介:陈聪(出生年份1995年—)男,汉,浙江湖州,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
关键词:宋代;蛊毒;法律;《夷坚志》
一、《夷坚志》中的蛊毒案件
《说文解字》将“蛊”定义为:“蛊,腹中虫也。《春秋传》曰:皿虫为蛊,晦淫之所生也。枭桀死之鬼亦为蛊。”1宋代史书中多有描述涉蛊案件,《夷坚志》中也有诸多记载,现取以下两例:
黄谷蛊毒
淳熙二年,古田人林绍先母黄氏遭毒,垂尽,其家人曰:“若是中蛊,当烧床簧照之,必能自言。”黄氏遂云:“某年月日,为黄谷妻赖氏于某物内置毒食我,其所事之神,今尚在谷芳里厨中。”绍先即告集都保,入谷家开厨,得银珂锁子、五色线环珓及小木棋子,两面书“五逆五顺”四字,盛以七孔合,又针两包,各五十枚,而十一枚无眼,率非寻常人家所用。既告官,捕谷,讯鞠则佯死,释之则苏,类有鬼相助。会稽俞靖为主簿,府帖委治此狱,其奸态如在县时。靖无以为计,惧其幸免,不甚愤呵,系于庭下,砺刀断其首,贮以竹篮,持诣府自劾。
府帅陈魏公具以状闻,诏提点刑狱谢师稷究实,谢与丞尉亲到谷家,蜈蚣甚大,出现,谢曰:“此明证也。摄赖氏还师自临考之。”三日狱具,亦论死。所谓顺逆棋子者,降虫之时所用以卜也,得顺者客当之,逆者家当之。针之无眼者,以眼承药,既用则去之,盖所杀十一人矣。五色线,凡虫喜食锦,锦不可得,乃以此代。银珂锁者,欲嫁祸移诸他处,置道旁,冀见者取之也。虫之罪恶,上通于天,俞靖为民去一凶,士大夫做诗歌者甚众。2
古田民得遗宝
福州古田村民,夏夜已寝,梦一异人来谓曰:“汝暴得遗宝,便可致富。今现在门外,宜急起收取,稍迟,恐落他人手,可惜也。”民素贫甚,既觉,即趋出。果得一朱红小合,正当行路,捧归开视,有金数两,银二锭。未敢辄取,置於神堂桌上,自守宿其侧。旦而验之,皆真物也。不胜喜惬,率妻子拜而受賜。俄见巨蛇蟠于前数匝,高与桌齐。民知为蓄蛊家移祸,然不可复却。于是致祷,愿尽心敬事,蛇遂隐。时时化为他虫,或吐涎沫。民固耳闻乡井姻戚谈说大概,乃贮藏之,施毒于人。积岁所杀不少,赀财日盛。后为被毒者所告,官捕系勘鞠,家人皆当死,而值绍熙五年七月霈恩,一切末减。民身配海外,子配广南。押过赣州,子病死于道店。3
二、宋代的蛊毒种类、制作方法和危害
黄谷蛊毒案中,对蛊毒种类和制作方法有详尽的描述:“福建诸州大抵皆有蛊毒,而福之古田、长溪为最。其种有四:一曰蛇蛊,二曰金蚕,三曰蜈蚣蛊,四曰虾蟆蛊,皆能变化,隐见不常。皆有雌雄,其交合皆有定日,近者数月,还者一年。至期,主家备礼迎降,设盆水于前,雌雄遂出于水中,交则毒浮其上,乃以针眼刺取,必于是日毒一人,盖阴阳化生之气,纳诸人腹,而讬以孕育,越宿则不能生。故当日客至,不暇恤亲戚宗党,必施之,凡饮食药饵皆可入,特不置热羹中,过热则消烂。或无外人至,则推本家一人承之。”
根据《春秋左传·昭公元年》所记载:“赵孟曰:‘何谓蛊?’对曰:‘淫溺惑乱之所生也。’于文,皿虫为蛊,古之飞亦为蛊,在《周易》,女惑男,风落山,谓之蛊,皆同物也。”4而黄谷蛊毒案中所说的蛊,种类包括蛇蛊、金蚕、蜈蚣蛊和虾蟆蛊,可见蛊在宋代发展出了更多的表现形式,这给宋代司法带来了不小的挑战。除了前述黄谷蛊毒案中的蜈蚣蛊和古田民得遗宝案的蛇蛊,在《夷坚志》中同样也有这四种蛊类之一的虾蟆蛊的相关记载:
漳州一士人,负气壮猛,谓天下无可畏之事,人自怯耳。每恨无鬼神干我以试其勇。尝同数友出次村落,见精帛包物地上。皆莫敢正视,独笑曰:“吾正贫,何得不取?”对众启之,于数匹绢内贮白金三大笏,更一蛊虾如蟆。祝之曰:“汝蛊自去,吾所欲者银绢尔。”即持归,家人皆大哭曰:“祸至无日矣。”士曰:“吾自当之,不以累汝。”
是夜升榻,有二青蟆,大如周岁儿,先据席上。士正念无以侑酒,连推敲杀之。家人又哭,士欣然割而煮食。乃就寝,醉,竟晏然。明夜,又有蟆十余,小于前,复烹之。又明夜,出三十枚。夕夕增多,而益以减小。最后遂满屋充塞,不可胜食,至募工埋於野。胆气益振,一月后乃绝。士笑曰:“蛊毒之灵,止于是乎?”妻请多买刺猬防蟆,出则必搜啄,士曰:“我即刺猬也,尚何求哉?”其家竟亦妥帖。识者美之。5
虽然该则故事并未直接导致蛊毒的具体危险后果,对人身未造成伤害,但从士人家属所说“祸至无日”可以看出宋代社会对于蛊的一般认知,亦即蛊会招致灾祸。事实也确实如此,这位士人将虾蟆蛊带回家后,就不断生出青蛙,最后“满屋充塞”。我们甚至可以猜测,这位士人偶然在路上捡到的“精帛包物”,其实就是有心之人用来滋生祸端的“蛊毒”,只不过因为他“负气壮猛”,甚至被夸张成刺猬,才躲过一劫。
然而并不是所有人都像漳州士人一样,能够不受蛊毒影响。如前述“古田民得遗宝”中,古田村民因梦中受到启示而得到蛇蛊,利用它频繁杀人敛财,最终被告发,依法惩办。可见,相较于偶得蛇蛊,受蛊毒害更是常态。
同时,从上述故事来看,蛊毒的具体制造方法不尽相同,如在“黄谷蛊毒”中就十分复杂,周期较长,并且难以保存,一旦制造完成必须当天使用。待蛊毒制作完毕,投毒者一般会投之于食物和水之中,《说文解字》中也有相关的记载:“蛊以鬼物饮食害人。”6同时,蛊毒不能投放在过热的饮食之中,否则就会失去毒性。蛊毒从制作到投放都经历了相当繁琐的流程,如此处心积虑地炼造害人不可谓不险恶,投毒者的恶劣的犯罪手段和意图可见一斑。
蛊毒对人体健康会产生极强的伤害,上述《夷坚志》所记载黄谷蛊毒一案中就能看出:“药初入腹,若无所觉。积久则蛊生,借人气血以活。益久则滋长,乃食五脏,晓夕痛楚不可忍,惟啜百沸汤,可暂息须臾。甚则叫呼宛转,爬刮床席。临绝之日,眼耳鼻口涌出虫无数,形状如一。渍于水暴干,久而得水复活。入魂为虫所拘,不能讬化,翻受驱役于家,如虎食伥鬼然。死者之尸虽火化,而心肺犹存,殆若蜂窠。” 在历史上也有对中蛊毒之后惨状的详细描述。孔颖达形容为“以毒药药人,令人不自知者,今律谓之蛊毒”。7巢元方所著《诸病源候论》一书中描绘得更为具体:“蛊是合聚蛇虫之类,以器皿盛之,任其相噉,食余一存者名为蛊。能害人食人腑脏。其状心切痛如被物啮,……不即治之,食脏腑尽则死。蛊,能变化为毒害,人有事之以毒害,多因饮食内行之。人中之者,心腹懊痛,烦闷不可忍,食人五脏。”8可见,中蛊毒后人会承受巨大的痛苦,如果没有及时医治甚至会导致死亡。
四、宋代对蛊毒犯罪的规定
在黄谷蛊毒案中,嫌犯通过各种方式逃避审讯,据不如实交代案情,但受理该案件的官员俞靖鉴于造畜蛊毒的恶劣行径,无法容忍,仍旧“砺刀断其首,贮以竹篮”,直接处死了嫌犯。受命前来督案的提点刑狱谢师稷来到案发现场,发现确有造畜蛊毒一事,也做出了“三日狱具,亦论死”的判定。在“古田民得遗宝”中,古田村民因为施毒于人,造成多人死亡,后为被毒者所告,最终被判处“家人皆当死”,但侥幸适逢绍熙五年七月霈恩,最终罪罚得以减轻,“民身配海外,子配广南”。可见,宋代政府严厉打击造畜蛊毒,并且有十分细致的法律规定。
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不道”。9《宋刑统》将“造畜蛊毒”置于篇首“十恶”条的“不道”罪中,可见立法者对该种犯罪的深恶痛绝态度。
同时,《宋刑统·贼盗律》对“造畜蛊毒”进行了专门规定:“诸造畜蛊毒谓造合成蛊,堪以害人者。及教令者,绞;造畜者同居家口虽不知情,若里正、坊正、村正亦同。知而不纠者,皆流三千里。”10
对于造畜蛊毒的一般犯罪主体,《宋刑统》规定得较为宽泛,具体包括“造畜者”、“传畜者”和“教令者”,即无论是否亲自制造蛊毒、投放蛊毒,还是教唆命令他人实施,只要明确参与到了造畜蛊毒,都要受绞刑处罚。并且,同居家口“緣坐”,即便不知情,也要处以流三千里,除非造畜蛊毒之人,以蛊毒毒害父母、妻妾、子孙等共同居住的亲属,也就是“同居家口”本身就是蛊毒的被害人,并且对于制造蛊毒一事自始至终毫无知悉,才可以“并免流罪”。这是出于防范整个家族共同参与造畜蛊毒、互相包庇的考虑,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管控。同时,如果涉及多人同谋造畜的情形,应当区分首从加以处罚,首犯处以绞刑,从犯流三千里。
并且,一旦被认定犯造畜蛊毒,即便有特殊情况如大赦和具有自首情节,也难以脱罪免刑:“造畜蛊毒之人,虽会大赦,并同居家口及教令人,亦流三千里”,如上述“古田民得遗宝”的判处结果;“犯罪首免,本许自新。蛊毒已成,自新难雪,比之会教,仍并从流”。
当然,《宋刑统》对特定群体的会有特殊照顾。造畜者本人如果是“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而又无家口者”,考虑到他们没有共同居住的家属,不能独立生活,按照一般情形处罚会造成诸多不便,进而规定“无同居家口共去,其老、小及笃疾不能自存,故从放免”,但也仅限于“会赦”的情形,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对造畜蛊毒惩罚的严厉性。但要注意的是,妇人却不在此列,“造畜蛊毒,所在不容,摈之荒服,绝其根本,故虽妇人,亦需投窜,纵令嫁向中华,事发还从配遣,并依流配之法,三流俱役一年,纵使遇恩,不合原免。”
值得一提的是,《夷坚志》多是收录民间志怪,具有浓厚的民俗气质。而为了加强社会层面对造畜蛊毒的民间管理,《宋刑统》也规定了“里正、坊正、村正”等负有监督义务的人“知而不纠”,未将造畜蛊毒止于源头,就会和“同居家口”一样被处以流三千里的刑罚。
总之,从《夷坚志》所载相关内容可以看出,宋代造畜蛊毒的现象较为普遍,并且大部分情况下都会最终演变成犯罪。针对此种危险行为,《宋刑统》将其列为“十恶”之中,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根本的否定评价,并且细致地做出了与之相关的种种情形的规定,严厉打击造畜蛊毒犯罪。
参考文献
[1](汉)许慎撰:《说文解字》,中华书局影印本。1897年版,第284页。
[2](宋)洪迈撰,何卓点校:《夷坚志》,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册,第1761—1762页。
[3](宋)洪迈撰,何卓点校:《夷坚志》,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册,第1775页。
[4]《十三经注疏》,卷41,《春秋左传·昭公元年》,北京大学1999年版,第2025页。
[5](宋)洪迈撰,何卓点校:《夷坚志》,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4册,第1499页。
[6]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683页。
[7]《十三经注疏》,卷41,《春秋左传·昭公元年》,北京大学1999年版,第2025页。
[8](隋)巢元方著:《诸病源候论》,台北中国医药研究所1996年版,第100页。
[9]薛梅卿点校:《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页。
[10]薛梅卿点校:《宋刑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20页。
作者简介:陈聪(出生年份1995年—)男,汉,浙江湖州,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