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升,旅游行业发展迅速。我国作为世界范围内最大的旅游消费市场和客源市场,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尤为重要。文章主要探讨了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分析其成因,从经济法的角度提出了应对策略。
关键词: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经济法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实现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发展迅速,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旅游消费者对旅游产品和服务享有知情权。由于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对于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知情权的不对等性,导致旅游经营者往往为了获取更多利益而采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部分旅游经营者虚假宣传夸大事实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对整个旅游产业都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无法保障
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主要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人們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对于旅游行业来讲,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旅游方式对传统旅游造成较大冲击,但是部分新型旅游方式相较于传统旅游具有更高的安全风险。例如,游客先在互联网上对旅游目的地做好攻略,采取自助游的模式实施,虽然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知识,导致受到安全侵害的风险增加。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于旅游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仅限于部分场合或者部分旅游经营主体,对于新型旅游模式缺乏有效的安全保障机制,导致旅游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保护难以落实。
(三)旅游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易受侵犯
公平交易权在经济法中具有重要体现,旅游消费者依法在旅游过程中享受到公平合理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但是,当前侵犯旅游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仍屡禁不止,见诸报端,为旅游行业的形象造成极大危害。部分旅游经营者以零团费、低价旅游等噱头吸引消费者参团,然后以交通、购物等多种方式以多种手段强迫消费者进行高额消费,且在前期的旅游合同中对于旅游项目及服务标准避开对自己不利的措辞,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由于旅游消费者多数不具备专业的产品鉴别知识,旅游经营者借此将廉价产品以夸大宣传的形式出售给消费者,使旅游消费者误解真实情况与之进行交易,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二、旅游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对旅游经营主体的法律规制
首先,我国当前但并未对旅游经营主体实施等级评价制度,一般是地方性的评价标准导致我国各地区旅行社质量参差不齐。导致旅游消费者只能依靠广告宣传等手段了解旅游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为不法黑旅行提供了可乘之机,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制履行辅助人行为的制度不完善。由于旅游产业涉及众多,目前行业内多采取履行辅助人参与履行合同,由于缺乏履行辅助人行为的法律规制,导致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定或约定,而产生旅游纠纷的现象也十分常见。虽然《旅游法》对履行辅助人这一概念做出规定,但是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履行辅助人概念包含的范围过小、责任承担标准不统一等。
(二)缺乏对旅游市场的有效监管
首先,律法规滞后导致监管依据不明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旅游市场的竞争行为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实际问题,如法律条文内容模糊,难以有效实施;部分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纳入法律法规的规定之中;法律规定滞后,难以适应新情况、新变化。其次,监管权力的配置呈分散化且权力协调机制不完善。旅游行业涉及多部门,与多个其他行业有交叉,涉及的折法主体较多,在实际的管理中面临一些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由旅游行政管理主导,其他各部门协助执法,但各部门的具体监管责任并不明确,协调执法机制不完善。第三,旅游市场监管越位和缺位。旅游行业作为第三产业,极大的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基于此,行政垄断、地方保护行为等行政执法越位现象屡禁不止。分析主要是由于理论和司法对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定位不准确,缺乏统一的、专门的行政法规所导致。
(三)缺乏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
旅游经营主体法律责任承担制度有待完善。该问题主要表现在:1.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够完善,如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体范围过小、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不完善等。2. 旅游消费者的精神损害无法得到救济。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有明确规定,但是却不包含旅游消费者的精神损害。其次,旅游纠纷诉讼制度有待完善。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当消费者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可通过诉讼等手段解决纠纷、获得救济,但是由于旅游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过高、且维权的诉讼程序过于复杂等现实问题,导致旅游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放弃采取诉讼等手段实施权利救济。
三、旅游消费者权益经济法保护的制度完善
(一)规范旅游市场经营主体
根据当前我国旅游市场经营出现的主要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规范:首先要完善旅行社等级评价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可以为旅游消费者对旅游经营主体提供更客观、有效的判断,便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可以倒逼旅游经营主体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为整个旅游市场的优良大环境建设大有裨益。其次,应完善旅游履行辅助人制度。可采取统一责任承担标准,并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履行辅助人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约定排除自身的责任。
(二)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
首先应细化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建立以《旅游法》为主导的规制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体系,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般性法律法规,形成一整套完备规范旅游市场的法律法规。其次,应明确执法主体的执法权限。可采取细化旅游执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机制的法律规定,合理分配各旅游市场执法部门的权限,设立执法信息实时共享平台,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等形式。第三,规范执法主体的监管行为。为了规范执法主体的监管行为,可采取实行“首接责任制” 解决执法缺位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旅游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主动调查并及时处理。
(三)完善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救济制度
可针对罚性赔偿制度以及旅游消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但是在建立旅游消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即合理限定旅游消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在实践中可采取旅游巡回小法庭的形式及时有效的解决旅游消费过程中的纠纷。同时应旅游公益诉讼制度,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旅游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失时,可以推定旅游经营者存在过错,将举证责任转移。
参考文献
[1]关于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的分析[J]. 宋春雪. 旅游纵览(下半月). 2017(02)
[2]关于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探析[J]. 费佳敏. 法制博览. 2016(01)
(中国民生银行沧州分行 河北 沧州 061000)
关键词: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经济法
一、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难以实现
随着国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旅游服务等第三产业发展迅速,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旅游消费者对旅游产品和服务享有知情权。由于旅游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对于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知情权的不对等性,导致旅游经营者往往为了获取更多利益而采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受到侵害。部分旅游经营者虚假宣传夸大事实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旅游消费者的知情权,而且对整个旅游产业都造成了恶劣影响。
(二)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无法保障
旅游消费者的安全权主要包括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人們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对于旅游行业来讲,基于互联网的新型旅游方式对传统旅游造成较大冲击,但是部分新型旅游方式相较于传统旅游具有更高的安全风险。例如,游客先在互联网上对旅游目的地做好攻略,采取自助游的模式实施,虽然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但由于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知识,导致受到安全侵害的风险增加。就目前而言,我国对于旅游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仅限于部分场合或者部分旅游经营主体,对于新型旅游模式缺乏有效的安全保障机制,导致旅游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保护难以落实。
(三)旅游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易受侵犯
公平交易权在经济法中具有重要体现,旅游消费者依法在旅游过程中享受到公平合理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但是,当前侵犯旅游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仍屡禁不止,见诸报端,为旅游行业的形象造成极大危害。部分旅游经营者以零团费、低价旅游等噱头吸引消费者参团,然后以交通、购物等多种方式以多种手段强迫消费者进行高额消费,且在前期的旅游合同中对于旅游项目及服务标准避开对自己不利的措辞,诱导消费者签订合同。由于旅游消费者多数不具备专业的产品鉴别知识,旅游经营者借此将廉价产品以夸大宣传的形式出售给消费者,使旅游消费者误解真实情况与之进行交易,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旅游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二、旅游消费者权益受损的原因分析
(一)缺乏对旅游经营主体的法律规制
首先,我国当前但并未对旅游经营主体实施等级评价制度,一般是地方性的评价标准导致我国各地区旅行社质量参差不齐。导致旅游消费者只能依靠广告宣传等手段了解旅游经营主体的实际情况,为不法黑旅行提供了可乘之机,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次,规制履行辅助人行为的制度不完善。由于旅游产业涉及众多,目前行业内多采取履行辅助人参与履行合同,由于缺乏履行辅助人行为的法律规制,导致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定或约定,而产生旅游纠纷的现象也十分常见。虽然《旅游法》对履行辅助人这一概念做出规定,但是也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如履行辅助人概念包含的范围过小、责任承担标准不统一等。
(二)缺乏对旅游市场的有效监管
首先,律法规滞后导致监管依据不明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旅游市场的竞争行为有一定的规范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实际问题,如法律条文内容模糊,难以有效实施;部分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纳入法律法规的规定之中;法律规定滞后,难以适应新情况、新变化。其次,监管权力的配置呈分散化且权力协调机制不完善。旅游行业涉及多部门,与多个其他行业有交叉,涉及的折法主体较多,在实际的管理中面临一些问题,虽然法律规定了由旅游行政管理主导,其他各部门协助执法,但各部门的具体监管责任并不明确,协调执法机制不完善。第三,旅游市场监管越位和缺位。旅游行业作为第三产业,极大的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发展,基于此,行政垄断、地方保护行为等行政执法越位现象屡禁不止。分析主要是由于理论和司法对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定位不准确,缺乏统一的、专门的行政法规所导致。
(三)缺乏对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救济
旅游经营主体法律责任承担制度有待完善。该问题主要表现在:1.惩罚性赔偿制度不够完善,如惩罚性赔偿适用的主体范围过小、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条件不完善等。2. 旅游消费者的精神损害无法得到救济。虽然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精神损害的赔偿有明确规定,但是却不包含旅游消费者的精神损害。其次,旅游纠纷诉讼制度有待完善。诉讼作为权利救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当消费者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可通过诉讼等手段解决纠纷、获得救济,但是由于旅游消费者维权的成本过高、且维权的诉讼程序过于复杂等现实问题,导致旅游消费者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放弃采取诉讼等手段实施权利救济。
三、旅游消费者权益经济法保护的制度完善
(一)规范旅游市场经营主体
根据当前我国旅游市场经营出现的主要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规范:首先要完善旅行社等级评价制度。该制度的实施可以为旅游消费者对旅游经营主体提供更客观、有效的判断,便于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可以倒逼旅游经营主体提升自身业务水平,为整个旅游市场的优良大环境建设大有裨益。其次,应完善旅游履行辅助人制度。可采取统一责任承担标准,并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履行辅助人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约定排除自身的责任。
(二)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
首先应细化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建立以《旅游法》为主导的规制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体系,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般性法律法规,形成一整套完备规范旅游市场的法律法规。其次,应明确执法主体的执法权限。可采取细化旅游执法部门的权限范围和责任机制的法律规定,合理分配各旅游市场执法部门的权限,设立执法信息实时共享平台,加强执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等形式。第三,规范执法主体的监管行为。为了规范执法主体的监管行为,可采取实行“首接责任制” 解决执法缺位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旅游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主动调查并及时处理。
(三)完善旅游消费者权益的救济制度
可针对罚性赔偿制度以及旅游消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但是在建立旅游消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即合理限定旅游消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在实践中可采取旅游巡回小法庭的形式及时有效的解决旅游消费过程中的纠纷。同时应旅游公益诉讼制度,可以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旅游消费者权益遭受损失时,可以推定旅游经营者存在过错,将举证责任转移。
参考文献
[1]关于对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的分析[J]. 宋春雪. 旅游纵览(下半月). 2017(02)
[2]关于旅游消费者权益民法保护问题探析[J]. 费佳敏. 法制博览. 2016(01)
(中国民生银行沧州分行 河北 沧州 061000)