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乡村殡葬改革的金钱圈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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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活不易,也死不起了!不要骨灰盒不行,开火化通知书时还要交1000块钱。”说起“不土葬保证金”,宋老太的小儿子,49岁的村民方明华化悲痛为愤怒。因为这笔凭空多出来的“预算外”开支,导致为母亲办丧事的开支超过一万块,几乎占到他全家年收入的四分之一
  
  每个生命都有尽头。
  自从老伴过世,江苏省宿迁市71岁的村民宋老太仿佛也进入人生的倒计时,她经常眯着眼睛,靠在自己的“寿材”上,口中叨念“七十三八十四,阎王不找自己去”,内心恐惧地想象着死亡情景。由于年老多病,她提前预备后事,早早为自己备下了棺材。她要躺在棺材里,因为骨灰盒太挤了。不过当死亡真正降临,在人生的最后一站,宋老太没有想到,她“死要带走”的棺材差点没有派上用场。
  
  被自愿的不土葬保证金
   “杯具”从宋老太的死亡开始。
  宿迁市地处江苏省北部的黄淮平原,无山多水。虽然经济欠发达,却景色迷人,乡风淳朴,较好留存着苏北农村的自然原生态和民俗旧形态。
  丧葬习俗就是其一。
  按照宿迁有关民俗记载,传统丧葬程序十分复杂,主要有送终、报丧、入殓、守铺、搁棺、居丧、吊唁、接三、出殡等九大仪式,围观者众多。每一道程序都有若干细节,来不得半点马虎,否则就会遭人耻笑,并给后代带来不利。因此,在这里丧事大操大办,唱戏哭灵,导致活人受罪,死者难安。习俗代代相传,愈演愈烈,棺葬厚葬风之盛,延续几千年。各个村庄都有坟地,大量耕地被挤占,由于人员密集,死人同活人争地现象凸显。
  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开始,宿迁市宿城区开始响应国家号召平坟整地,提倡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
  2000年之后,国务院出台了《殡葬管理条例》,江苏省出台《殡葬管理办法》,宿迁市出台了《实施意见》,规定不允许土葬,必须进行火化进公墓安葬,不允许偷埋乱葬、二次棺葬。
  殡改措施从开始就遭到传统习俗抵制,一时间殡葬改革政策与计划生育并列“天下第一难”。
  为了深入推进殡葬改革,方明华所在的镇早在2000年就成立了“殡葬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殡改办),职责是倡导火葬,改革土葬,杜绝二次装棺土葬等等。“殡改办”的工作人员还有镇政府委派的会计秦玉君,临时工陈苏豪和鲁其安,他们在镇民政助理领导下开展殡葬改革执法工作。
  经过政府多年的宣传努力,在殡改办的强力干预下,2006年之前,群众配合殡改,先进行火化,单棺骨灰一般进灵堂集中寄放或统一进公墓安葬。
  2008年农历七月初六,宋老太去世,按照农村“白事执事”推算,尸体要在三日内火化。孝子守灵,去镇民政所办理火化通知书等诸多事宜由宋老太的侄儿代办。谁知近几年,行情有变,殡葬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殡改办)推出“人性化”服务,开具火化通知书,同时推荐“物美价廉”的骨灰盒,收缴“不土葬保证金”。
  要想弄明白什么是“不土葬保证金”,还要从2007年说起。当时宋老太所在镇殡葬改革出现了一些变化:土葬与火葬开始从对立、妥协走向兼容,变成“火土二重葬”,唯一代价就是放弃“不土葬保证金”的追索权。火葬成了纯形式、僵化的丧葬仪式,成了土葬的前奏和实施土葬的必备手续,人死火化后几乎百分之百的再装棺土葬。
  
  死一次,葬两回
  宋老太的丈夫过世早,骨灰没进乡镇公墓,坟茔就在自家田地。按照政策,宋老太后死亡,不属于单棺下葬,可以不进公墓,直接与老宋头合葬就可以了。宋老太的侄儿力图说服殡改办工作人员不要骨灰盒,骨灰不进墓地。因此不必交保证金。
  “不土葬保证金”只是保证金,不土葬,还是要如数返还的。殡改办工作人员始终微笑服务,但态度不容置疑。
  况且流传在十里八村的另一则“传说”,更让人不寒而栗。
  2003年,东河村村民赵某死亡,亲属私自将尸体装棺偷埋。殡改办得知情况后立即报告县民政局、镇领导、镇派出所,然后邀请村干部、县电视台记者、县殡仪馆工作人员几十人现场掘坟起尸,强制送殡仪馆火化,全部费用由丧户承当。
  殡改办的收费虽然不是“不可抗力”,但“治丧”期间,谁也不想触晦气。为了她早日入土为安,儿孙们硬生生地“被自愿”缴纳了“不土葬保证金”。
  “活不易,也死不起了!不要骨灰盒不行,开火化通知书时还要交1000块钱。”说起“不土葬保证金”,宋老太的小儿子,49岁的村民方明华化悲痛为愤怒。因为这笔凭空多出来的“预算外”开支,导致为母亲办丧事的开支超过一万块,几乎占到他全家年收入的四分之一。
  按照宋老太的遗愿,她的骨灰被摆放在棺材里,女婿家请来民间喇叭班子,连续两天哭丧表演,“正吊”(接受吊唁,宴请宾朋仪式)过后,“棺下田”(出殡安葬仪式)在自家的田地里与老宋头合葬。
  丧事果然办得比较顺利。
  其实,方明华还可以像有些人家一样,先连夜将宋老太的棺材运往田里下葬。再假装悲悲切切地将空骨灰盒送往镇公墓寄放。最后,再去索要保证金。
  人死葬两回。“不占地、不要棺木、减少费用、移风易俗”的火化目的在村民方明华所在的小镇完全落空。
  方明华没有这样做有他的原因:一是按照他的理解治丧就是“活人演戏”,既然风光地将母亲土葬了,免不了要多花些银子;二则“不土葬保证金”明摆着就是土葬罚款,打狗的肉包子还能飞回来?指望要回保证金,难。
  事实证明他判断准确。据说有很多人费了很长时间确实也没能顺利要回保证金。
  只是,有时候方明华会埋怨堂兄弟脑子呆板,不会办事。如果当时带上两条烟什么的给民政助理,也许就能少个几百的,如今办事哪有白来的?事情虽过去了,想到这里,还是会心生怨恨,殡改办这一招也忒黑了。
  他的想法不无道理,因为殡改办里确实没有“土葬保证金”这个收费项目,更不存在什么收费标准,他们的原则是:能缴多缴,实在缴不起也没辙。
  这一切变化和一个人的“晚节不保”有关,他叫张波,曾任镇民政助理。
  
  民政助理的“执法经济学”
  张波是镇民政助理,别看这官衔不大,可管事儿不少。
  所谓上面千条线,基层一根针,到了乡镇这一级,由于编制所限,一个民政助理集殡葬、扶贫、优抚、残联等事务于一身。虽说农村有几千年的装棺土葬习俗,殡葬改革难度很大,可张波有权在握,所向披靡。2003年,因成功查处一起偷埋私葬事件而威震四方,政绩卓著。
  没有人知道,已经53岁的张波,竟也“表面风光,内心彷徨”:在民政助理的职位上一干多年,也算是为殡改立下汗马功劳,干公事结私仇不说,辛勤了半辈子,手下还有3个人,1个事业单位编制,2个临时工,可工资低得简直可以忽略不计。
  张波觉得,自己再过几年就要退休,为了寻求后路,张波的工作方针悄然调整为“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工作”。
  2006年,为了节约耕地,各乡镇建公益性公墓骨灰集中存放。靠山吃山,嗅到商机的张波与其他3人集资入股火速开发营利性公墓极乐墓园对外发售。
  谁料墓穴的“刚性需求”竟然没有“过快增长”,加之墓园墓穴建造、石碑雕刻、管理维护、工人工资等运营成本太高。一年下来,除去经营开销,先期盈利并不大,每人只分到一两万。这样的微利操作,只够“搞点小福利”,显然不能满足殡改办工作人员“又好又快”的致富愿望。
  很快他们发现,尽管丧户们花钱买了墓穴,但往往并不实际“入住”公墓。不少人买了墓穴,却将死者骨灰偷偷埋入祖坟或自家田地,然后将空骨灰盒送进墓地安葬或根本不要墓穴。受此启发,他们借鉴楼市营销策略,索性在实体墓园上衍生出“虚拟墓穴”,开始期穴出卖、一穴几卖、无穴乱卖。
  建造墓穴不如编造墓穴,编造墓穴不如不要墓穴。胃口大开的张波和他的“殡改团队”,自2006年底开始,直接在开具“火化通知卡”时就向丧户收取 “不土葬保证金”。当然,殡改办收费也不是一刀切,倘若谁家能送两条烟什么的,也能打点折扣,总之都在1000元左右浮动。
  为防止肥水外流,张波还和殡仪馆签订垄断协议:丧户须持殡改办出具的“火化通知卡”才能顺利火化。否则,不予火化。
  “不土葬保证金”的含义明摆着就是土葬罚款。只要在殡改办交过钱,心照不宣的丧户们就放心大胆地对丧事大操大办起来。
  金钱让张波尝到权力变现的快感,并且“先富起来”,以为可以安享退休。
  
  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
  张波所在的镇拥有4.5万人口。按照这个没有任何明文规定的“不土葬保证金”的土政策,根据年千分之八的死亡率估算,每年大约有360起类似版本的“交钱葬母”故事在重复上演,平均每天一例。很多和方明华一样的村民,惹不起也躲不开殡改办,几乎无一例外地自愿缴纳了数量不一的保证金,毕竟谁也逃不出生老病死自然规律。
  这种发死人财的做法终于引起了当地村民的不满。
  2010年初,宿城市宿城区检察院在一次下乡进行法律宣传时,接到群众举报:丧户到镇民政办开具火化通知书时被要求缴纳“保证金”,打的都是白条,而且金额也不一样。
  村民称:保证金名曰“不土葬保证金”,其实民政办的人心里就盼着你土葬,然后趁机罚没保证金。就是有人确实没有土葬,想拿回保证金也要费一番周折。“你说这不是钓鱼执法和乱收费,是什么?”
  “基层民政办确有殡葬管理职能,但从来没听说过还有收取保证金的权限。”这条线索引起检察官的关注。职业的敏锐让检察官觉察这其中可能有职务犯罪。
  2010年清明时节,初查工作秘密展开。考虑到张波曾被纪委处理过,可能有反侦查经验。检察机关制定周密方案,抽调精干力量,分成三个调查组同时开展摸排工作。第一组通过镇政府获取全镇死亡人员名单、火化通知卡存根、实际进入公墓人员名单;第二组赴殡仪馆调取火化存根;第三组走村入户,找有关证人取证等。结果令人震惊,仅核实了3个村,就发现装棺土葬103户。
  2010年5月5日,宿城区检察院对张波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虽然单笔收费的数额并不大,但整体案件涉及面广,很多逝者骨灰已经下葬,立案后,检察机关综合考量了这起案件的各项社会风险,完善了应急预警方案,没有发生向政府追讨“保证金”事件。
  张波到案后起初不以为然,和侦查人员打起“太极”:先是借口自己不沾钱,收钱的事都是其他人所为。当得知检察机关已经全盘掌握他们的犯罪事实后,又狡辩说收来的保证金在纪委处理时已经上缴,自己分得的钱也全部退出,没贪污所以没有犯罪。
  但当办案人员说明渎职犯罪比贪污犯罪更严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依法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从事公务中,放任职责,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恶劣影响的构成渎职犯罪。
  很快张波对涉嫌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为了争取宽大处理,张波还主动配合检察机关成功将之前闻风而逃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劝返归案。
  2010年11月8日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张波在担任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科员负责管理殡葬工作期间,违规收取丧户“不土葬保证金”后,放任对丧户的教育和监管职责,导致丧户对死者进行二次装棺土葬,严重影响了殡葬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但由于有较好的悔罪改过表现,退还了部分违规受收取的保证金,张波被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2011年1月6日,宿城区检察院对其他2名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
  (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张羽
  
  办案检察官手记
  耐人寻味的殡改腐败
  
  造成基层殡葬改革工作混乱及倒退状况的原因是什么?从表面上看,这是一起简单的基层民政干部玩忽职守,以罚代管造成的渎职案件。似乎把作奸犯科的人员一一绳之以法,就能恢复殡改形势一片大好的喜人局面。
  但我们认为,张波案反映出部分民生领域,尤其是殡葬改革方面,出现较多社会管理方面的“不应该”。
  一是不该有执法经济,公权变现。民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从事社会事务的综合服务,是“纯皇粮”单位。工作人员不能唯利执法,更不能巧立名目,创造执法经济效益。张波就是放任监管职责,以罚代管,利用公权变现,最终走向犯罪。
  二是不该有权力失控,监督缺失。民政干部集殡葬、扶贫、优抚、残联等“社会事务”于一身,虽说受镇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管理,但却由于天高皇帝远,“革命”全凭自觉。在案发前已有群众举报乱收费的情况下,当地党委政府不调查不处理,反而掩人耳目,让其把部分违规收取的保证金退到镇财政上。就连张波自己也抱怨是长期无人监管才导致他犯了错误。
  三是民政工作不能是单纯性的管理和执法,要变管理为服务。2007年以前,在没有经营公墓,也没有收取火化保证金的时候,为了殡葬改革顺利推行,基层民政干部按规定随时到丧户家了解情况,动员火化和进灵堂安放骨灰,耐心地宣传殡改政策,也曾取得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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