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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技成果的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皆为对智力成果进行保护的体系,二者在保护科技成果的本质与目的方面存在相同之处,但是在性质、客体以及承认方式各方面又有所区别,因此,科技成果的管理制度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在运行时存在着不协调性。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科技成果保护制度,要加强二者的协调性,使二者能互相理解,加强彼此间的沟通交流。
关键词:科技成果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性
科技成果的管理制度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是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和应用的两种主要制度。因为历史与现实因素,人们还缺乏对这两种制度间关系的正确认识。这两种制度间存在的不协调现象,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二者的顺利运行。研究并协调两者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二者在促进科技生产、应用的互补功能,十分必要。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正确认识科技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加以组织协调,有利于充实知识产权的内涵,对促进科学技术体制与技术创新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 转变思想观念
现阶段,我国的众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科研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既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也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知识。我国在科学技术的管理上长期以成果奖励为激励机制,导致科技人员忽视了专利申请。有的科技人员觉得申请专利的行为没有任何实惠、荣耀。科技人员申报科技成果,既能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且对于自身的晋升、评定职称等起到决定性作用。绝大部分科技人员都愿意进行成果申报。然而,专利申请不能快速转化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而且申请专利还需要大笔费用用于申请和维护,对科技人员来说难以负担。因此,必须改变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重成果轻产权的错误观念,明确知识产权的重要地位。只有使科研人员转变科技成果决定自身升迁、评定职称的错误观念,才能更好地从社会全局与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21世纪,企业或者民族没有属于自身的知识产权是难以存活的,有的虽有科研成果,但因未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导致企业在使用、推广之际常常受到束缚和牵制,从而导致企业或民族失去原本能占有一席之地的国内外市场,使国际竞争力被减弱甚至消失殆尽。因此,必须重视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使科研成果产权化,使其成为推动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因素。
2 扩大并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当今时代是信息技术发展迅猛的时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社会的日益进步,使得科技成果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而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随之扩大。当前,各个国家对于知识产权领域中新出现的问题,都在进行积极探讨,以寻求解决问题的策略,使其不断完善发展。在此背景下,我国要学会审时度势,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建立并健全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结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我国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修正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与法律法规等。第一,尽快制定有关集成电路与商业秘密的专项保护法规,使集成电路与商业秘密的专利保护做到有法可依。第二,应制定专门的专利保护法规,增加对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同时赋予相关的专管部门修订《专利法》的权力,使修订后的《专利法》更有针对性,能更好地保护相关的科技成果。第三,修订并完善《商标法》,进一步扩大商标的保护范围,建立商标防御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注册商标的安全性。第四,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内容,强化其著作权的法律效益,以法律法规保证其著作权的安全性。通过对上述四方面内容进行修补与订正,可以有效扩大法律法规的专利保护范围,从而使更多的科研成果得到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使这些专利成果成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的主要动力。
3 加强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间的沟通
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无法替代彼此,二者间的关系是相互补充、彼此协调的问题。科技成果的管理部门应鼓励科研人员进行基础研究,制定比较完善的保护计划加以扶持;知识产权的保护部门在科学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开拓中,要进一步提高其保护水准,以开发与应用的双向研究为主。因此,必须制定好相关保护政策促使二者很好地协调发展,在保证科技成果地位不变的同时,发挥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所以,要加强两个部门间的彼此合作,相互沟通,彼此理解。科技成果的管理部门要鼓励科研人员给研究成果申请产权保护,主动承担有关的专利申请、维持费用,避免在管理中出现违反相关专利保护原则的不良现象。知识产权的保护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工作,简化已鉴定完的科技成果的申请手续,如部分已通过审查的科技成果仅需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从而提高科研人员的专利申请积极性,促使社会能更快地应用科技成果。因此,科技成果的管理与知识产权的保护虽有不协调的地方,但是只要加强这两个部门的沟通交流,及时修正有关法律法规,就能达到促进二者相辅相成、彼此协调的目的。
4 结束语
占有并运用科技成果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科技创新的最主要动力与激励机制。在现阶段的发展中,科技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的地方,但是,可以通过转变科技人员的产权观念,加强这两个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修正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使二者互相配合、彼此协调,从而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的有效结合,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社会发展。
关键词:科技成果管理;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性
科技成果的管理制度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是促进科学技术生产和应用的两种主要制度。因为历史与现实因素,人们还缺乏对这两种制度间关系的正确认识。这两种制度间存在的不协调现象,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二者的顺利运行。研究并协调两者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二者在促进科技生产、应用的互补功能,十分必要。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正确认识科技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并加以组织协调,有利于充实知识产权的内涵,对促进科学技术体制与技术创新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 转变思想观念
现阶段,我国的众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企业科研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既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也缺乏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知识。我国在科学技术的管理上长期以成果奖励为激励机制,导致科技人员忽视了专利申请。有的科技人员觉得申请专利的行为没有任何实惠、荣耀。科技人员申报科技成果,既能获得一定的物质奖励且对于自身的晋升、评定职称等起到决定性作用。绝大部分科技人员都愿意进行成果申报。然而,专利申请不能快速转化为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而且申请专利还需要大笔费用用于申请和维护,对科技人员来说难以负担。因此,必须改变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重成果轻产权的错误观念,明确知识产权的重要地位。只有使科研人员转变科技成果决定自身升迁、评定职称的错误观念,才能更好地从社会全局与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21世纪,企业或者民族没有属于自身的知识产权是难以存活的,有的虽有科研成果,但因未及时进行专利申请,导致企业在使用、推广之际常常受到束缚和牵制,从而导致企业或民族失去原本能占有一席之地的国内外市场,使国际竞争力被减弱甚至消失殆尽。因此,必须重视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使科研成果产权化,使其成为推动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因素。
2 扩大并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当今时代是信息技术发展迅猛的时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与社会的日益进步,使得科技成果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而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也随之扩大。当前,各个国家对于知识产权领域中新出现的问题,都在进行积极探讨,以寻求解决问题的策略,使其不断完善发展。在此背景下,我国要学会审时度势,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建立并健全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我国国情的实际情况,结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协议,我国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修正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与法律法规等。第一,尽快制定有关集成电路与商业秘密的专项保护法规,使集成电路与商业秘密的专利保护做到有法可依。第二,应制定专门的专利保护法规,增加对植物新品种的专利保护,同时赋予相关的专管部门修订《专利法》的权力,使修订后的《专利法》更有针对性,能更好地保护相关的科技成果。第三,修订并完善《商标法》,进一步扩大商标的保护范围,建立商标防御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注册商标的安全性。第四,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要进一步完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内容,强化其著作权的法律效益,以法律法规保证其著作权的安全性。通过对上述四方面内容进行修补与订正,可以有效扩大法律法规的专利保护范围,从而使更多的科研成果得到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使这些专利成果成为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的主要动力。
3 加强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间的沟通
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无法替代彼此,二者间的关系是相互补充、彼此协调的问题。科技成果的管理部门应鼓励科研人员进行基础研究,制定比较完善的保护计划加以扶持;知识产权的保护部门在科学技术的商品化和产业化的开拓中,要进一步提高其保护水准,以开发与应用的双向研究为主。因此,必须制定好相关保护政策促使二者很好地协调发展,在保证科技成果地位不变的同时,发挥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所以,要加强两个部门间的彼此合作,相互沟通,彼此理解。科技成果的管理部门要鼓励科研人员给研究成果申请产权保护,主动承担有关的专利申请、维持费用,避免在管理中出现违反相关专利保护原则的不良现象。知识产权的保护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工作,简化已鉴定完的科技成果的申请手续,如部分已通过审查的科技成果仅需出具有关证明材料,从而提高科研人员的专利申请积极性,促使社会能更快地应用科技成果。因此,科技成果的管理与知识产权的保护虽有不协调的地方,但是只要加强这两个部门的沟通交流,及时修正有关法律法规,就能达到促进二者相辅相成、彼此协调的目的。
4 结束语
占有并运用科技成果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科技创新的最主要动力与激励机制。在现阶段的发展中,科技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的地方,但是,可以通过转变科技人员的产权观念,加强这两个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及时修正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使二者互相配合、彼此协调,从而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与社会经济的有效结合,推动我国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