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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村基层干部以及与农村业务相关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现象突出,直接侵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了农村的和谐稳定,应引起高度重视。通过对我院查处的9起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了解,现分析如下:
一、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近两年,我院共立案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9件15人。其中贪污2件4人,受贿3件6人,贪污、受贿2件2人,挪用公款1件2人,行贿1件1人。这些案件主要呈现有以下特点:
1、犯罪领域相对集中。从查处的这些涉农职务犯罪案来看,贪污土地征用款和退耕还林补助专项款的案件4件6人,经办土地承租中的受贿案3件6人,挪用农村基础建设专款1件2人。行贿案1件1人。
2、犯罪主体多元化。在查处的15人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有11人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占所立办案件人数73.3%,其中包括村支部书记3人、副书记兼会计1人、村主任2人、村委会员4人、村民1人、乡镇干部1人,有4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占总人数26.6%。
3、窝案串案突出。过去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现在呈现出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一班人”一拍即合,共同合谋侵吞,截留公款,中饱私囊。或者集体受贿,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一起虚报冒领惠农专项资金。他们相互心照不宣“你不揭发我,我也不检举你”,一旦案发便出现“办一案,查一窝,挖一串”现象。据统计,共同犯罪,合伙作案的6件12人,占所立办案件总人数的80%。
4、作案手段比较简单。贪污犯罪案件多采用的虚报退耕还林指标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或直接截留部分征地补偿款和土地承租资金不入帐,集体私分据为己有,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则采取直接挪用农村基础建设公款归个人使用。
5、社会危害性大。这些案件最直接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有的甚至引起农民多次上访,严重影响基层干部与群众关系和社会稳定,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的原因
1、农村基层干部综合素质普遍较低,公仆与法律意识淡薄。在查处的15名涉案人员中,除4名国家工作人员和1名乡镇干部外,其他人员均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他们在个人利益方面往往看得很重,个人的修养不到位,这些人员工作在农村,文化素质偏低,加之不学习法律知识,造成思想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正确分辨罪与非罪的界定,面对金钱的诱惑,逐步走向了犯罪道路。
2、内部监督缺失。因为农村是村民自治组织,对其管理主要依靠村民自己。这种管理容易造成管理和权力制约上的“真空”,容易滋生犯罪。当前为保证民主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一般采取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民主形式等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开的村务与实际的不一样,或者应该与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事项未经讨论即由部分村干部擅自决定。如:上级的补偿款发放,具体补偿多少,群众一般不知情,只能看到公开的发放情况,至于虚报冒领的,截留隐瞒的,群众更是无从知晓。如县白霓镇洪泉村以书记、主任为首的村干部,直接截留集体土地承租金20000元、护林防火费5500元,不入帐集体私分。又如路口镇田心村村支书卢某直接截留征地补偿款96000元不入帐,伙同村主任、会计私分据为己有。
3、外部监督不到位。根据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村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自治组织,没有确定来自外部尤其是上一级组织即乡镇组织的管理监督权,乡镇对村组织只能进行换届选举、计划生育等工作加以指导,而难以在集体资产处置、财务等方面具体监督。甚至有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片面认为农村即是自治组织,就应放手让村委会充分自治,放松了对其应有的指导和监督。
4、财务管理混乱。近年来,我县农村经济发展虽然较为迅速,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跟不上。帐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白条做帐,收入不入帐等现象仍然存在,致使财务管理不透明,加之村级会计出纳听命受制于村委会主要领导,对违法违纪现象不监督,不举报,甚至于还“同流合污”共同作案。如县路口镇田心村副书记兼任会计卢某贪污案是个典型案例。
5、打击惩治力度不够。一是涉农职务犯罪手段比较隐蔽,村干部之间相互合谋作案较多,一般不易发现,而涉农案件往往来自群众的举报,靠上级主管或其它监督渠道自主发现不很容易。二是检察机关只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少数职务犯罪有管辖权,其他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而村级财产管理混乱,乡村干部掌管的资产名目众多,数额巨大,不同种类资金一起管理,致使司法实践中,村干部侵占挪用的资金性质难以界定,案件定性难以把握,管辖不明确,查处不到位。
三、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政策法律宣传力度。一是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相关部门和借助各种媒体对国家各项惠农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等活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和反腐败斗争的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反腐意识;二是积极鼓励农村群众检举、揭发涉农职务犯罪,使之与检察机关查处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形成合力,加大遏制犯罪、震慑犯罪的力度。
2、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一是要加强对农村资金的分类管理,从资金的性质、发放的数量、资金的流向都严格监督、核实。切实解决村干部犯罪资金性质难以界定,犯罪案件管辖权不明等问题,便于依法惩治村干部职务犯罪。二是要深化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制度,加强村干部之间的监督制约,对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如征地补偿、惠民款项等重点项目及村里重大事务及时公示,让村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加强对(下转第65页)(上接第58页)村干部的民主监督。三是项目实施单位、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和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科学分工,不同的工作环节由不同的工作人员完成,明确各自权利和责任,让各工作环节之间,从制度上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杜绝由一人完成多个工作环节的工作模式,从制度上无空子可钻,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机会条件,保证国家各项专项补贴资金健康运行,让农民切实得到实惠。
3、加强对涉农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检察机关做好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是要加强涉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增强自觉防腐拒腐能力。二是涉农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支农惠农政策,特别是对于负责涉农项目工程的单位和管理涉农资金单位的工作人员。三是要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在执行政策过程中,任何时候,都要牢固树立从政为民的理念,确保落实政策不走样。四是针对农村基层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对涉农职务犯罪知识欠缺的状况,开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岗前培训。主要是村支书、主任、会计和出纳等人员进行任前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培训。
4、开展专题警示教育。一是预防工作人员结合近年来所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例,从正反两方面剖析、揭露犯罪原因和危害,为村干部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举办专题讲座,以案示法进行警示教育。二是深入农村举办预防职务犯罪图片展,以直观教育的特殊感染力增强广大农村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三是对发案的村积极开展跟踪预防,帮助其寻找制度、管理和监督中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并定期回访其落实情况,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5、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大查处发生在农村领域职务犯罪也是遏制涉农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坚决遏制涉农职务犯罪,对涉农职务犯罪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决不手软。对典型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要进行曝光,发挥其震慑与警示作用。充分运用个案预防、宣教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研、预警预测等方式,将预防对象延伸到农村基层组织和全体村民中,不断提高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和根本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6、构建社会大预防格局。一是与县纪委、监察局、司法局等党政部门密切联系,加强对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与辖区范围内的乡党委联合成立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下设以检察室为依托的检察官联络室;二是与乡党委加强联系,全面落实和加强职务犯罪联合预防工作;三是与国土、林业、农业等相关执法部门联系,加强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如土地征用、惠民补贴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通过以上多种渠道,构建起以检察机关为主导,联动各方、配合协作、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社会化“预防”大格局。
(作者单位: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
一、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近两年,我院共立案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9件15人。其中贪污2件4人,受贿3件6人,贪污、受贿2件2人,挪用公款1件2人,行贿1件1人。这些案件主要呈现有以下特点:
1、犯罪领域相对集中。从查处的这些涉农职务犯罪案来看,贪污土地征用款和退耕还林补助专项款的案件4件6人,经办土地承租中的受贿案3件6人,挪用农村基础建设专款1件2人。行贿案1件1人。
2、犯罪主体多元化。在查处的15人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有11人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占所立办案件人数73.3%,其中包括村支部书记3人、副书记兼会计1人、村主任2人、村委会员4人、村民1人、乡镇干部1人,有4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占总人数26.6%。
3、窝案串案突出。过去涉农职务犯罪一般是单人作案,现在呈现出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一班人”一拍即合,共同合谋侵吞,截留公款,中饱私囊。或者集体受贿,或者与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一起虚报冒领惠农专项资金。他们相互心照不宣“你不揭发我,我也不检举你”,一旦案发便出现“办一案,查一窝,挖一串”现象。据统计,共同犯罪,合伙作案的6件12人,占所立办案件总人数的80%。
4、作案手段比较简单。贪污犯罪案件多采用的虚报退耕还林指标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或直接截留部分征地补偿款和土地承租资金不入帐,集体私分据为己有,而挪用公款犯罪案件则采取直接挪用农村基础建设公款归个人使用。
5、社会危害性大。这些案件最直接地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政策及法律法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有的甚至引起农民多次上访,严重影响基层干部与群众关系和社会稳定,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涉农领域职务犯罪发案的原因
1、农村基层干部综合素质普遍较低,公仆与法律意识淡薄。在查处的15名涉案人员中,除4名国家工作人员和1名乡镇干部外,其他人员均只有初中文化程度。他们在个人利益方面往往看得很重,个人的修养不到位,这些人员工作在农村,文化素质偏低,加之不学习法律知识,造成思想素质不高,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的所作所为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不能正确分辨罪与非罪的界定,面对金钱的诱惑,逐步走向了犯罪道路。
2、内部监督缺失。因为农村是村民自治组织,对其管理主要依靠村民自己。这种管理容易造成管理和权力制约上的“真空”,容易滋生犯罪。当前为保证民主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实现,一般采取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民主形式等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公开的村务与实际的不一样,或者应该与村两委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的事项未经讨论即由部分村干部擅自决定。如:上级的补偿款发放,具体补偿多少,群众一般不知情,只能看到公开的发放情况,至于虚报冒领的,截留隐瞒的,群众更是无从知晓。如县白霓镇洪泉村以书记、主任为首的村干部,直接截留集体土地承租金20000元、护林防火费5500元,不入帐集体私分。又如路口镇田心村村支书卢某直接截留征地补偿款96000元不入帐,伙同村主任、会计私分据为己有。
3、外部监督不到位。根据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村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自治组织,没有确定来自外部尤其是上一级组织即乡镇组织的管理监督权,乡镇对村组织只能进行换届选举、计划生育等工作加以指导,而难以在集体资产处置、财务等方面具体监督。甚至有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片面认为农村即是自治组织,就应放手让村委会充分自治,放松了对其应有的指导和监督。
4、财务管理混乱。近年来,我县农村经济发展虽然较为迅速,但相应的财务正规化管理却跟不上。帐目设置不规范,财务审批不严格,白条做帐,收入不入帐等现象仍然存在,致使财务管理不透明,加之村级会计出纳听命受制于村委会主要领导,对违法违纪现象不监督,不举报,甚至于还“同流合污”共同作案。如县路口镇田心村副书记兼任会计卢某贪污案是个典型案例。
5、打击惩治力度不够。一是涉农职务犯罪手段比较隐蔽,村干部之间相互合谋作案较多,一般不易发现,而涉农案件往往来自群众的举报,靠上级主管或其它监督渠道自主发现不很容易。二是检察机关只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少数职务犯罪有管辖权,其他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而村级财产管理混乱,乡村干部掌管的资产名目众多,数额巨大,不同种类资金一起管理,致使司法实践中,村干部侵占挪用的资金性质难以界定,案件定性难以把握,管辖不明确,查处不到位。
三、涉农领域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1、加强政策法律宣传力度。一是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相关部门和借助各种媒体对国家各项惠农政策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和“法律进村”等活动进行法律知识宣传和反腐败斗争的宣传,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监督意识和反腐意识;二是积极鼓励农村群众检举、揭发涉农职务犯罪,使之与检察机关查处打击涉农职务犯罪形成合力,加大遏制犯罪、震慑犯罪的力度。
2、加强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一是要加强对农村资金的分类管理,从资金的性质、发放的数量、资金的流向都严格监督、核实。切实解决村干部犯罪资金性质难以界定,犯罪案件管辖权不明等问题,便于依法惩治村干部职务犯罪。二是要深化村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分离制度,加强村干部之间的监督制约,对群众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如征地补偿、惠民款项等重点项目及村里重大事务及时公示,让村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加强对(下转第65页)(上接第58页)村干部的民主监督。三是项目实施单位、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和专项资金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科学分工,不同的工作环节由不同的工作人员完成,明确各自权利和责任,让各工作环节之间,从制度上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杜绝由一人完成多个工作环节的工作模式,从制度上无空子可钻,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机会条件,保证国家各项专项补贴资金健康运行,让农民切实得到实惠。
3、加强对涉农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检察机关做好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一是要加强涉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增强自觉防腐拒腐能力。二是涉农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支农惠农政策,特别是对于负责涉农项目工程的单位和管理涉农资金单位的工作人员。三是要加强干部的思想教育。在执行政策过程中,任何时候,都要牢固树立从政为民的理念,确保落实政策不走样。四是针对农村基层工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对涉农职务犯罪知识欠缺的状况,开展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岗前培训。主要是村支书、主任、会计和出纳等人员进行任前预防职务犯罪专题培训。
4、开展专题警示教育。一是预防工作人员结合近年来所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例,从正反两方面剖析、揭露犯罪原因和危害,为村干部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举办专题讲座,以案示法进行警示教育。二是深入农村举办预防职务犯罪图片展,以直观教育的特殊感染力增强广大农村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的意识。三是对发案的村积极开展跟踪预防,帮助其寻找制度、管理和监督中存在的漏洞,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并定期回访其落实情况,防止类似案件的再次发生。
5、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大查处发生在农村领域职务犯罪也是遏制涉农职务犯罪的一项重要举措,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始终保持“严打”态势,坚决遏制涉农职务犯罪,对涉农职务犯罪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决不手软。对典型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要进行曝光,发挥其震慑与警示作用。充分运用个案预防、宣教预防、专项预防、预防调研、预警预测等方式,将预防对象延伸到农村基层组织和全体村民中,不断提高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和根本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
6、构建社会大预防格局。一是与县纪委、监察局、司法局等党政部门密切联系,加强对涉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并与辖区范围内的乡党委联合成立职务犯罪预防领导小组,下设以检察室为依托的检察官联络室;二是与乡党委加强联系,全面落实和加强职务犯罪联合预防工作;三是与国土、林业、农业等相关执法部门联系,加强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如土地征用、惠民补贴等工作的管理和监督。通过以上多种渠道,构建起以检察机关为主导,联动各方、配合协作、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社会化“预防”大格局。
(作者单位: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