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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已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并将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同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