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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学术界对知识产权间接侵权的法定化存在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但司法活动在遵循现有共同侵权立法的规定前提下,偶有突破。从平衡知识产权人、技术提供者、社会公众利益出发,应将民事《侵权责任法》作为上位法,在知识产权法中对知识产权间接侵权作补充和例外规定。在坚持间接侵权的共同侵权性质、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下,对其认定应把握更严格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