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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学教育的内容之一,法学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实践性必然也应在法理学上有所反映。法理学所具有的实践性是不可质疑的,司法改革的进行也要求法理学为其提供必要的理论基础。这就不仅要求法理学研究关注法律实践的开放性及多元性,而且要求对法理学的教学思路和方法进行必要的改革和发展。本文主要针对法理学教学过程中的实践性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