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计算LaaS模式中著作权侵权责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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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逐步形成了以提供云服务为内容的多种商业模式,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提供了便捷,但由于云计算技术超大规模、虚拟性、高传输性等技术特征,也便利了侵权作品的转播和复制,给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造成了较大威胁。本文以云计算LaaS模式为分析对象,探究云计算LaaS模式中著作权侵权责任,确立其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提出了三种不同情形下云计算服务商及侵权用户的侵权责任的分担规则,反映了云计算环境下加强著作权保护的趋势,为类似云计算环境下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提供了一定依据。
  关键词 云计算 版权保护 侵权责任
  作者简介:王博今,湖北文理学院经济与政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2.137
  一、云计算及LaaS服务模式
  云计算(cloud computing)的概念首先由Google公司提出,随后得到迅速发展,广泛应用于安全、物联等领域。在目前关于云计算的定义有很多种,在理论界尚没有达成共识。现阶段广为接受的是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定义:“云计算”是指一种互联网业务模式,用户能通过便捷网络访问,以很低的成本,获取可自行配置、可快速提供和发布的共享资源(如网络、服务器、储存、应用程序、服务等),无需与服务供应商进行大量互交。云计算作为一项新IT技术随后被应用于商业领域,形成了多种商业模式,目前比较典型的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LaaS(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 ,基础设施即服务);二是PaaS(Platform as a service,平台即服务);三是SaaS(Software as a service,软件即服务)。云计算服务商通过以上的三种商业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按需计量、资源集中、内容广泛、方便快捷的多种类云计算服务 ,并形成了较大规模的云计算服务市场。
  云计算中的LaaS(Infrastructure as a service ,基礎设施即服务)模式,顾名思义就是以云端基础设施的虚拟资源作为产品向用户提供服务。具体来说,大型IT公司通过购置服务器组成云端基础设施,通过计量服务提供给用户。 LaaS是云计算技术在商业领域的较早的应用,它使用户摆脱了传统硬件的束缚,可以随时随地的使用在云端的基础设施服务。LaaS模式以提供服务的内容划分,可以分为提供在线计算、在线存储等基础设施服务。其中,云计算服务商提供在线云存储服务时,较多的涉及著作权侵权问题。这种在线存储服务本不涉及著作权的侵权问题,但由于云存储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相互共享功能的产生,大量存储在云端受著作权保护的数字作品,在用户之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复制与传播,产生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较为突出。而云计算服务特有的新技术特征与传统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别,现有的网络服务商的规则已难以涵盖,迫切需要有公平、合理、可行的规则去认定云计算服务商的侵权责任,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不妨碍以云计算为特征的新技术和新产业的发展。
  二、云计算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crterion of liability)是指以何种根据或基础确认和追究侵权人的侵权责任,它所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问题。德国学者拉伦茨(larenz)认为:“归责原则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处于侵权行为法首要和核心的地位,在基本归责原则的指导下,才能对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抗辩事由、责任分担进行具体规定。依据现行的《侵权责任法》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两种,过错责任主要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过错推定和无过错原则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需要有法律的特别规定,即《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的内容,除此之外全部适用过错责任。云计算服务商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需要与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中进行选择,而不能适用比较法上存在的严格责任或者危险责任。
  LaaS模式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征。
  第一,侵权手段隐蔽。在LaaS模式下的在线云储存服务中,用户上传侵权作品到自己的云存储空间很难为著作权人所知悉,即使通过超链接公开传播受版权保护的数字作品,由于互联网庞大的超链接数量,也不能及时为相关权利人所获知。
  第二,传播速度极快。云存储用户通过超链接分享的方式能够在几秒内将云端存储的数据快速转存给其他用户,无论该转存的文件大小,这相对于传统的P2P技术的下载速度呈几何级的增长。
  第三,影响范围广泛。随着云计算服务市场的扩大,云存储服务的用户已达到上亿级别,一旦侵犯著作权的数字作品在云存储平台上复制和传播,并通过超链接的方式在网站以及其他平台上公开,侵权作品传播的范围将极为广泛。
  LaaS模式下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特殊性使得著作权人的利益更容易受到侵犯,加之网络环境的匿名性导致著作权人维护自身权益十分困难,在云计算环境下每个人都能轻而易举的使用作品,著作权人独占使用的权利受到了极大威胁,这种变化带来结果是颠覆性的,因此在云计算环境下要注重保护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另一方面,云计算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IT技术,代表着未来互联网的发展方向,也确实改变着普通大众生活,受技术中立原则所保护。所以在归责原则选用上,既要考虑版权保护,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作品创新,也要顾及技术中立原则,即非实质侵权的适用。基于这两种正当要求的价值衡量和目的考量,LaaS模式下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以过错推定为主是比较理性的选择,过错推定作为一种过错责任既避免了无过错责任对于云计算服务商过于严格的责任,也能够通过过错举证责任的倒置保护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实现两方面的利益平衡,达到一种技术发展和版权保护的理想状态。   三、 LaaS模式下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分配规则
  LaaS模式下著作权的侵权责任可以分为著作权直接侵权责任和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其中直接侵权的情形较为简单,其侵权责任比较确定,而间接侵权的情形较为复杂,本文对于LaaS模式下的著作权侵权责任的探究着重于间接侵权规则的具体适用,特别是帮助侵权情形下侵权责任的具体适用。所谓“帮助侵权”是间接侵权的一种,属于间接责任的范畴,当事人的行为单独来看无法构成侵权,必须依据与其他直接侵权行为的关系来判定其侵权性质。 帮助侵权的认定标准认定较为复杂,在比较法上以索尼规则、引诱规则等为代表,但这些规则比较零散并不系统。帮助侵权认定的关键是确定避风港原则之外云计算服务商有何種法定的注意义务,若云计算服务商未能履行这些注意义务,则可以推定云计算服务商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现有的实践云计算服务商的注意义务主要有三个方面:
  1.事先审查的义务,云计算服务商应当对用户分享的作品(不包括全部存储作品)进行审查,运用有效技术措施,主动屏蔽、移除侵权作品。
  2.提供侵权用户注册信息的义务,在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后,云计算服务商应当向著作权人或著作权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侵权用户的完整账户信息及网络地址。
  3.通知——删除的义务,云计算服务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投诉后应当及时移除相关侵权作品,删除、断开相关侵权链接。
  在确立了云计算服务商的注意义务后,根据其履行注意义务的不同情形,规定云计算服务商所及侵权用户需承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1. 云计算服务商未能履行事先审查义务,也未能指明侵权用户,云计算服务商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云计算服务商不是直接侵权人,但云计算服务商没有尽到事先审查义务,导致侵权作品广泛传播与复制,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同时不能指明侵权用户,使得著作权人的权益无法得到救济,此时应由云计算服务商承担连带责任,在云计算服务商发现侵权用户后可就超出自己责任的部分向侵权用户追偿。
  2. 云计算服务商能指明具体侵权用户,应由侵权用户承担侵权责任,云计算服务商未尽到事先审查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云计算服务商尽到了指明侵权用户的义务,此时云计算服务商与侵权用户共同承担单向连带责任 ,其中云计算服务商承担按份责任,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用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侵权用户对于超出自己责任的部分可以向云计算服务商追偿,但著作权人不能要求云计算服务商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只能要求承担按份责任。
  3. 云计算服务商已尽到事先审查义务,但仍有侵权作品在云服务平台中传播,则直接适用避风港原则。即云计算服务商在接到著作权人通知、投诉后能够及时移除侵权作品,删除、断开相关侵权链接,则云计算服务商不承担侵权责任。若未能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可以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6条之规定。在过错推定原则指导下,云计算服务商如果能证明其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尽到了事先审查的义务,则不存在过错,也无需承担由事先审查义务引起的侵权责任。
  四、结论
  基于技术中立和版权保护的视角,本文在确立LaaS模式下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规则时,十分注意技术发展和版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在“避风港”原则、和技术中立原则的保护之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处于悬空的状态,随着云计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这一不平衡的状态进一步加剧。云存储服务的分享功能给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带来一种不合理的危险,云计算服务商应当负有一定注意义务,而不能完全遵守技术中立的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有新的规则来调整。由于目前云计算服务相关的著作权案件较少,通过演绎推理和类比技术创设的这些规则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其中也一定有需要完善的地方。但这些规则的确立体现了法律规范与技术发展的良性互动,有利于云计算技术朝着规范化道路应用和发展,也使著作权的保护制度更加健全。
  注释:
  程国江. 云计算简介及应用前景.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8).42-42.
  潘俊.云计算环境下数字版权法律问题研究.华中师范大学.2014.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罗斌.云计算环境下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规则探讨——从“索尼案”到“Cablevision案”的适用原则变更.中国版权.2012(3).48-51.
  杨立新.多数人侵权行为及责任理论的新发展.法学.2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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