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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调整信用卡诈骗罪的法律规范主要是第一百九十六条及修正案(五)的规定,以及2009年12月两高公布的.特别是的出台,明确了"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认定问题,以及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但对于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内容没有过多的解释.本文着重探讨的是该项"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条文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