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5年3月24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这样一位领导人,既是老一辈革命家,也是老一辈革命家中的法学家,他就是董必武。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先后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从事新中国法制建设领导工作,有着丰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倾注了毕生心血,其思想精髓主要反映在1954年5月18日所作的题为《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的讲话,1956年9月在中共八大所作的题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以及1957年3月18日《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等著述中。
关于司法制度,董必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明确提出了“人民司法”的概念。什么是人民司法?当时相当多的司法工作人员,甚至党内的一些同志并没有真正弄清这个问题。董必武指出:“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这是人民司法工作中最一般的基本问题,解决了这个问题,所建设与进行中的司法工作,才能称作人民司法工作。他还将人民司法思想的本质精辟地阐述为:就是“确认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来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
正是从人民司法这一基本思想出发,董必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司法制度建设中,提出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平等、司法便民、依法办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等一系列人民司法理论,构成了人民司法思想的内涵。在人民司法思想的指导下,他还提出了建立和健全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诉讼程序制度、法庭审判中的合议制度、陪审制度、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监督制度以及设立律师、公证制度等一系列司法制度。这些人民司法理论和制度,对保证审判工作质量,防止错判、错捕、错杀和刑诉逼供,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司法权威,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具体到司法审判工作,董必武认为必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审判工作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我国政治生活的主题提了出来。人民内部矛盾在当时的社会上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反映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就是,刑事案件被告人中,劳动人民占了绝大多数。面对这种新形势, 审判人员对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和处理方法缺乏明确的认识。为此,董必武根据毛泽东的讲话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于1957年7月在向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准备的《正确区分两类矛盾,做好审判工作》的发言中,强调“人民法院对两类矛盾必须严格加以区别”。他认为,一方面,对人民内部犯罪案件,必须分析案情,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应否给予刑事处罚;行为错误而不违法,或者行为虽违法而不构成犯罪的,则不能采用司法手段处理;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就当时和事后的情况全面考量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当用司法手续处理,犯罪轻微的,可以不用司法手续处理。另一方面,如果把一些劳动人民犯罪的案件当作是单纯的人民内部的是非问题,片面强调教育而不依法处理,这也是不正确的。董必武强调,如果不能闹清楚敌我关系和是非关系,就会很容易判错了案,就是政治问题。
司法审判工作要反对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董必武认为,在当时,人民法院审判作风方面存在的比较普遍的问题,一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二是强迫命令,诱供逼供。这是与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背道而驰的。早在1953年,董必武就指出,“在审判案子中,主观主义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法院系统中存在错捕、错判,不调查、不研究,重口供、轻证据,主观臆断、草率结案等不良作风。他还认为,主观主义在司法工作中的反映,还表现在办案中对待被告人总要差一点,至少认为“你是被告,怎能无罪”。有的审判人员往往注意对被告不利的方面,不注意对被告人有利的方面,甚至删改供词。群众对我们最不满意的就是这种不好的作风。如果把这些错误的思想和作风改正掉了,我们的审判工作就能够大大提高一步。
司法审判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董必武认为,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我们一切工作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但党的领导不是每个具体案件都要党委管。党是依靠机关里的党组来领导。党委应该考虑整个工作的原则、方针、政策,法院如何把政策应用到具体工作中去,应该向党委请示,由党委来考虑。对党委的领导不能有丝毫的动摇。董必武还认为,党委如果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可以提交检察院或法院院长依法纠正。审判人员“不能因独立审判对党闹独立,一切方针、政策都需要党的领导,要向党请示报告,请示党检查工作。”
回顾历史,我们发现我国现行的很多司法制度都是和董必武的设计分不开的。可以肯定地说, 董必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我国的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接下来,我们要继续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改革之路。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有这样一位领导人,既是老一辈革命家,也是老一辈革命家中的法学家,他就是董必武。新中国成立后,董必武先后担任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治法律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从事新中国法制建设领导工作,有着丰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倾注了毕生心血,其思想精髓主要反映在1954年5月18日所作的题为《关于党在政治法律方面的思想工作》的讲话,1956年9月在中共八大所作的题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言,以及1957年3月18日《在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军事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等著述中。
关于司法制度,董必武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明确提出了“人民司法”的概念。什么是人民司法?当时相当多的司法工作人员,甚至党内的一些同志并没有真正弄清这个问题。董必武指出:“人民司法的基本精神,是要把马、恩、列、斯的观点和毛泽东思想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去”“人民司法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这是人民司法工作中最一般的基本问题,解决了这个问题,所建设与进行中的司法工作,才能称作人民司法工作。他还将人民司法思想的本质精辟地阐述为:就是“确认人民司法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一种武器;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来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
正是从人民司法这一基本思想出发,董必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司法制度建设中,提出了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平等、司法便民、依法办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等一系列人民司法理论,构成了人民司法思想的内涵。在人民司法思想的指导下,他还提出了建立和健全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制约的诉讼程序制度、法庭审判中的合议制度、陪审制度、辩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审判监督制度以及设立律师、公证制度等一系列司法制度。这些人民司法理论和制度,对保证审判工作质量,防止错判、错捕、错杀和刑诉逼供,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维护司法权威,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具体到司法审判工作,董必武认为必须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审判工作要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讲话,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作为我国政治生活的主题提了出来。人民内部矛盾在当时的社会上已成为一个突出的问题,反映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就是,刑事案件被告人中,劳动人民占了绝大多数。面对这种新形势, 审判人员对人民内部矛盾问题和处理方法缺乏明确的认识。为此,董必武根据毛泽东的讲话精神,结合审判工作实际,于1957年7月在向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准备的《正确区分两类矛盾,做好审判工作》的发言中,强调“人民法院对两类矛盾必须严格加以区别”。他认为,一方面,对人民内部犯罪案件,必须分析案情,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应否给予刑事处罚;行为错误而不违法,或者行为虽违法而不构成犯罪的,则不能采用司法手段处理;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就当时和事后的情况全面考量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当用司法手续处理,犯罪轻微的,可以不用司法手续处理。另一方面,如果把一些劳动人民犯罪的案件当作是单纯的人民内部的是非问题,片面强调教育而不依法处理,这也是不正确的。董必武强调,如果不能闹清楚敌我关系和是非关系,就会很容易判错了案,就是政治问题。
司法审判工作要反对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董必武认为,在当时,人民法院审判作风方面存在的比较普遍的问题,一是先入为主,主观臆断;二是强迫命令,诱供逼供。这是与司法工作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背道而驰的。早在1953年,董必武就指出,“在审判案子中,主观主义是一个很大的障碍”,法院系统中存在错捕、错判,不调查、不研究,重口供、轻证据,主观臆断、草率结案等不良作风。他还认为,主观主义在司法工作中的反映,还表现在办案中对待被告人总要差一点,至少认为“你是被告,怎能无罪”。有的审判人员往往注意对被告不利的方面,不注意对被告人有利的方面,甚至删改供词。群众对我们最不满意的就是这种不好的作风。如果把这些错误的思想和作风改正掉了,我们的审判工作就能够大大提高一步。
司法审判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董必武认为,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我们一切工作都是在党的领导下进行的。但党的领导不是每个具体案件都要党委管。党是依靠机关里的党组来领导。党委应该考虑整个工作的原则、方针、政策,法院如何把政策应用到具体工作中去,应该向党委请示,由党委来考虑。对党委的领导不能有丝毫的动摇。董必武还认为,党委如果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确有错误,可以提交检察院或法院院长依法纠正。审判人员“不能因独立审判对党闹独立,一切方针、政策都需要党的领导,要向党请示报告,请示党检查工作。”
回顾历史,我们发现我国现行的很多司法制度都是和董必武的设计分不开的。可以肯定地说, 董必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我国的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高度重视,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紧紧围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抓紧落实有关改革举措,取得了重要进展。接下来,我们要继续坚持司法体制改革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坚持问题导向、勇于攻坚克难,坚定信心,凝聚共识,锐意进取,破解难题,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走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改革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